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與朋友同居 他媽媽在1/8將我趕出家門 並和我索取25000元房租 1/10她女兒請警察陪同離開家門 目前我朋友的媽媽想要告我誘拐 我朋友已成年 我也已成年 是否有成立條件
朋友母親主張誘拐罪是否成立?
依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本案中,您的朋友已成年,不符合誘拐罪之主體要件。刑法第240條及第241條所保護之客體均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已脫離父母親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自主決定居住處所及交往對象。
誘拐罪保護法益為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條文明確限定父母親權僅及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已無監督權問題。
和誘係指以和平方法誘使他人脫離;略誘則指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脫離。本案依提供之事實,並無此類行為態樣。
基於以下理由,朋友母親提告誘拐罪應不會成立:
主體不符:您的朋友已成年,非刑法誘拐罪所保護之「未成年人」
無監督權問題:成年子女已脫離父母親權,父母對成年子女無監督權可言
居住自由:依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成年人有權自由選擇居住處所及同居對象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向來認為誘拐罪之客體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之同居行為屬私人自治範疇,不受刑法誘拐罪規範
若您確實居住於該處所,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使用補償問題。惟金額25,000元是否合理,應視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若確有居住事實且未支付對價,建議與對方協商合理補償金額。可參考當地套房租金行情,按實際居住天數計算合理金額,並以書面達成和解,避免後續糾紛。
若無法達成協商,可等待對方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是否有給付義務及合理金額。
無須過度擔心:基於前述分析,誘拐罪應不會成立
保留證據:
關於朋友母親主張之誘拐罪,考量雙方皆為成年人,依刑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誘拐罪之客體限於「未成年人」,本案應不符合構成要件,建議無須過度擔心刑事責任問題。
惟房租債務部分,考量可能涉及不當得利或使用補償之民事責任,建議評估實際居住情形,若確有使用該住所,宜與對方協商合理補償金額,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避免訴訟勞費。
若有進一步法律問題或收到任何法律文書,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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