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只拿到部分金額,對方涉及詐欺罪嗎?

我朋友最近與人簽本票 說好26萬只拿到3萬 有涉及詐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友人與他人簽立本票,約定金額為新台幣26萬元,然實際僅收到3萬元。當事人詢問此情形是否涉及詐欺罪責。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施用詐術:行為人使用欺罔手段

(2)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此產生錯誤認知

(3)交付財物:相對人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4)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自始即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圖

(二)本案情形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對方在簽立本票時是否即有詐欺意圖。若對方自始即無給付26萬元之意思,僅以虛偽承諾誘使簽立本票,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若對方原有給付意願,嗣後因故無法履行,則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構成刑事詐欺。

(三)舉證考量

刑事詐欺需證明對方「自始」即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簽立本票時的對話紀錄(通訊軟體、錄音等)

(2)對方承諾給付26萬元之證明

(3)實際僅給付3萬元之證據(匯款紀錄、收據等)

(4)事後對方推託不給付之相關證據

(5)對方是否有詐騙他人之前科或類似行為模式

(四)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詐欺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民事責任

(一)本票債權

當事人之友人持有面額26萬元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及其效力,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匯票之規定。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本條文準用於本票)在民事上具有以下權利:

(1)聲請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

(2)強制執行:取得本票裁定後,可查詢對方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務不履行

若對方未依約給付剩餘23萬元,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當事人之友人應可主張對方構成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損害。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給付。

(三)不當得利

若能證明實際約定金額與本票金額不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對方僅給付3萬元卻取得26萬元本票,可能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之友人可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三、處理策略建議

本案建議採取「民刑並進」策略,但以民事救濟為主,刑事告訴為輔:

(1)民事程序相對容易,持有本票即有優勢

(2)刑事詐欺需證明對方自始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

(3)若對方目前在緩刑中,提起刑事告訴可能對其緩刑產生影響,可作為談判籌碼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為之事項

(1)保全證據:立即備份所有與對方之通訊紀錄,整理簽立本票之過程及相關文件,記錄對方承諾給付26萬元之具體內容

(2)發函催告: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給付剩餘款項,保留催告證據作為後續訴訟之用

二、民事救濟途徑(建議優先處理)

(1)聲請本票裁定: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可立即查詢對方財產,若對方有財產可聲請強制執行

(2)提起民事訴訟:若對方對本票裁定提出異議,需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或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三、刑事告訴途徑

(1)評估提告可行性:諮詢律師評估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對方自始有詐欺意圖,若證據充分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2)注意告訴期限: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四、具體建議步驟

第一階段:證據蒐集與法律諮詢(1至2週)

  • 整理完整證據資料
  • 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第二階段:民事程序(優先進行)

  • 發存證信函催告
  • 聲請本票裁定(約1至2個月取得裁定)
  • 查詢對方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階段:刑事程序(視證據情況決定)

  • 若證據充分顯示對方自始有詐欺意圖
  • 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五、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刑事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6個月,本票請求權時效為3年

(2)舉證責任:刑事詐欺需證明對方「自始」即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民事請求相對容易,持有本票即有優勢

(3)對方財產狀況:建議先調查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對方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無法實際取得款項

(4)緩刑考量:若對方目前在緩刑中,提起刑事告訴可能對其緩刑產生影響,可作為談判籌碼促使對方還款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友人與他人簽立本票26萬元卻僅收到3萬元之情形,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刑事詐欺需證明對方自始即有詐欺意圖,舉證困難度較高。建議優先採取民事救濟途徑,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快速取得執行名義,同步評估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本案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個案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注意相關時效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由專業律師評估後提供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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