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父親非婚姻子女,我父親在國外有子女,但他們都沒有回來繼承或拋棄遺產,警察聯絡不上他們,我父親2024/7過世,我當時有得知這個消息,我小叔當時說他有辦法讓我拿到遺產,但需要分他一半,當時的我不想要遺產,所以我沒有答應,但現在,我想要去繼承遺產,還有機會嗎?
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2024年7月過世。被繼承人另有子女在國外,惟該等繼承人未返國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事宜,且警察機關無法聯繫。當事人於被繼承人過世時已知悉此事,但當時未辦理繼承,現欲了解是否仍有繼承遺產之可能性。
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當事人之繼承權於被繼承人2024年7月過世時即已發生,無須另行主張或申請。
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事人作為被繼承人之非婚生子女,若已完成認領或準正程序,應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之繼承權。
認領之效力: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若當事人已經生父認領或撫育,應視為婚生子女。
準正之效力: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若生父生母曾結婚,當事人亦視為婚生子女。
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若與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國外之其他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應為平均分配。
重要結論:當事人之繼承權應未喪失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目前遺產應處於全體繼承人(包含當事人及國外子女)公同共有之狀態。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本案中國外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故無此問題。
若國外繼承人長期無法聯繫,可能涉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順位:
小叔(被繼承人之兄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事人及國外子女)存在,小叔應無繼承權。
若無法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建議:
(1) 調閱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2) 確認自己之繼承人身分(認領狀態) (3)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 (4)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
(1) 補申報遺產稅(若已逾期) (2) 調查遺產範圍及債務狀況 (3) 評估是否需辦理限定繼承 (4) 以書面通知小叔其無繼承權
(1) 嘗試聯繫國外繼承人 (2) 若無法聯繫,準備公示送達程序 (3) 準備遺產分割協議或訴訟 (4) 若有不動產,準備辦理繼承登記
關於當事人之繼承權,考量未曾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其繼承權應未喪失,目前應仍為合法繼承人。遺產分割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當事人可隨時主張繼承權利。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當事人與其他子女應平均繼承遺產,此權利受民法保障。
關於小叔之要求,考量其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應無繼承權,其要求「分他一半」應無法律依據,建議當事人無須理會此不當要求。
本案涉及跨國繼承、遺產稅申報期限、遺產分割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與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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