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租屋期間把一台壞掉的不知道誰的吸塵器丟掉,合約結束後房東說要告我侵占與竊盜,並且說有調監視器拍到我拿走吸塵器的畫面
當事人於租屋期間,將一台壞掉且不確定所有權歸屬的吸塵器丟棄。租約結束後,房東主張該吸塵器為其所有,並以監視器畫面為證,揚言對當事人提起侵占罪及竊盜罪之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本案若當事人係將壞掉的吸塵器「丟棄」,而非「據為己有」,應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當事人主觀上不知該吸塵器之所有權人為何,行為目的若為清理廢棄物,而非取得財物,應不構成竊盜罪。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本案若當事人對該吸塵器是否為「持有他人之物」存有疑義,主觀上認為可能是前房客遺留之廢棄物,且係「丟棄」而非「據為己有」,應欠缺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考量當事人若非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侵占罪之成立可能有相當疑義。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本案若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竊盜罪或侵占罪,考量該吸塵器已損壞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所有權歸屬,情節應屬輕微,即使成立犯罪,亦可能適用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之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若該吸塵器確屬房東所有,當事人丟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惟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所有權歸屬,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仍有爭議。考量該吸塵器已損壞,其財產價值可能極低或無價值,即使成立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以該壞掉吸塵器之實際價值為限。
關於當事人丟棄壞掉吸塵器之行為,考量當事人主觀上不知該吸塵器之所有權歸屬,且係基於清理廢棄物之善意,應欠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所要求之「不法所有意圖」,刑事責任成立之可能性應屬偏低。
在民事責任部分,即使該吸塵器確屬房東所有,考量該物品已損壞,其財產價值可能極低,即使需負賠償責任,金額亦應以實際價值為限。
建議當事人採取之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當事人若收到正式法律文件,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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