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調解中律師突然終止委任,我該如何應對下一步?

詐欺案件進行中,目前進行到與被害人開調解庭現在委任律師說要突然終止委任,我現在該怎麼做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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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涉及詐欺案件,目前案件進行至與被害人調解階段。原委任律師突然表示欲終止委任關係,當事人面臨律師委任中斷之困境,需要了解後續應對方式及權益保障。

貳、法律分析

一、律師終止委任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律師確實享有終止委任之權利。然而,同條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本案情況下,調解庭進行中應屬關鍵時期,若律師於此時終止委任且無正當理由,可能構成「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之情形。

二、當事人之權利保障

(一)選任辯護人之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當事人享有隨時選任新辯護人之權利,不因原律師終止委任而受影響。

(二)委任關係終止後之權利義務

  1. 費用償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若律師已支出必要費用,當事人仍應償還。

  1. 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律師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若律師係於不利時期無正當理由終止委任,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能得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可能包括:

  • 另覓律師之額外費用
  • 因延誤調解可能增加之損失
  • 其他可歸責於律師之損害

三、調解程序之法律地位

(一)調解程序之性質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調解程序係法院審判程序之一環,對案件結果具有重要影響。

(二)審判期日之程序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調解庭期日若屬審判期日性質,法院應通知辯護人,當事人有權由辯護人陪同出席。

四、律師執業義務

雖本案提供之法條未包含律師法相關規定,但依一般法律原則,律師負有誠信執業義務。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若律師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案法律風險評估

(一)程序面風險

  1. 調解程序中斷風險:調解庭期間若無律師協助,可能影響調解談判策略及權益保護
  2. 時效壓力:調解庭期日迫近,需儘速因應
  3. 程序權利受損:若未能及時委任新律師,可能影響程序權利之行使

(二)實體面風險

  1. 刑事責任風險:詐欺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調解結果可能影響後續判決
  2. 和解條件不利:缺乏專業協助可能導致接受不利之和解條件
  3. 證據保全風險:案件資料移交若有疏漏,可能影響後續辯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處理措施(優先順序)

(一)與原律師溝通(1-2日內完成)

  1. 確認終止原因及時點
  • 以書面或可保存記錄之方式(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確認律師終止委任之具體理由
  • 確認終止生效日期
  • 了解是否有「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存在
  1. 協商緩衝期

考量調解庭之急迫性,建議請求律師:

  • 至少協助完成即將到來之調解庭
  • 或協助完成案件資料之完整移交
  • 給予合理時間尋找新律師
  1. 索取完整案件資料

應要求律師提供:

  • 所有案件相關文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筆錄等)
  • 已進行之訴訟策略說明
  • 與被害人或檢察官之溝通記錄
  • 調解準備資料及談判底線
  • 證據資料及分析意見
  1. 確認費用結算

依民法第545條、第546條及第548條規定,應釐清:

  • 已支付之委任費用
  • 律師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予償還)
  • 律師得請求之報酬範圍(已處理部分)
  • 應退還之費用金額

(二)緊急尋找新律師(3-5日內完成)

  1. 時間急迫性考量
  • 立即透過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親友推薦尋找律師
  • 建議諮詢2-3位律師後選擇
  • 優先考量能立即接案之律師
  1. 專業領域考量

尋找具備以下條件之律師:

  • 熟悉詐欺案件辯護
  • 具刑事調解經驗
  • 了解被害人協商策略
  1. 案件交接確認

與新律師確認:

  • 能否於調解庭前完成案情了解
  • 是否需要申請延期以充分準備
  • 委任費用及付款方式

(三)向法院說明並評估延期必要性(3日內完成)

  1. 評估是否申請延期

考量因素:

  • 距離調解庭之時間
  • 新律師準備時間是否充足
  • 延期對案件之影響
  1. 書面陳報

若需申請延期,應以書狀向法院說明:

  • 原委任律師終止委任之事實
  • 正在尋找新律師之情況
  • 請求給予合理準備時間
  1. 保持與法院聯繫
  • 確認調解庭確切日期、時間、地點
  • 了解是否有其他應配合事項

二、中期處理建議(1-2週內完成)

(一)完成新律師委任

  1. 簽訂委任契約

明確約定:

  • 委任範圍(調解程序及可能之後續訴訟)
  • 報酬計算方式
  • 費用負擔
  • 終止委任之條件及程序
  1. 完整案情說明

向新律師詳細說明:

  • 詐欺案件之完整經過
  • 與被害人之關係
  • 已進行之訴訟程序
  • 原律師之辯護策略
  • 個人期望及底線

(二)準備調解程序

  1. 整理案件事實
  • 製作詳細時間軸
  •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 準備有利於己之說明
  1. 評估和解條件

在新律師協助下:

  • 評估被害人可能之損失範圍
  • 分析自身經濟負擔能力
  • 擬定合理之和解方案
  • 設定談判底線
  1. 擬定談判策略
  • 準備多個和解方案(分期付款、一次給付等)
  • 評估調解不成立之後果
  • 準備應對被害人可能提出之要求

(三)評估對原律師之求償

  1. 評估求償要件

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應評估:

  • 終止時期是否「不利於他方」
  • 是否有「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
  • 實際損害範圍
  1. 損害範圍計算

