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叔在去年11月過世,生前他說公司欠他20-30萬(公司為領現),在告別式負責人有來說當時是他爸爸是負責人要查清楚在跟我們說,卻等無消息,而後續他們說是我叔叔之前跟他們借的(不確定是否有借據),所以扯平,現在我們要申請喪補得到政府回函說他們公司從113.04就積欠保費所以喪葬費無法申請需他們公司繳納後才能申請,另外那公司也未給我們喪葬補助費,我的身份因為是姪女,所以我能怎麼做
委任人為已故三叔之姪女,三叔於去年11月過世。生前三叔表示其任職公司積欠薪資新台幣(下同)20至30萬元。告別式時公司負責人承諾查明後回覆,惟後續改稱該筆款項係三叔向公司之借款,雙方已扯平。另查,該公司自民國113年4月起積欠勞工保險費用,致三叔之喪葬給付無法請領。公司亦未給付喪葬補助費。委任人欲瞭解其作為姪女之法律地位及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委任人為姪女,並非法定繼承人。除非三叔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或前述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否則委任人不具繼承權,無法直接主張三叔之債權。
需先確認三叔之法定繼承人為何人:
(1)是否有配偶?
(2)是否有子女?
(3)父母是否健在?
(4)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
建議作為:協助實際繼承人瞭解其權利,由繼承人出面主張權利。
(1)工資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請求權時效:依勞動基準法第58條,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
(3)繼承性:薪資債權屬財產權,應由繼承人繼承。
(1)公司主張「借款扣抵」之舉證責任:
(2)薪資債權之證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請領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
(1)保險效力: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達2個月時,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
(2)公司責任:
(1)催告公司繳納保費:由繼承人發函催告
(2)向勞保局申訴:請求勞保局督促公司繳費
(3)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賠償因欠費致無法請領之喪葬給付
(1)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2)一般死亡:若非職業災害,法律未強制規定,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得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或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可能有約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喪葬費應給與「支出殯葬費之人」。若委任人實際支出殯葬費用,可能得請求公司給付(若有法律或契約依據)。
(1)調查繼承人:
(2)告知繼承人權利:
(1)發函催告: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提起民事訴訟:
(1)催告公司繳納保費:
(2)向勞保局申訴:
(3)請求公司賠償:
(1)確認是否有請求權基礎:
(2)若有請求權:
雖然委任人非繼承人,但仍可:
(1)協助繼承人:
(2)若實際支出殯葬費:
(3)尋求專業協助:
(1)時效問題:
(2)證據保全:
(3)限定繼承:
關於三叔生前薪資債權、勞保喪葬給付及喪葬補助費等事項,考量委任人為姪女,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並非法定繼承人,建議先確認三叔之實際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由繼承人出面主張相關權利。
關於公司主張借款扣抵薪資一事,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問題,建議繼承人要求公司提出借據等證明文件,若公司無法證明借款存在,應給付積欠之薪資。
關於勞保喪葬給付因公司欠費無法請領一事,可能涉及公司賠償責任,建議繼承人催告公司補繳保費,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請求公司賠償該給付金額。
委任人雖非繼承人,但若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且公司有給付喪葬補助之法律或契約依據,可能得以自己名義請求。建議儘速確認繼承人、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勞工局或律師之專業協助,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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