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時丟掉房東的吸塵器,房東要告我侵占和竊盜,會被判刑嗎?

我在租屋期間把一台壞掉的不知道誰的吸塵器丟掉,合約結束後房東說要告我侵占與竊盜,並且說有調監視器拍到我拿走吸塵器的畫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租屋期間,將一台壞掉且不確定所有權歸屬的吸塵器丟棄。租約結束後,房東主張該吸塵器為其所有,並以監視器畫面為證,揚言對當事人提起侵占罪及竊盜罪之刑事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竊取他人之動產
  • 主觀要件: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若當事人係將壞掉的吸塵器「丟棄」,而非「據為己有」,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當事人主觀上不知該吸塵器之所有權人為何,行為目的若為清理廢棄物,而非取得財物,應不構成竊盜罪。

(二)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 持有關係:須對他人之物有合法持有關係
  • 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持有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 主觀要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本案若當事人對該吸塵器是否為「持有他人之物」存有疑義,主觀上認為可能是前房客遺留之廢棄物,且係「丟棄」而非「據為己有」,應欠缺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考量當事人若非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侵占罪之成立可能有相當疑義。

(三)情節輕微之適用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本案若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竊盜罪或侵占罪,考量該吸塵器已損壞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所有權歸屬,情節應屬輕微,即使成立犯罪,亦可能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該吸塵器確屬房東所有,當事人丟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惟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所有權歸屬,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仍有爭議。考量該吸塵器已損壞,其財產價值可能極低或無價值,即使成立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以該壞掉吸塵器之實際價值為限。

(二)舉證責任問題

  1. 刑事部分:
  • 檢察官須證明當事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拿走」之客觀行為,無法證明主觀犯意
  • 房東須證明該吸塵器確為其所有
  1. 民事部分:
  • 房東須證明該吸塵器之所有權歸屬
  • 房東須證明該吸塵器之實際價值
  • 房東須證明當事人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置建議

  1. 保存相關證據:
  • 租賃契約書
  • 交屋時之屋況照片或點交清單
  • 入住時該吸塵器是否存在之證據
  • 與房東之通訊紀錄
  1. 釐清事實:
  • 確認入住時該吸塵器是否已在屋內
  • 確認租約中是否有約定該吸塵器為租賃物之一部分
  • 確認該吸塵器之損壞程度及時間點

二、刑事告訴之因應

  1. 若收到警方通知:
  • 依法配合調查,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
  • 說明主觀上不知所有權歸屬,且無不法所有意圖
  • 強調係基於清理廢棄物之善意行為
  1. 抗辯重點: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竊盜罪)
  • 不知為他人所有之物(侵占罪)
  • 該物品已損壞且無人使用,合理認為係廢棄物
  • 刑法條文之適用須嚴格解釋

三、民事責任之因應

  1. 協商解決:
  • 建議先嘗試調解
  • 若房東確能證明所有權,可考慮賠償該壞掉吸塵器之合理價值
  • 調解不收費用,且調解成立與判決有同一效力
  1. 訴訟準備:
  • 若房東提起民事訴訟,應主張: (1)不知該物品為房東所有 (2)該物品已損壞,價值極低 (3)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 要求房東舉證所有權及損害金額

四、預防性建議

  1. 主動溝通:
  • 建議主動與房東溝通,說明當時情況
  • 表達願意合理解決之誠意
  • 放低姿態認錯道歉,可能避免訴訟
  1. 書面紀錄:
  • 若與房東協商,應以書面或存證信函方式留存紀錄
  • 重要通知應以存證信函為之

五、風險評估

  1. 刑事風險:低
  • 欠缺犯罪主觀要件,刑事責任成立可能性低
  • 即使遭起訴,獲判無罪之機率高
  1. 民事風險:中低
  • 可能需賠償壞掉吸塵器之價值
  • 但金額應不高,且須由房東舉證
  1. 訴訟成本:
  • 刑事部分若遭起訴,建議委任律師辯護
  • 民事部分可先嘗試調解,降低訴訟成本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丟棄壞掉吸塵器之行為,考量當事人主觀上不知該吸塵器之所有權歸屬,且係基於清理廢棄物之善意,應欠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刑事責任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在民事責任部分,即使該吸塵器確屬房東所有,考量該物品已損壞,其財產價值可能極低,即使需負賠償責任,金額亦應以實際價值為限。

建議當事人採取之策略:

  1. 優先嘗試與房東協商或調解,以最低成本解決爭議
  2. 若房東堅持提告,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委任律師協助
  3. 強調主觀上之善意及對所有權歸屬之不知情
  4. 即使需負民事責任,亦應主張損害金額應以實際價值為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若收到正式法律文件,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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