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騙進洗錢案件已一年,現在舉報會不會被連累?該怎麼辦?

您好請問我在網路上看到網紅推薦的賺錢方法,結果遇到疑似洗錢手法,事情已經過一年,請問需要實行什麼措施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一年前透過網路網紅推薦參與某賺錢方法,事後懷疑該方法涉及洗錢手法。目前案發已逾一年,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以了解應採取之措施。

貳、法律分析

一、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一)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本法旨在建立完整之洗錢防制體系。

若當事人參與之「賺錢方法」涉及下列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相關犯罪:

  • 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
  • 協助轉匯款項
  • 收受不明來源款項後再轉出
  • 掩飾或隱匿他人犯罪所得

本案若涉及上述行為,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刑責。惟實際責任之成立,仍須視當事人之主觀認知、參與程度及具體行為態樣而定。

(二)銀行法之可能違反

若當事人參與之方法涉及替他人辦理匯兌業務或提供地下匯兌管道,可能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上開規定者,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惟本案是否構成違反銀行法,仍須視當事人實際參與之業務性質及規模而定。

(三)詐欺罪之共犯或幫助犯可能性

若該「賺錢方法」實為詐騙集團之一環,當事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未參與詐欺行為之實施,可能爭取幫助犯之認定,並依法減輕其刑。

二、主觀犯意之認定

刑事責任之成立,關鍵在於當事人之主觀認知狀態:

(一)明知

確實知悉該方法涉及不法行為。

(二)可得而知

依一般社會經驗,應可預見該方法之不法性。

常見「可得而知」之情況包括:

  • 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
  • 承諾不合理之高額報酬
  • 要求協助轉帳、領款、匯款
  • 交易對象不明或刻意隱瞞身分
  • 交易方式異常或規避金融監理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無上述可得而知之情形,應可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三、追訴時效

(一)刑事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本案已過一年,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檢警仍可能進行偵辦。

(二)時效之計算

追訴時效自犯罪行為完成時起算。若為繼續犯或連續行為,則自最後行為終了時起算。

四、金融機構申報義務

(一)通貨交易申報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若當事人之交易達一定金額,金融機構應已向調查局申報,調查局可能已掌握相關資訊。

(二)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若金融機構認定當事人之交易疑似洗錢,應已向調查局申報。當事人可能已列入調查對象。

(三)申報之法律效果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依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因此,金融機構之申報行為不構成洩密,當事人無法以此主張權利受損。

五、檢察官之調查權限

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若檢察官已展開偵查,可能對當事人之帳戶採取凍結等保全措施。當事人應注意帳戶是否遭凍結或列為警示帳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停止一切相關行為

建議當事人立即中斷與該「賺錢方法」相關之所有活動,不再提供任何帳戶、個人資料或協助,以避免責任擴大。

(二)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1. 網紅推薦之影片、貼文截圖
  2. 與對方之通訊記錄(LINE、Facebook、電子郵件等)
  3. 交易明細、匯款紀錄
  4. 合約或協議書
  5. 收受款項之證明
  6. 製作詳細時間軸,記錄參與過程、時間、金額及對方之說明

(三)檢視帳戶狀況

建議檢查個人銀行帳戶是否有異常交易,確認是否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若帳戶遭凍結,應立即了解原因。

二、主動因應策略

(一)諮詢專業律師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以便:

  1. 評估具體法律責任
  2. 判斷是否已遭列為偵查對象
  3. 規劃最佳辯護策略
  4. 協助與檢警溝通

(二)考慮主動說明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願意配合調查,可考慮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向檢警說明。此舉可能產生以下效果:

  1. 展現悔意,可作為量刑時之有利事由
  2. 若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可減輕其刑
  3. 及早切割,避免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4. 協助警方偵辦,減少其他人受害

惟主動說明前,務必在律師陪同下為之,事先準備完整說明與證據,釐清自己之角色與認知,避免不利於己之陳述。

(三)自首之要件

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未發覺前: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
  2. 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
  3. 承認犯罪並接受裁判

若符合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

三、防禦性措施

(一)建立「不知情」或「被騙」之抗辯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涉及洗錢,應蒐集證據證明:

  1. 當時確信該方法合法
  2. 對方刻意隱瞞不法性質
  3. 自己亦為被害人
  4. 未獲取不法利益或所得甚微
  5. 無可得而知之情形

(二)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若犯行輕微,可爭取:

  1. 緩起訴處分:繳納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2. 緩刑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罪情節輕微、有悛悔實據

四、後續注意事項

(一)配合偵查

若接獲傳喚或通知,建議:

  1. 務必到場:無故不到場可能遭拘提
  2. 攜帶律師:行使緘默權或由律師協助陳述
  3. 誠實陳述:但避免過度推測或臆測

(二)民事求償

若確為詐騙被害人,可考慮:

  1. 對詐騙集團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2. 向網紅主張不實廣告之責任
  3. 向平台檢舉不法內容

(三)預防再犯

建議提高警覺,避免類似情況,了解常見詐騙手法,遇可疑情況立即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五、風險評估

(一)高風險情況(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 已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
  • 帳戶遭凍結或列為警示帳戶
  • 涉及金額龐大(數十萬元以上)
  • 多次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
  • 明知或可預見涉及不法

(二)中風險情況(建議諮詢律師評估)

  • 僅參與一次且金額不大
  • 確實不知涉及不法
  • 未獲取實質利益
  • 保有完整證據證明被騙

(三)低風險情況(仍建議保持警覺)

  • 僅瀏覽資訊未實際參與
  • 及早發現異常並停止
  • 未提供個人帳戶或資料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事隔一年,但刑事追訴時效尚未消滅,當事人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國家對於洗錢犯罪採取積極防制態度,相關金融機構若已依第12條、第13條規定向調查局申報,調查局可能已掌握相關資訊。

關於當事人應採取之措施,建議如下:

  1. 立即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2. 保全所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3. 在律師協助下考慮主動向檢警說明
  4. 停止一切相關行為,避免責任擴大
  5. 密切注意是否收到司法機關通知
  6. 檢視帳戶是否遭凍結或列管

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未獲取不法利益,應積極建立抗辯;若有過失或輕微參與,則應爭取從輕處理。時間是關鍵因素,越早處理越有利於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深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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