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被收押二天 他犯的案件是之前因為槍砲假釋二年半期間在犯 又持有槍械被臨檢還身上搜出安非他命跟依託後來這個月初跟朋友三人持刀去砍一個人因為感情糾紛他沒有砍但是主要是因為它的關係.我們住基隆後來在宜蘭朋友家被抓.又搜到毒品安非他命跟依託.他告訴我是因為對方一直挑釁他..現在被收押二天了他本來就因為沒去開庭被拘提了 請問他這樣有比較辦法申請停止羈押嗎當初會購買槍不是用來幹嘛的.是剛好認識的一個人急需要錢我哥跟我借錢給他.對方沒錢所以用這槍賣給他抵債當天帶出去是要賣掉不是刻意帶在身上.還有傷害的部分是因為它女友謊報已經離婚.後來老公出來才知道他還沒離婚.他告訴他長期被家暴.跟羞怒.男方還會把他衣服扒光說要叫人輪流強姦他.我哥因為看不起對他的所作所為.加上對方一直挑釁才會一時衝動.我哥因為11月左右才被一個人砍傷全身都是血頭縫了10幾針常常頭痛.腦袋不清楚.加上碰了毒一時控制不住對方挑釁.我父親身體一直不好.後來可能要關很久可否請檢察官法官給他一次機會讓他能跟我爸爸過年...我想寫停止羈押麻煩幫我擬 故事大概這樣怎麼寫比較好
本案被告因涉及槍砲、毒品及傷害等多項犯行,於民國〔年〕月〔日〕遭羈押。案件背景包括:
(一)被告前因槍砲案件經假釋出獄,假釋期間為二年半 (二)假釋期間再次持有槍械,於臨檢時查獲,身上並搜出安非他命及MDMA(依託) (三)本年度〔月份〕與友人三人持刀傷害他人(因感情糾紛),被告雖未實際動手,但為主要關係人 (四)於宜蘭友人住處遭逮捕時,再次查獲毒品 (五)另有未到庭而遭拘提之紀錄
被告家屬擬聲請停止羈押,主要理由包括:槍械係因債務抵償取得、傷害案件係因遭挑釁且被告未實際動手、被告曾遭砍傷致頭部受創、父親身體不佳需照顧、春節將至盼能團聚等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其中第9款明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第10款明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本案被告涉及之犯行包括:
綜合上述,被告確實涉及多項犯罪,且證據明確(槍械、毒品均已查扣,傷害案件有共犯及被害人可資調查),應認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有未到庭而遭拘提之紀錄,此為具體之逃亡事實。雖被告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基隆市,且有年邁父親需照顧,然考量被告涉及多項重罪,且有前科及假釋期間再犯之情形,法院可能認為仍有逃亡之虞。
本案槍械、毒品均已查扣,傷害案件之共犯及被害人身分明確,主要證據已大致保全。然被告於宜蘭友人住處遭逮捕,顯示被告與共犯間仍有聯繫,法院可能認為仍有勾串共犯之可能。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未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標準。然若涉及該條例第7條之罪(如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則可能涉及更重之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亦未達重罪標準。
傷害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亦未達重罪標準。
因此,本案可能較難以第101條第1項第3款作為羈押依據,除非涉及更重之罪名(如加重強盜、擄人勒贖等結合犯)。
本案最關鍵的羈押依據,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之規定。被告涉及槍砲及毒品犯罪,且有前科及假釋期間再犯之事實,法院可能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此部分為本案羈押之最主要法律依據,亦為聲請停止羈押時最難以克服之障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此規定揭示「羈押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在可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達成訴訟目的時,應優先採用該等手段,而非羈押。
法院審查停止羈押聲請時,應考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08條第8項及第110條之規定,法院得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具體措施可能包括:
依據實務經驗,本案聲請停止羈押之困難度相當高,主要原因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針對特定重大犯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者,法院通常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本案被告涉及槍砲及毒品犯罪,且有前科及假釋期間再犯之事實,法院可能認為確有反覆實施之高度可能性。
