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發現還有遺產,能撤銷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後,日後卻突然得知有其他遺產,還能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辦理拋棄繼承後,嗣後發現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存在,詢問是否得撤銷原先之拋棄繼承聲請。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係繼承人之形成權,一經向法院為拋棄之意思表示並經法院准許後,應發生溯及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權之效力。

(二)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差異

依現行法規定,我國採法定限定繼承制。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主要差異在於:

  • 限定繼承:繼承人仍取得遺產,僅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 拋棄繼承:完全喪失繼承權,不取得任何遺產,亦不負擔任何債務

二、拋棄繼承可否撤銷之判斷

(一)意思表示瑕疵之撤銷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若繼承人能證明其拋棄繼承係在下列情況下為之,可能得主張撤銷:

  1. 受詐欺:遭他人故意欺瞞重要事實
  2. 受脅迫:遭他人以不法手段強制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3. 錯誤:對於拋棄繼承之重要內容有所誤認

依民法第116條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撤銷權之行使應以意思表示為之,並應向相對人(即原受理拋棄繼承之法院)為之。

(二)單純因事後發現其他遺產之情形

若繼承人僅因事後發現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而欲撤銷拋棄繼承,依實務見解及法理,原則上不得撤銷,理由如下:

  1. 自己責任原則: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本應善盡調查義務,了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2. 法律安定性:若允許繼承人因事後發現遺產即可撤銷,將嚴重影響法律關係之安定性,損害其他繼承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3. 不可歸責於他人:單純對遺產範圍認識不足,係繼承人自己疏於調查,非屬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

三、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之處理

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規定旨在防止被繼承人於生前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但曾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該財產是否仍視為遺產而須返還,可能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宜個案判斷。

四、遺產清冊陳報義務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繼承人若選擇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應於法定期間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未依規定陳報,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五、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若拋棄繼承係由代理人代為辦理,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若代理人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可能得主張撤銷。但若代理人係依本人指示而為意思表示,則應就本人決定是否有意思表示瑕疵。

六、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死亡之處理

若拋棄繼承後,相關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此規定涉及訴訟程序之承受問題,與拋棄繼承之效力相關。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則無法承受被繼承人之訴訟程序。

參、處理建議

一、檢視拋棄繼承時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

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拋棄繼承時是否確有意思表示瑕疵,包括:

(一)是否遭他人詐欺、脅迫? (二)是否對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有重大誤解? (三)是否有其他得主張意思表示瑕疵之事由?

若有上述情形,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

二、評估遺產與債務之實際狀況

即使無法撤銷拋棄繼承,仍應了解:

(一)新發現之遺產價值為何? (二)被繼承人之債務總額為何? (三)若未拋棄繼承,採限定繼承是否更有利?

三、確認拋棄繼承之順位效果

拋棄繼承後,繼承權移轉至次順位繼承人。應確認:

(一)次順位繼承人是否已承認繼承? (二)若次順位繼承人亦拋棄,遺產是否已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程序? (三)遺產管理人是否已選任?

四、考量替代方案

若確實無法撤銷拋棄繼承,可考慮以下替代方案:

(一)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說明當初拋棄繼承之原因,請求其他繼承人酌予補償 (二)若曾代墊被繼承人之債務,可向繼承遺產者請求償還 (三)若有其他法律上原因,可另行主張權利

五、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法律關係之複雜性,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個案情形,包括:

(一)分析撤銷拋棄繼承之可行性 (二)評估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三)擬定最佳處理策略

六、預防未來類似情形

建議於繼承開始時,應全面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包括:

(一)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二)查詢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投資等 (三)審慎評估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利弊 (四)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肆、結論

綜上所述,拋棄繼承後原則上不得撤銷,除非能證明意思表示有瑕疵(如受詐欺、脅迫或錯誤)。單純因事後發現其他遺產,並非法定撤銷事由,法院不太可能准許撤銷。

考量當事人僅因事後發現其他遺產而欲撤銷拋棄繼承,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撤銷成功之可能性極低。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確有意思表示瑕疵,若無,則應考慮其他法律途徑或與繼承人協商,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提醒,繼承問題攸關重大權益,建議於拋棄繼承前應全面調查遺產狀況,並審慎評估各種繼承方式之利弊,必要時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避免日後產生無法彌補之損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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