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共有房產中四個人使用做生意,其中三人過半突然不想使用了,想要出租整棟房產給別人 請問他們三個人可以對正在使用中的第四人把他趕走嗎? 我們沒有簽分管契約,但是多年來大家都默許都在做生意。
本案涉及四人共有之房產,其中三人(持分過半數)欲將整棟房產出租予他人,而第四人目前正在該房產內經營事業。四位共有人間未簽訂分管契約,但長期以來默許各自在房產內經營生意。現三位共有人欲終止此使用狀態,並要求第四人遷出,引發共有物使用權之爭議。
依據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本案重點分析如下:
雖然三位共有人持分過半,但應無法單方面剝奪第四人之使用權,理由如下:
「多年來大家都默許都在做生意」可能構成:
若第四人使用超過其應有部分:
1. 協議變更使用方式
2. 請求使用補償
3. 訴請分割共有物(終極手段)
方案一:重新分管
方案二:共同出租
方案三:部分出租
方案四:使用補償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均應: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若共有關係已無法維持,建議:
違反上述事項可能構成:
綜上所述,考量三位持分過半之共有人欲將房產出租之行為,可能涉及排除第四人使用權之情形,建議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依民法第818條規定,第四人作為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三位共有人應無法單方面強制第四人遷出。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給付使用補償,或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
關鍵建議:
本案情況複雜,涉及共有人間長期形成之使用關係,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如有疑義,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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