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士持續寄信騷擾要求加Line,這樣會構成騷擾罪嗎?我該怎麼辦?

我是大學在校學生,並擔任校內社團社長。近期有一名「非本校學生、非社團社員」的校外人士,因曾參加過社團活動,要求我提供私人聯絡方式(Line),以便取得社團相關資訊。我基於個人界線與工作量考量,已明確拒絕其加 Line 的要求,並告知社團資訊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公告,不會再進行私下個別通知。對方在我拒絕後,仍持續以 Gmail 傳送大量訊息,內容包括反覆要求我加 Line、要求私下或當面溝通、指責我誤會或無端指控他,並表示因我的拒絕導致其失眠、精神緊張、心理受創,訊息語氣多次出現情緒勒索與指責。其後,對方以「正式催告函」形式寄信,要求我在三日內加其 Line、持續提供社團資訊並與其當面溝通,否則將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與學生事務處正式投訴。我已停止回覆並保存所有訊息紀錄,並主動向學校課外活動組說明此事,校方表示對方主張不會成立,若對方實際至校或投訴,學校將介入處理,且不會影響社團運作。但對方至今仍持續寄送大量訊息,使我感到明顯不安,因此希望諮詢:在此情況下,對方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騷擾或不當行為;我僅拒絕私人聯絡並要求資訊走公開管道,是否有任何法律責任或風險;以及我目前不再回覆、保存證據並交由學校處理的做法,是否屬於正確且安全的處理方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大學在校學生並擔任校內社團社長,遭一名非本校學生、非社團社員之校外人士,在明確拒絕提供私人聯絡方式(Line)後,仍持續透過Gmail傳送大量訊息。該訊息內容包括反覆要求加Line、要求私下或當面溝通、指責當事人誤會或無端指控,並表示因當事人拒絕導致其失眠、精神緊張、心理受創等情緒勒索式言語。其後,對方更以「正式催告函」形式寄信,要求當事人於三日內加其Line、持續提供社團資訊並當面溝通,否則將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與學生事務處正式投訴。當事人已停止回覆並保存所有訊息紀錄,並主動向學校課外活動組說明此事,校方表示對方主張不會成立,若對方實際至校或投訴,學校將介入處理。惟對方至今仍持續寄送大量訊息,使當事人感到明顯不安。當事人詢問:對方行為是否可能構成法律上騷擾或不當行為、自身是否有任何法律責任或風險,以及目前處理方式是否妥適。

貳、法律分析

一、對方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跟蹤騷擾行為之構成要件檢視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第四款明定「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第五款規定「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本案中,對方透過Gmail反覆傳送大量訊息,符合「電子通訊」之行為態樣。就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1)反覆或持續性:對方在當事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寄送訊息,已具備「反覆或持續」要件。

(2)違反意願:當事人已明確表達拒絕提供私人聯絡方式,並告知社團資訊將透過公開管道公告,對方仍持續要求,顯然違反當事人意願。

(3)與性或性別有關:本案需進一步判斷對方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若對方追求行為具有性別意涵(例如基於性別認同而特別針對當事人),應可能符合第1項要件;若純屬一般社團資訊索取爭議,則可能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惟依同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本案對方並非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若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可能不符合第2項適用範圍。

(4)心生畏怖且影響日常生活:當事人陳述「感到明顯不安」,若此不安已達「心生畏怖」程度,且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如擔心對方至校騷擾、影響社團運作),應可能符合此要件。

綜合上述,本案關鍵在於判斷對方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若對方行為涉及性別因素(例如追求行為、基於性別之騷擾),應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若純屬一般資訊索取爭議且與性或性別無關,則可能不符合該法規範範圍。建議當事人保留完整證據,並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進行專業判斷。

(二)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明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對方行為構成跟蹤騷擾,當事人作為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有權提出告訴。惟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當事人若欲提起告訴,應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為之。

此外,依同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對方日後出現攜帶危險物品或暴力傾向,刑度將提高。

(三)行政處分之適用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當事人可主動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警方調查並核發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具有嚇阻效果,多數騷擾者收到後會停止行為。

進一步,依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若對方在收到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依同法第19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將面臨刑事處罰,提供更強力的法律保護。

二、當事人之法律責任與風險評估

(一)社團社長職責範圍與個人隱私權保障

社團社長職責在於管理社團事務,並無法律義務提供個人私人聯絡方式給非社員之校外人士。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條文保障一般人格權,包括個人隱私權及自主決定權。當事人基於個人隱私權及工作量管理考量,有權拒絕非必要之私下聯繫。

當事人已告知對方社團資訊將透過公開管道公告,此作法符合資訊透明原則,且未違反任何法定義務。當事人拒絕提供私人聯絡方式、要求資訊走公開管道,完全符合個人隱私權保障及社團管理規範,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對方「催告函」之法律效力

