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涉及詐欺案件,目前案件進行至與被害人調解階段。原委任律師突然表示欲終止委任關係,當事人面臨律師委任中斷之困境,需要了解後續應對方式及權益保障。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律師確實享有終止委任之權利。然而,同條第2項亦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本案情況下,調解庭進行中應屬關鍵時期,若律師於此時終止委任且無正當理由,可能構成「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當事人享有隨時選任新辯護人之權利,不因原律師終止委任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若律師已支出必要費用,當事人仍應償還。
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律師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
若律師係於不利時期無正當理由終止委任,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能得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可能包括: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調解程序係法院審判程序之一環,對案件結果具有重要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調解庭期日若屬審判期日性質,法院應通知辯護人,當事人有權由辯護人陪同出席。
雖本案提供之法條未包含律師法相關規定,但依一般法律原則,律師負有誠信執業義務。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若律師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考量調解庭之急迫性,建議請求律師:
應要求律師提供:
依民法第545條、第546條及第548條規定,應釐清:
尋找具備以下條件之律師:
與新律師確認:
考量因素:
若需申請延期,應以書狀向法院說明:
明確約定:
向新律師詳細說明:
在新律師協助下:
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應評估:
可能之損害包括:
若確認有求償必要: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將進入審判程序,建議:
第1日(當日立即執行)
第2-3日
第4-5日
第6-7日
第2週
在未有新律師協助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規定,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但您作為被告之隱私權益亦應受保障。
本案情況確實緊急,但並非無法處理。關鍵在於立即採取行動並按部就班處理: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律師確實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然而,若係於調解庭進行中此一關鍵時期終止,且無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屬「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您可能得向律師主張損害賠償。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您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因原律師終止委任而受影響。建議儘速選任新律師以保障訴訟權益。
依民法第546條及第548條規定,您應償還律師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律師亦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建議與律師協商合理之費用結算方式。
詐欺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調解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後續判決,包括:
因此,建議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切勿因律師終止委任而自行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建議立即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由律師進行完整評估。建議您儘速委任新律師,以專業協助處理本案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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