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除扶養義務要找誰?法院還是社福機構?

您好,我想請問 申請免除扶養義務,請問要資詢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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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申請免除扶養義務,以及應向何單位或人員諮詢相關程序。本意見書將說明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要件、申請程序及諮詢管道。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扶養義務之履行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條第2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受扶養權利之要件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此規定說明,受扶養權利者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兩項要件。但若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則僅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即可。

三、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一)一般免除或減輕事由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此條文說明,若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原則上應免除其義務。但若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能減輕而非完全免除。

(二)因受扶養權利者不當行為而減輕或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條文提供兩種情形,可能使負扶養義務者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減輕扶養義務:當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免除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者有前述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負扶養義務者之扶養義務。

需特別注意,若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成年子女),則不適用本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此免除或減輕。

四、扶養程度之認定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程度應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與身分地位,並非一律要求提供相同水準之扶養。

五、重要提醒事項

(一)無法事先免除扶養義務

若目前尚無人向當事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例如尚未收到法院文書或相關公文),則無法事先向法院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訟,應屬於防禦性質,需在有具體扶養請求時方能提起。

(二)受扶養權利者之經濟狀況

若受扶養權利者實際上能維持生活(例如有足夠存款、不動產或其他收入來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其可能不符合受扶養權利之要件,當事人自然無需負擔扶養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諮詢管道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輕,建議當事人可透過以下管道尋求專業協助:

(一)律師諮詢

  • 尋求執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了解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法定減輕或免除要件
  • 可透過各地律師公會查詢律師名單及聯絡方式
  • 部分律師提供初次免費或低收費諮詢服務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

  • 若符合經濟條件(例如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
  • 網址:https://www.laf.org.tw
  • 各地設有分會,可就近申請

(三)法院家事服務中心

  • 各地方法院設有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 可協助了解家事事件相關程序及權利義務
  • 建議事先電話預約諮詢時間

(四)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 提供家庭關係諮詢及調解服務
  • 可協助了解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二、申請程序說明

若當事人確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情形,且已有具體扶養請求時,應循以下程序辦理:

(一)證據蒐集階段

建議當事人先行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虐待、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之證據:如驗傷單、報案紀錄、診斷證明書、證人證詞、錄音錄影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 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如成長過程中被遺棄之相關證明、未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紀錄、戶籍資料、證人證詞等
  • 經濟狀況證明:如收入證明、財產清單、稅務資料等

(二)法律評估階段

  • 委請律師評估案件事實是否符合「顯失公平」或「情節重大」之法定要件
  • 評估舉證能力及勝訴可能性
  • 了解訴訟可能產生之費用及時間成本

(三)提起訴訟階段

若經評估後決定提起訴訟,應注意以下事項:

  • 管轄法院:向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免除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若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可能以扶養費用總額為計算基礎
  • 訴狀撰寫:應詳細記載事實經過、法律依據及聲明事項
  • 證據提出:應於起訴時或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據

(四)法院審理階段

  • 法院將審酌雙方陳述及證據
  • 可能進行調解程序
  • 法院將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之要件
  • 若符合要件,法院將依個案情況決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度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主張權利者應負舉證責任。若當事人主張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就受扶養權利者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或未盡扶養義務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時效考量

相關證據應妥善保存,避免因時間久遠而難以舉證。若有相關事件發生,建議即時保存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

(三)個案判斷原則

每個案件之具體情況不同,法院將依個案事實進行判斷。即使符合法定要件,法院仍可能依個案情況決定減輕或免除之程度。

(四)未成年子女之特殊規定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不適用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此外,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四、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建議當事人可依下列步驟進行:

  • 整理相關事證資料及時間序列
  • 評估自身經濟狀況及負擔能力
  • 預約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進行專業諮詢
  • 若符合要件且有具體扶養請求時,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提起訴訟
  • 若尚未有具體扶養請求,可先諮詢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肆、結論

關於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之申請,應符合民法第1118條或第1118條之1規定之法定要件,且應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辦理,無法事先預防性地申請免除。考量本案涉及扶養義務可能減輕或免除之情形,建議當事人先行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個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舉證可能性。若確有具體扶養請求且符合法定要件時,再考慮提起訴訟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由於每個案件之事實及證據不同,建議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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