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施工鑿穿共壁造成損害,我該怎麼提告求償?

共壁被隔壁施工鑿穿 想要提告求償,要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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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共同壁遭隔壁施工鑿穿,欲提告求償。本案涉及相鄰關係之侵權行為,需釐清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及舉證責任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本案隔壁施工鑿穿共同壁之行為,應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加害行為:隔壁施工鑿穿共同壁之事實

(2)故意或過失:施工方未注意共同壁之存在或施工範圍

(3)不法性:未經同意破壞他人財產

(4)損害:共同壁受損及可能之其他財產損失

(5)因果關係:施工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上述要件均能證明,施工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作為原告,應就以下事項負舉證責任:

  • 共同壁遭鑿穿之事實
  • 係因被告施工所致
  • 所受損害之範圍及金額
  • 施工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被告若主張免責,則應就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損害非其施工所致或其他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損害賠償之範圍

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當事人可請求施工方回復共同壁之原狀。

另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當事人可請求之賠償項目應包括:

  • 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共同壁修復費用、其他受損物品修復或重置費用、鑑定費用等
  • 消極損害(所失利益):若因此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租金損失等

(四)證據之重要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將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因此當事人需蒐集充分證據,建議包括:

  • 現場照片或錄影:損害發生前後之對比
  • 施工時間紀錄:證明損害發生時點與施工時間吻合
  • 鑑定報告:建築師或土木技師之專業鑑定
  • 修繕估價單:證明損害金額
  • 證人證詞:目擊施工過程之人
  • 報警紀錄:如有報警備案

二、刑事責任

(一)毀損罪之可能性

隔壁施工鑿穿共同壁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施工方之行為符合毀損他人物品之構成要件,應可能成立毀損罪。惟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侵入住居罪之可能性

本案若有施工方未經同意進入當事人住宅或建築物之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該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施工過程中有無故侵入之事實,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此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刑事告訴之注意事項

  • 毀損罪及侵入住居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
  • 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
  • 刑事告訴可與民事求償併行
  • 可藉由檢警調查取得證據
  • 對被告有壓力,可能促成和解

三、其他法律關係

(一)共同壁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774條規定,共同壁為相鄰土地所有人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破壞或變更。隔壁施工鑿穿共同壁,已侵害當事人之共有權利。

(二)無權代理之可能性

若施工方主張已取得當事人同意,但實際上並無此事,可能涉及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問題。該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無效法律行為之責任

若施工方主張雙方有某種約定,但該約定實際上無效,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施工方仍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措施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措施保全證據:

  • 立即拍照錄影:對損害現場進行多角度拍攝,包含全景及細部特寫,並註記拍攝日期時間
  • 報警備案:請警方到場製作筆錄,取得報案三聯單,建立官方紀錄
  • 通知對方:以存證信函通知施工方,要求停止施工並修復,保留通知證明

(二)損害評估

建議委請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鑑定損害程度,取得至少2至3家修繕估價單,並評估是否有其他衍生損害(如漏水、結構安全等)。

二、協商階段

(一)與施工方協商

建議先與施工方進行協商,提出具體要求:

  • 修復原狀
  • 賠償損失
  • 確保不再發生

協商時應注意修復方式及期限、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是否需要第三方監督等事項。

(二)達成和解

若協商成功,建議簽訂書面和解契約,明定履行期限及違約責任,並保留法律追訴權至完全履行。

三、訴訟程序

(一)刑事告訴(選擇性)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毀損罪及侵入住居罪,當事人可選擇提起刑事告訴。刑事告訴之優點包括:

  • 可藉由檢警調查取得證據
  • 對被告有壓力,可能促成和解
  •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省裁判費

惟需注意刑事告訴之時效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且可同時或先後提起民事訴訟。

提告方式為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準備證據資料,製作筆錄說明案情。

(二)民事訴訟(主要途徑)

若協商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訴訟前應: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 考慮是否委任律師

起訴時應撰寫民事起訴狀,載明當事人資料、訴之聲明(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證據清單,向管轄法院(通常為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

訴訟進行中應出席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及主張,必要時聲請勘驗現場、鑑定損害程度、傳訊證人。

勝訴判決確定後,若對方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

四、求償項目

(一)財產上損害

  • 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共同壁修復費用、其他受損物品修復或重置費用、鑑定費用、訴訟必要費用
  • 消極損害(所失利益):若因此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租金損失等

(二)非財產上損害

若有精神痛苦,可請求慰撫金,但需視個案情節而定。

五、時效注意

  • 刑事告訴時效: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民事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

六、其他建議

(一)保留溝通管道

即使進入訴訟,仍可隨時和解。訴訟中和解可節省時間成本。

(二)評估成本效益

建議評估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時間成本、勝訴可能性、執行可能性(對方是否有清償能力)。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律師(法律程序及策略)、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損害鑑定)、調解委員會(訴訟外紛爭解決)。

(四)預防再次發生

建議要求施工方提出施工計畫,必要時設置監測設備,與施工方簽訂協議書。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共同壁遭隔壁施工鑿穿之情形,應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可能涉及刑事毀損罪及侵入住居罪。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保全證據(拍照、報警、鑑定)

(2)先行協商(發存證信函要求修復賠償)

(3)評估提告(視協商結果決定是否訴訟)

(4)選擇途徑(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或併行)

(5)準備充分(整理證據、計算損害)

考量證據為訴訟勝敗關鍵,務必完整保存;刑事告訴有六個月時效限制;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保障權益;訴訟前應評估成本效益及執行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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