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過世留下公司欠款,公司又欠保費導致喪葬補助無法申請,姪女身份能否追討?

我三叔在去年11月過世,生前他說公司欠他20-30萬(公司為領現),在告別式負責人有來說當時是他爸爸是負責人要查清楚在跟我們說,卻等無消息,而後續他們說是我叔叔之前跟他們借的(不確定是否有借據),所以扯平,現在我們要申請喪補得到政府回函說他們公司從113.04就積欠保費所以喪葬費無法申請需他們公司繳納後才能申請,另外那公司也未給我們喪葬補助費,我的身份因為是姪女,所以我能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為已故三叔之姪女,三叔於去年11月過世。生前三叔表示其任職公司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20至30萬元。告別式時公司負責人承諾查明後回覆,惟後續改稱該筆款項係三叔向公司之借款,雙方已扯平。另查,該公司自民國113年4月起積欠勞工保險費用,致三叔之喪葬給付無法請領。公司亦未給付喪葬補助費。委任人欲瞭解其作為姪女之法律地位及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身分與繼承順位

(一)委任人之繼承人地位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委任人為姪女,並非法定繼承人。除非三叔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或前述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否則委任人不具繼承權,無法直接主張三叔之債權。

(二)實際繼承人之確認

需先確認三叔之法定繼承人為何人:

(1)是否有配偶?

(2)是否有子女?

(3)父母是否健在?

(4)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

建議作為:協助實際繼承人瞭解其權利,由繼承人出面主張權利。

二、薪資債權之請求

(一)薪資債權之性質

(1)工資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請求權時效: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3)繼承性:薪資債權屬財產權,應由繼承人繼承。

(二)舉證責任

(1)公司主張「借款扣抵」之舉證責任:

  • 依民法第199條,主張抵銷者應負舉證責任
  • 公司應提出借據、借款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 若無法證明借款存在,不得主張扣抵

(2)薪資債權之證明:

  • 出勤紀錄
  • 薪資條、薪資轉帳紀錄
  • 勞保投保資料
  • 證人證詞(同事等)

三、勞保喪葬給付之請求

(一)請領資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請領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二)公司積欠保費之法律效果

(1)保險效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達2個月時,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

(2)公司責任: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應賠償勞工損失
  • 公司應補繳保費,使勞工得請領給付
  • 若因公司欠費致無法請領,公司應賠償該給付金額

(三)救濟途徑

(1)催告公司繳納保費:由繼承人發函催告

(2)向勞保局申訴:請求勞保局督促公司繳費

(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賠償因欠費致無法請領之喪葬給付

四、喪葬補助費之請求

(一)法律依據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2)一般死亡:若非職業災害,法律未強制規定,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得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或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可能有約定

(二)請求權人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喪葬費應給與「支出殯葬費之人」。若委任人實際支出殯葬費用,可能得請求公司給付(若有法律或契約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繼承人並協助其瞭解權利

(1)調查繼承人:

  • 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叔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 確認法定繼承人為何人

(2)告知繼承人權利:

  • 說明薪資債權、勞保給付、喪葬補助等權利
  • 建議繼承人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

二、薪資債權之追討(由繼承人為之)

(1)發函催告:

  • 由繼承人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請求給付積欠薪資
  • 要求公司提出「借款扣抵」之證明文件
  • 若公司無法提出證明,應給付薪資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免費且快速

(3)提起民事訴訟:

  • 若調解不成,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 可聲請法院調查公司薪資帳冊、出勤紀錄等

三、勞保喪葬給付之處理

(1)催告公司繳納保費:

  • 由繼承人發函要求公司補繳積欠之勞保費
  • 副本給勞保局

(2)向勞保局申訴:

  • 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陳情
  • 請求勞保局依職權督促公司繳費

(3)請求公司賠償: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若因公司欠費致無法請領給付
  • 繼承人得請求公司賠償該給付金額
  • 可併入前述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處理

四、喪葬補助費之請求

(1)確認是否有請求權基礎:

  • 查明三叔死亡是否為職業災害
  • 查閱公司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是否有喪葬補助規定
  • 查詢是否有團體保險

(2)若有請求權:

  • 由實際支出殯葬費之人(可能為委任人)請求
  • 檢附殯葬費用單據
  • 發函或透過調解、訴訟請求

五、委任人可採取之具體行動

雖然委任人非繼承人,但仍可:

(1)協助繼承人:

  • 提供三叔生前工作資訊
  • 協助蒐集證據(薪資條、出勤紀錄等)
  • 陪同繼承人處理相關事宜

(2)若實際支出殯葬費:

  • 保留所有單據
  • 若有法律或契約依據,得以自己名義請求喪葬補助

(3)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勞工局
  •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六、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

  • 工資請求權:5年時效(自113年11月起算)
  • 勞保給付: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5年內請領
  • 及早處理,避免權利罹於時效

(2)證據保全:

  • 儘速蒐集三叔之薪資條、存摺、勞保投保資料(可向勞保局申請)、出勤紀錄、與公司往來之通訊紀錄
  • 保留殯葬費用單據

(3)限定繼承:

  • 現行法採法定限定繼承
  • 仍應於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 避免因未陳報而需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肆、結論

關於三叔生前薪資債權、勞保喪葬給付及喪葬補助費等事項,考量委任人為姪女,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並非法定繼承人,建議先確認三叔之實際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由繼承人出面主張相關權利。

關於公司主張借款扣抵薪資一事,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問題,建議繼承人要求公司提出借據等證明文件,若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存在,應給付積欠之薪資。

關於勞保喪葬給付因公司欠費無法請領一事,可能涉及公司賠償責任,建議繼承人催告公司補繳保費,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請求公司賠償該給付金額。

委任人雖非繼承人,但若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且公司有給付喪葬補助之法律或契約依據,可能得以自己名義請求。建議儘速確認繼承人、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勞工局或律師之專業協助,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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