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警示期間「圈存抵銷」是什麼?領出來會違法嗎?

我在被帳戶警示期間去申請了帳戶交易明細,發現有一筆錢被註明「圈存抵銷」,請問這是什麼狀況?又,如果我領出來的話,會有什麼事情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銀行帳戶於警示期間申請交易明細時,發現有一筆款項被註記「圈存抵銷」,當事人詢問此狀況之法律意義,以及若將該筆款項領出可能產生之法律後果。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帳戶之法律性質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警示帳戶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戶,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二、「圈存抵銷」之意義

「圈存」係指銀行依法院或檢察署之扣押命令,將帳戶內特定金額予以凍結保留,使帳戶所有人無法動用該筆款項。「圈存抵銷」通常表示:

  • 該筆款項已被司法機關扣押:可能是因涉案關係人匯入之款項,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罪所得或證物
  • 款項遭強制執行:可能因民事債務或刑事案件被害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抵銷債務:銀行依法或依約定將該筆款項用以抵銷當事人對銀行之債務

三、領出款項之法律風險評估

(一)刑事責任風險

  1. 洗錢罪嫌

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本案若該筆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仍領出使用,可能涉及洗錢相關規範。

  1. 詐欺罪共犯或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若當事人明知帳戶涉及詐欺案件仍領出款項,可能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涉及詐欺犯罪,當事人領出款項之行為可能構成幫助詐欺。

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本案涉及加重詐欺情形,法律責任將更為嚴重。

依刑法第5條規定,加重詐欺罪屬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亦適用本法之罪名,顯見立法者對此類犯罪之重視。

  1. 妨害司法罪

依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圈存款項若已遭司法機關扣押,擅自領出可能構成損壞查封標的物罪。

(二)民事責任風險

  1.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款項係詐欺被害人匯入,被害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即使當事人已領出使用,仍應負返還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因領出款項致被害人求償困難,當事人可能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行政處分風險

  1. 延長警示期間:領出款項之行為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導致警示期間延長
  2. 影響解除警示:不利於後續爭取解除警示帳戶
  3. 信用紀錄受損:可能影響未來金融往來及信用評等

(四)交易紀錄保存義務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前項必要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金融機構對於本案交易應保存相關紀錄,有利於後續調查。

(五)出入境申報義務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達一定金額之現金、有價證券等,應向海關申報。若當事人領出款項後有出入境計畫,應注意相關申報義務。

(六)資料調取與分析

依洗錢防制法第17條規定:「受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就所受理申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相關機關得調取本案交易資料進行分析,當事人之交易行為將受到嚴密監控。

四、情節輕微之考量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情節輕微,於詐欺罪部分可能有免除其刑之空間。惟此需視具體案情及證據而定,仍應由專業律師協助爭取。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短期)

  1. 切勿領出款項

考量領出款項可能涉及刑法第138條妨害司法罪、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以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建議當事人在未釐清款項性質及法律狀態前,絕對不要嘗試領出該筆款項。任何領出行為都可能加重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

  1. 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所有交易明細、通知文件、對話紀錄等相關證據,並拍照或影印「圈存抵銷」之交易明細記錄,以利後續說明。

  1. 向銀行查詢

建議向銀行正式發函或臨櫃查詢「圈存抵銷」之具體原因,詢問是否有法院扣押命令或其他法律文件,並請銀行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影本。

二、委任律師處理(中期)

  1. 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尋找熟悉金融犯罪、洗錢防制案件之律師,律師可協助分析案情、評估法律風險。

  1. 準備答辯資料

律師可協助撰寫答辯狀,說明帳戶使用情形,並整理有利證據,證明非故意提供帳戶供犯罪使用。

  1. 配合司法調查

若接獲警察通知製作筆錄,應由律師陪同前往。律師可在筆錄時提供法律意見,避免不利陳述。

  1. 爭取不起訴處分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由律師提出書狀爭取不起訴。若能獲不起訴處分,較容易解除警示帳戶。依刑法第61條規定,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可能有免除其刑之機會。

三、解除警示程序(長期)

  1. 向通報機關申請解除

若案件獲不起訴處分或無涉案嫌疑,可向原通報之司法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律師可協助撰寫解除警示申請書。

  1. 向金融機構申請

取得司法機關同意解除之公文後,向銀行申請解除警示,確認帳戶功能恢復正常。

  1. 後續信用修復

解除警示後,注意信用紀錄是否受影響。必要時可向聯徵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四、預防再次發生

  1. 加強帳戶安全管理

建議不隨意提供帳戶資料給他人,並定期檢查帳戶交易明細。

  1. 提高警覺性

對於來路不明之款項應提高警覺,避免從事可能涉及洗錢之交易行為。

  1. 保持聯絡暢通

確保司法機關或銀行能聯繫到本人,收到任何通知應立即處理。

肆、結論

「圈存抵銷」表示該筆款項已被司法機關或銀行依法凍結,考量刑法第138條、第339條、第339條之4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絕對不應嘗試領出。領出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司法罪、詐欺幫助犯等刑事責任,並可能面臨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以及延長警示期間等行政不利後果。

建議立即委任律師處理,由律師協助釐清款項性質、評估法律風險,並在司法程序中爭取最有利之結果。透過專業律師協助,可有效爭取不起訴處分並解除警示帳戶,減少對未來信用及金融消費之影響。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刑法第61條規定,可能有免除其刑之機會,惟仍需視具體案情及證據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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