對方要求當事人加Line、提供資訊並當面溝通,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所謂「催告函」僅為私人主張,不具法律拘束力。對方雖有向學校投訴之權利,但學校已明確表示其主張不會成立,且當事人處理方式符合社團管理規範。

當事人無任何法律責任或風險,對方之要求與威脅不具法律效力。

三、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可能性

雖本案主要涉及跟蹤騷擾,但若對方行為涉及性別因素,亦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若對方行為具性騷擾性質,當事人可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訴,學校應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已執行,建議持續)

(一)停止回覆

當事人目前停止回覆的做法完全正確。任何回應都可能被對方解讀為「溝通管道仍開放」,反而助長其騷擾行為。建議:

  • 持續不回覆任何訊息
  • 不要封鎖對方信箱(以利保存完整證據)
  • 設定郵件篩選規則,將對方郵件自動分類至特定資料夾,避免干擾日常

(二)完整保存證據

當事人已保存所有訊息紀錄,建議進一步:

  • 截圖保存:包含完整郵件標頭(寄件人、收件人、時間戳記)
  • 匯出郵件:將Gmail郵件匯出為.eml或PDF格式,保存完整metadata
  • 建立時間軸:整理對方騷擾行為的時間序列表,標註關鍵事件(如當事人明確拒絕的時間點、對方寄送催告函的時間)
  • 記錄心理影響:若因此事件影響睡眠、學業或社團運作,建議記錄具體情形(如日記、就醫紀錄)

(三)學校通報

當事人已向課外活動組報告,建議:

  • 請學校出具書面紀錄或備查文件
  • 若對方實際至校,請學校啟動校園安全機制(如門禁管制、校安人員戒備)
  • 必要時請學校發函對方,明確告知其非社員且不得騷擾社團幹部

二、法律途徑(建議評估執行)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

建議當事人前往轄區派出所或撥打110報案,說明遭受電子通訊騷擾,請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理。提供完整證據(郵件截圖、時間軸),請求警方核發書面告誡予對方。

書面告誡具嚇阻效果,可建立正式紀錄,強化後續法律主張。若對方收到告誡後二年內再犯,當事人可聲請保護令。

(二)聲請保護令(視情況執行)

若對方在收到書面告誡後仍持續騷擾,當事人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檢附警方書面告誡、騷擾證據、心理影響說明。法院審理後可核發禁止接觸、禁止通訊等命令。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更強力的法律保護。

(三)提起刑事告訴(保留選項)

若對方行為持續且嚴重影響當事人生活,可考慮向地檢署遞狀提出告訴,或於警方調查時表明提告意願。惟應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且跟蹤騷擾罪為告訴乃論,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告。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三、預防性措施

(一)強化個人資訊保護

  • 檢視社團公開資訊,避免揭露個人聯絡方式
  • 社團對外聯絡統一使用公務信箱或社團專頁
  • 提醒其他幹部注意資訊安全

(二)建立社團應對機制

  • 制定「非社員資訊索取規範」,明定公開管道與回應方式
  • 若未來遇類似情況,可直接援引規範回應
  • 於社團章程或公告中載明「社團幹部有權拒絕非必要之私人聯繫」

(三)心理支持資源

若此事件造成當事人心理壓力,建議向學校諮商中心預約心理諮商,或與信任的師長、家人討論。必要時就醫取得診斷證明,可作為法律程序之佐證。

四、不建議之作為

  • 不要與對方當面溝通:可能遭受人身安全威脅或被錄音斷章取義
  • 不要透過第三人傳話:避免訊息失真或捲入更多人
  • 不要在社群媒體公開此事:可能涉及妨害名譽,且刺激對方情緒
  • 不要因對方威脅而妥協:一旦妥協將助長其行為模式

肆、結論

關於對方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騷擾,考量對方透過電子通訊反覆干擾,且在當事人明確拒絕後仍持續為之,已違反當事人意願並使其心生畏怖,應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惟關鍵在於判斷對方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建議當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進行專業判斷。

關於當事人是否有法律責任或風險,當事人拒絕提供私人聯絡方式、要求資訊走公開管道,完全符合個人隱私權保障及社團管理規範,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對方所謂「催告函」及投訴威脅不具法律效力,學校已明確表示其主張不成立。當事人無任何法律責任或風險。

關於目前處理方式是否妥適,當事人目前「停止回覆、保存證據、交由學校處理」的做法完全正確且安全,符合跟蹤騷擾案件之標準應對原則。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向警方報案以取得書面告誡,強化法律保護。

若對方出現至校尋找、守候等行為,應立即報警並請學校啟動校安機制。若對方攜帶危險物品或出現暴力傾向,可能構成加重跟蹤騷擾罪,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與室友、同學告知此事,必要時結伴同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諮詢執業律師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 各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提供訴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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