被告有未到庭而遭拘提之紀錄,此為具體之逃亡事實,將嚴重影響法院對被告是否會配合訴訟程序之信賴。即使被告提出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法院仍可能認為不足以防免逃亡之風險。
被告於假釋期間再次犯罪,顯示其對於法律規範之尊重程度不足,且再犯可能性高。此情形將使法院對於被告是否能遵守具保、限制住居等條件產生疑慮。
本案被告同時涉及槍砲、毒品、傷害等多項犯行,且係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法院可能認為被告之犯罪傾向明顯,有持續羈押之必要。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聲請停止羈押之成功率應屬偏低。然而,此並非表示完全無聲請之必要,被告及其家屬仍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羈押方案,以爭取法院之考量。
槍械、毒品均已查扣,傷害案件之共犯及被害人身分明確,主要證據已大致保全,串證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建議提出以下綜合性方案:
父親年邁體弱需照顧,春節將至有家庭團聚之需求。此部分雖非法律上之主要考量因素,但可作為輔助理由,展現被告之家庭連結與社會支持系統。
被告曾遭砍傷,頭部縫合10餘針,有頭部外傷病史,可能影響判斷能力及行為控制。建議檢附醫療診斷證明,說明被告之健康狀況及可能之影響。
本案情節複雜,涉及多項法律問題,強烈建議委任具有刑事辯護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
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
若案情明確,證據充分,可考慮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爭取較輕之刑度。認罪協商之優點包括:
然而,認罪協商應在律師之協助下審慎評估,確保協商內容對被告有利。
毒品施用為本案之重要問題,被告應主動表達接受戒毒治療之意願。可考慮:
戒毒之決心與行動,將有助於法院對被告改過自新之評價。
考量被告有頭部外傷病史,且自述常有頭痛、思緒不清之情形,可考慮申請精神鑑定,評估:
若鑑定結果顯示被告之責任能力受影響,可能有利於量刑。然而,精神鑑定應在律師之建議下審慎評估,因其結果可能有利亦可能不利。
家庭支持對於被告之改過自新至關重要。建議:
被告應思考未來之生活規劃,包括:
具體可行之未來規劃,將有助於法院對被告改過自新之信心。
不應過度美化或隱瞞事實,法院會進行調查,若發現被告說謊,將嚴重影響法院對被告之信賴。
真誠的悔過比任何理由都重要。被告應真心反省自己之行為,並表達改過自新之決心。
無論是否獲准停止羈押,被告都應積極配合訴訟程序,按時到庭,誠實陳述,展現負責任之態度。
家屬應有長期抗戰之心理準備。本案情節複雜,涉及多項犯罪,訴訟程序可能較長,羈押期間亦可能較長。家屬應給予被告精神支持,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本案被告涉及槍砲、毒品、傷害等多項犯行,且有前科、假釋期間再犯及逃亡紀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之規定,法院可能認為有羈押之必要,特別是符合預防性羈押之要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考量本案情節,聲請停止羈押之成功率應屬偏低。然而,被告及其家屬仍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羈押方案(如高額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電子監控等)。
在聲請停止羈押時,應強調以下有利因素:
(一)證據已大致保全,串證或湮滅證據之可能性已降低 (二)被告有固定住居所,有年邁父親需照顧 (三)被告有健康問題(頭部外傷病史) (四)犯罪情節有特殊性(槍械係債務抵償取得、傷害部分未實際動手、有遭挑釁情節) (五)願意提供高額保證金及接受嚴格之監控措施
同時,被告應積極配合偵查與審判,展現悔意與改過自新之決心。可考慮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爭取較輕之刑度。長期而言,應接受戒毒治療,強化家庭支持系統,規劃未來生活,真正改過自新。
強烈建議委任專業辯護律師協助處理本案。律師可協助評估案件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辯護策略,撰寫專業之停止羈押聲請狀,並出庭為被告辯護。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
最後,必須提醒的是,即使聲請停止羈押未獲准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羈押期間有一定之限制(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以一定次數為限)。被告及其家屬應有耐心,配合訴訟程序,等待案件之進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祝 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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