可能之損害包括:

  • 另覓律師之額外費用差額
  • 因延誤調解增加之損失(如和解金額增加)
  • 精神壓力及時間成本
  1. 求償程序

若確認有求償必要:

  • 先以書面向律師主張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必要時向律師公會申訴或提起訴訟

三、長期處理建議

(一)完善後續訴訟準備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將進入審判程序,建議:

  1. 辯護策略規劃
  • 與新律師充分討論辯護方向
  • 評估認罪協商之可能性
  • 考量緩起訴處分之爭取
  1. 證據準備
  • 準備完整答辯狀
  • 整理有利證據清單
  • 準備證人名單
  1. 程序權利保障
  • 了解審判程序及自身權利
  • 確保每次開庭均有律師陪同
  • 保持與律師之密切溝通

(二)預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1. 建立良好溝通機制
  • 與新律師建立定期聯繫機制
  • 主動了解案件進度
  • 及時反映疑慮或需求
  1. 了解委任契約內容
  • 詳閱委任契約條款
  • 了解雙方權利義務
  • 確認終止委任之程序

四、具體行動時程表

第1日(當日立即執行)

  •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聯繫原律師,確認終止委任事宜
  • 要求提供完整案件資料清單
  • 確認下次調解庭之確切日期、時間、地點

第2-3日

  • 開始尋找新律師,進行初步諮詢
  • 向法院確認調解庭相關事項
  • 評估是否需要申請延期
  • 整理案件相關文件及證據

第4-5日

  • 完成新律師之選任
  • 簽訂委任契約
  • 向法院陳報律師變更(若有必要)

第6-7日

  • 與新律師進行完整案情說明
  • 移交所有案件資料
  • 開始準備調解策略

第2週

  • 完成調解準備
  • 確認和解方案及底線
  • 進行調解程序模擬演練

五、重要注意事項

(一)證據保全

  1. 保留所有通訊記錄
  • 與原律師之所有往來信件、訊息
  • 委任契約書
  • 費用收據及付款證明
  • 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1. 案件資料備份
  • 取得原律師提供之資料後立即備份
  • 製作文件清單以確認完整性

(二)謹慎應對

  1. 避免單獨應訊

在未有新律師協助前:

  • 避免單獨與被害人接觸或協商
  • 不要在無律師陪同下接受檢警詢問
  • 調解庭若無法延期,應審慎發言
  1. 謹慎發言
  • 調解過程中之發言可能成為後續訴訟之證據
  • 不要輕易承認不利於己之事實
  • 不要承諾無法履行之和解條件

(三)經濟評估

  1. 評估負擔能力
  • 誠實評估自身經濟狀況
  • 不要為求和解而承諾過高金額
  • 考量分期付款之可行性
  1. 費用規劃
  • 新律師委任費用
  • 可能之和解金額
  • 後續訴訟費用(若調解不成立)

(四)心理調適

  1. 保持冷靜
  • 律師終止委任雖造成困擾,但並非無法解決
  • 依法處理,保障自身權益
  1. 尋求支持
  • 與家人朋友討論(注意保密)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六、權益保障提醒

(一)對原律師之權利

  1. 您有權要求原律師說明終止理由
  2. 您有權取得完整案件資料
  3. 您有權要求合理之費用結算
  4. 若律師無正當理由於不利時期終止委任,您可能得主張損害賠償
  5. 您有權向律師公會申訴不當終止委任之行為

(二)訴訟程序中之權利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您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2. 您有權要求法院給予合理準備時間
  3. 調解程序中您有權充分表達意見
  4. 您有權拒絕不合理之和解條件

(三)隱私保護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規定,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但您作為被告之隱私權益亦應受保障。

肆、結論

本案情況確實緊急,但並非無法處理。關鍵在於立即採取行動並按部就班處理:

一、立即行動項目(依優先順序)

  1. 當日即與原律師聯繫確認終止委任狀況,並以書面方式索取完整案件資料
  2. 3日內完成新律師之尋找與諮詢,並評估是否需向法院申請延期
  3. 5日內完成新律師委任,開始準備調解程序
  4. 1週內與新律師完成案情說明及調解策略擬定

二、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1. 委任關係終止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律師確實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然而,若係於調解庭進行中此一關鍵時期終止,且無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屬「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您可能得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

  1. 選任新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您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因原律師終止委任而受影響。建議儘速選任新律師以保障訴訟權益。

  1. 費用結算

依民法第546條及第548條規定,您應償還律師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律師亦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建議與律師協商合理之費用結算方式。

三、風險提醒

詐欺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調解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後續判決,包括:

  1. 刑度影響:成功調解可能爭取緩刑或減輕刑度
  2. 民事賠償:調解內容涉及損害賠償金額
  3. 前科記錄:影響未來生活及工作

因此,建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切勿因律師終止委任而自行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四、最後建議

  1. 保持冷靜:雖然情況緊急,但依法處理即可保障權益
  2. 積極行動:立即開始尋找新律師,不要拖延
  3. 完整記錄: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記錄
  4. 專業協助:務必委任新律師協助處理,不要獨自面對
  5. 誠實溝通:與新律師誠實說明案情,以利擬定最佳策略

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立即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由律師進行完整評估。建議您儘速委任新律師,以專業協助處理本案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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