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二手菸侵害我的健康權,民法可以提告求償嗎?

鄰居吸菸,讓我吸入二手菸,根據民法規定是否可以提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鄰居吸菸行為導致吸入二手菸,欲了解是否可依民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排除侵害或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相鄰關係之請求權基礎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鄰居吸菸所產生之二手菸應屬於該條所稱之「煙氣」侵入。若煙氣侵入程度非屬輕微,且非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當事人應可依此規定請求禁止鄰居之吸菸行為。

惟需注意者,實務上對於「侵入輕微」之判斷,通常會考量吸菸之頻率、時間、地點、煙霧侵入之程度,以及是否影響居住安寧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若侵入程度確實已達非輕微之標準,當事人應可主張排除侵害之請求權。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鄰居之吸菸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健康權或居住安寧權,且具備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性、侵害權利、因果關係及損害等要件,當事人可能得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當事人因吸入二手菸導致健康受損,且情節重大,可能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人格權保護之請求權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若鄰居之吸菸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健康權等人格權,當事人應可依此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四)緊急避險與自助行為之適用可能性

依民法第150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上述規定主要適用於緊急情況下之自力救濟行為。本案若當事人因二手菸侵害而採取某些防衛措施,應注意是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逾越法律容許之範圍。

二、舉證責任與實務考量

當事人若欲提起訴訟,需舉證證明下列事項:

(一)鄰居確有吸菸行為

(二)煙霧確實侵入自己居所

(三)侵入程度非屬輕微

(四)已受有實際損害(如健康受損)

建議當事人應及早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拍照錄影記錄鄰居吸菸時間、地點、頻率
  • 拍攝煙霧飄入之影像
  • 保留就醫紀錄,證明健康受影響
  • 其他鄰居之證詞
  • 向管委會或相關單位陳情之紀錄

三、行政責任

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特定場所禁止吸菸。若鄰居在共用空間(如樓梯間、電梯)吸菸,當事人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違者可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行使。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之處理建議

(一)溝通協調

建議當事人先與鄰居進行善意溝通,說明二手菸對健康之影響,並請鄰居改至陽台或通風處吸菸。若溝通無效,可請里長或社區管委會協助調解。

(二)蒐證準備

在溝通協調期間,建議同時進行蒐證工作,包括拍照錄影、保留就醫紀錄等,以備日後訴訟之需。

(三)行政救濟

若鄰居在公共空間吸菸,建議向地方衛生局檢舉,透過行政手段解決問題。

二、民事訴訟之可行性評估

(一)提起訴訟之考量因素

當事人若決定提起訴訟,應考量下列因素:

  • 舉證是否充分(需證明侵入程度「非輕微」)
  • 損害證明是否明確(需證明健康確實受損且與二手菸有因果關係)
  • 訴訟成本效益(時間、金錢成本)
  • 鄰里關係之影響

(二)訴訟策略建議

若決定提起訴訟,建議採取下列策略:

  1. 主要請求:依民法第793條請求排除侵害(禁止鄰居吸菸或要求改善)
  2. 備位請求: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3. 訴訟類型: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

(三)損害賠償範圍

若請求損害賠償,可能包括:

  • 醫療費用
  • 精神慰撫金(需證明情節重大)
  • 空氣清淨設備費用(視個案情況而定)

三、其他替代方案

考量訴訟成本及鄰里關係,建議當事人亦可考慮下列替代方案:

(一)安裝空氣清淨機減少二手菸影響

(二)向社區管委會建議修改規約,規範吸菸行為

(三)若侵害嚴重且無法改善,考慮搬遷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行使

(二)證據保全:及早蒐集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三)比例原則:請求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主張

(四)和解可能:訴訟中仍可尋求和解,降低對立

肆、結論

關於鄰居吸菸導致當事人吸入二手菸之行為,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若煙氣侵入程度非屬輕微,當事人應可請求排除侵害。另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若該行為侵害當事人之健康權且造成損害,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惟考量舉證困難、訴訟成本及鄰里關係等因素,建議當事人先嘗試溝通協調、調解或行政救濟等非訟方式解決。若上述方式均無效且侵害持續,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當事人於決定處理方式前,先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並充分蒐集相關證據,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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