共有房產三人過半要出租,能強制趕走還在用的第四人嗎?

請問一下 共有房產中四個人使用做生意,其中三人過半突然不想使用了,想要出租整棟房產給別人 請問他們三個人可以對正在使用中的第四人把他趕走嗎? 我們沒有簽分管契約,但是多年來大家都默許都在做生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四人共有之房產,其中三人(持分過半數)欲將整棟房產出租予他人,而第四人目前正在該房產內經營事業。四位共有人間未簽訂分管契約,但長期以來默許各自在房產內經營生意。現三位共有人欲終止此使用狀態,並要求第四人遷出,引發共有物使用權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使用權之基本原則

依據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本案重點分析如下:

(一)第四人之使用權基礎

  1. 法定使用權:第四人作為共有人之一,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
  2. 默示同意:多年來其他共有人默許各自經營事業,可能構成「使用分管之默示約定」
  3. 既有使用狀態:長期使用形成之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二)三位共有人之權利限制

雖然三位共有人持分過半,但應無法單方面剝奪第四人之使用權,理由如下:

  1. 共有物管理之決議限制
  •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但「管理」應不包括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權
  1. 使用權之平等性
  • 依民法第818條,每位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均有使用權
  • 應不得因持分多寡而完全排除他人使用

二、可能構成之法律關係

(一)使用分管之默示約定

「多年來大家都默許都在做生意」可能構成:

  • 默示分管契約:各共有人默示同意各自使用特定部分
  • 習慣上之使用狀態:長期形成之使用慣例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 此種默示約定之變更,原則上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二)不當得利之問題

若第四人使用超過其應有部分: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 但若其他共有人長期默許,可能視為同意使用

三、三位共有人之法律途徑

(一)應無法直接強制遷出

  • 無法律依據:應無法僅憑持分過半即強制他人遷出
  • 侵害使用權:強制遷出將侵害第四人依民法第818條之法定使用權
  • 可能構成侵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當驅離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法處理方式

1. 協議變更使用方式

  • 四人協商重新分配使用空間
  • 達成新的分管協議
  • 約定出租方式及租金分配

2. 請求使用補償

  • 若第四人使用超過其應有部分
  • 可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金
  • 依民法第818條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

3. 訴請分割共有物(終極手段)

  •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分割方式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第1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協商解決)

(一)召開共有人會議

  1. 正式通知:以書面通知第四人召開共有人會議
  2. 充分溝通:說明三位共有人之考量及規劃
  3. 尋求共識:探討各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二)可能之協商方案

方案一:重新分管

  • 劃分各共有人使用範圍
  • 簽訂正式分管契約
  • 明確約定使用期限及條件

方案二:共同出租

  • 四人共同將房產出租
  • 租金依持分比例分配
  • 第四人另覓營業場所

方案三:部分出租

  • 第四人繼續使用部分空間
  • 其餘空間對外出租
  • 租金扣除第四人使用部分後分配

方案四:使用補償

  • 第四人繼續使用
  • 給付其他三人相當於租金之補償
  • 定期檢討調整

(三)簽訂書面協議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均應:

  • 製作書面協議書
  • 明確約定權利義務
  • 約定違約責任
  • 必要時辦理公證

二、中期建議(法律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 若第四人使用超過應有部分
  • 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補償
  • 保全三位共有人之權益
  1. 請求確認使用權範圍
  • 請求法院確認各共有人使用範圍
  • 建立明確之使用秩序

(二)聲請調解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三、長期建議(根本解決)

(一)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關係已無法維持,建議:

  1. 協議分割
  •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四人協議分割方法
  • 可採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
  • 簽訂分割協議書並辦理登記
  1. 裁判分割
  • 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向法院起訴
  • 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法院將依個案情形決定分割方法

(二)股權調整

  • 有意願繼續共有者買下他人持分
  • 不願繼續者出售持分
  • 減少共有人數,簡化管理

四、注意事項

(一)不得採取之行為

  1. 禁止強制驅離:不得擅自更換門鎖或斷水斷電
  2. 禁止妨礙營業:不得妨礙第四人正常營業
  3. 禁止毀損財物:不得破壞第四人之營業設備
  4. 避免肢體衝突:不得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

違反上述事項可能構成: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全證據

  1. 使用現況:拍攝照片或錄影記錄現況
  2. 通知紀錄:保留所有通知及溝通紀錄
  3. 財務資料:保存租金收益或營業收入資料
  4. 見證人:重要協商時邀請第三人見證

(三)尋求專業協助

  1. 諮詢律師:就具體情況取得法律意見
  2. 委託代理:必要時委託律師處理
  3. 不動產估價:如需分割,應先進行估價
  4. 稅務規劃:注意分割或買賣之稅務問題

肆、結論

綜上所述,考量三位持分過半之共有人欲將房產出租之行為,可能涉及排除第四人使用權之情形,建議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依民法第818條規定,第四人作為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三位共有人應無法單方面強制第四人遷出。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給付使用補償,或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

關鍵建議

  1. 優先協商:召開共有人會議,尋求四方都能接受之方案
  2. 簽訂契約:將協議內容書面化,避免日後爭議
  3. 合法途徑: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切勿私力救濟
  4. 考慮分割:若共有關係已難維持,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為根本解決之道
  5. 避免強制:不得強制驅離或妨礙第四人依民法第818條享有之使用權

本案情況複雜,涉及共有人間長期形成之使用關係,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如有疑義,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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