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公開他人車牌和人臉散佈不當言論,違反個資法嗎?怎麼提民事訴訟?

Fb社群中,以一張照片散佈不當言論,照片中將車牌。人臉公開散佈,是否違反個資法 警局備案後如何進行民事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Facebook社群中張貼照片,該照片包含他人車牌號碼及人臉影像,並散佈不當言論。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在警局備案後如何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一)個資法之規範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案分析:

  • 人臉影像屬於個人特徵,可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應屬個資法保護範圍
  • 車牌號碼透過監理機關可間接識別車主身分,應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判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情形:

  • 在Facebook社群中張貼他人照片(含人臉、車牌),並散佈不當言論
  • 若未經當事人同意,且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可能構成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本案若未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應屬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二、妨害名譽相關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分析: (1)主觀上有意圖散布於眾 (2)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 (3)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4)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虛偽(不實)

本案分析:

  • 在Facebook社群張貼照片並散佈「不當言論」,應符合「意圖散布於眾」
  • 若該不當言論內容不實,且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可能涉及誹謗罪
  • 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可能主張: (1)侵害隱私權(未經同意公開人臉、車牌) (2)侵害名譽權(散佈不當言論) (3)請求精神慰撫金 (4)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刪除貼文等)

三、個資法之民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違反第19條或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涉及個資法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依第28條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

(一)提出告訴

(1)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2)告訴對象:

  • 誹謗罪: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
  • 個資法刑事責任: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

(3)應備文件:

  • 刑事告訴狀
  • 證據資料(截圖、網址、證人等)
  • 身分證明文件

(二)偵查程序

警局受理後,將進行初步調查,並移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將傳喚被告、證人,調查相關事證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二、民事程序

(一)提起民事訴訟之時機

被害人可選擇: (1)僅提起民事訴訟:不追究刑事責任,單純請求民事賠償及回復名譽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3)刑事、民事分別進行:同時或先後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二)民事訴訟請求項目

(1)侵害隱私權:

  • 請求刪除照片
  • 請求精神慰撫金

(2)侵害名譽權:

  • 請求刪除不當言論
  • 請求公開道歉(登報或於同一社群平台)
  • 請求精神慰撫金

(3)違反個資法:

  • 依個資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訴訟程序

(1)撰寫民事起訴狀,載明:

  • 原告、被告基本資料
  • 訴之聲明(請求事項)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方法

(2)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 侵權行為地法院
  • 被告住所地法院

(3)繳納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4)準備證據:

  • 貼文截圖(含時間戳記)
  • 網址連結
  • 證人證詞
  • 其他相關證據

三、保全程序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在訴訟進行中,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 (1)禁止被告繼續散布該照片及言論 (2)命被告刪除已發布之內容

(二)聲請證據保全

若擔心被告刪除貼文,可聲請證據保全,由法院協助保存電子證據。

四、具體建議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與保全

(1)立即截圖保存完整貼文內容(含留言、按讚數、分享數) (2)記錄貼文網址 (3)必要時請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 (4)尋找證人(其他看到貼文的人)

第二階段:警局備案

(1)攜帶證據資料至警局報案 (2)製作筆錄,詳述案情 (3)取得報案三聯單 (4)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評估法律途徑

(1)僅民事途徑:

  • 優點:程序較快,可直接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
  • 缺點:無刑事制裁效果

(2)刑事告訴:

  • 優點:有刑事制裁效果,可嚇阻他人
  • 缺點:誹謗罪須證明內容不實,舉證責任較重

(3)刑事民事並行:

  • 優點:雙重保障,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判決參考
  • 缺點:程序較繁複

第四階段: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因涉及: (1)法律要件之判斷 (2)證據之蒐集與整理 (3)訴訟策略之擬定 (4)出庭及書狀撰寫

五、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 刑事告訴:6個月告訴期間
  • 民事請求:2年消滅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2)舉證責任:

  • 誹謗罪:須證明言論內容不實
  • 個資法:須證明未經同意而公開個人資料
  • 民事侵權:須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

(3)和解可能:

  • 可考慮在訴訟前或訴訟中與對方和解
  • 和解內容可包括:道歉、刪除貼文、賠償金額等

(4)網路平台檢舉:

  • 同時可向Facebook檢舉該貼文違反社群守則
  • 請求平台移除不當內容

肆、結論

關於在Facebook社群中張貼他人照片(含人臉、車牌)並散佈不當言論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誹謗罪及民法侵權行為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

(1)立即保全證據,避免對方刪除貼文 (2)至警局報案備案,取得報案紀錄 (3)評估提起刑事告訴(誹謗罪、個資法刑事責任) (4)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5)委任律師協助,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被害人可選擇不追究刑事責任,單純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名譽及損害賠償,此為維護自身權益之有效方法。惟建議仍應視個案情節、證據強度及當事人意願,綜合評估最適當之法律途徑。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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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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