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遺失物遭他人侵佔,雙方曾進行和解協商,惟因被告不願接受當事人提出之和解條件,致和解不成立。當事人詢問後續應採取之法律行動。
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若被告確有侵占當事人遺失物之行為,且具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仍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以表明追訴之意願,並協助檢察官蒐集相關證據。建議當事人儘速提出刑事告訴,並配合偵查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當事人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害。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當事人應注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間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應備妥訴狀,載明請求事項及理由。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亦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仍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訴訟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等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和解不成立並不影響當事人依法追訴之權利。在訴訟程序中,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進行調解,屆時當事人可再評估是否接受調解方案。和解協商之紀錄可作為當事人已盡力尋求和平解決之證明。
(1)儘速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製作完整之告訴狀,詳述案件經過。
(2)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括遺失物之照片、購買證明、所有權證明、與被告之通訊紀錄、證人證詞及和解過程之書面紀錄等。
(3)保留和解協商紀錄,以證明當事人已盡和解義務。
(1)評估是否委任律師協助。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較大,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書狀、出庭辯論及爭取有利判決。
(2)決定民事求償方式。當事人可評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計算具體損害金額。
(3)注意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之時間限制,把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機。
(1)保持彈性。雖然和解不成,但在訴訟過程中若被告願意提出合理方案,仍可考慮和解,以節省時間成本。
(2)積極參與訴訟程序,配合檢警調查,準時出庭,展現追訴決心。
(3)民事求償金額應有合理依據,避免過高請求導致敗訴風險。
(1)注意刑事告訴權及民事請求權之時效問題,避免逾期而喪失權利。
(2)妥善保存所有與案件相關之證據,避免滅失。
(3)保持理性,避免與被告發生衝突,以免影響訴訟進行。
考量被告侵占遺失物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建議當事人儘速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害。和解不成立並不影響當事人依法追訴之權利,惟訴訟過程中仍可保持彈性,評估是否接受合理之調解方案。建議當事人妥善蒐集證據,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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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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