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為蝦皮賣家,已依約出貨給買家,但買家主張未收到物品。此情況涉及網路交易糾紛,需釐清是否存在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或僅為物流問題導致的民事糾紛。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買家確實收到商品卻謊稱未收到,企圖獲得退款或重新出貨,其行為應符合以下要件:
若買家確實收到商品卻謊稱未收到,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惟需注意,單純主張未收到商品,不足以構成詐欺,需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買家「明知已收到商品」卻故意謊稱未收到。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本案若買家係透過網際網路平台進行詐欺,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實務上,要證明買家構成詐欺罪,需具備以下關鍵證據:
若證據不足,可能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舉證門檻較高,需達「無合理懷疑」程度。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若本案情節輕微,即使構成詐欺罪,法院仍可能免除其刑。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您與買家透過蝦皮平台成立買賣契約,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已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屬成立。
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作為出賣人,您負有交付商品於買受人之義務。若您已完成出貨,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已履行交付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案中:
關於物流風險承擔,需視契約約定及交付方式而定。一般而言,商品交付物流公司後,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但實務上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以下情況可能僅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先評估以下條件:
不同處理方式之比較:
關於本案處理方式,建議如下:
優先透過平台機制處理,這是最快速且成本最低的方式。
考量刑事告訴需有明確證據證明買家詐欺,建議審慎評估。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買家已收到商品卻故意謊稱未收到,否則不建議貿然提告。
關於民事途徑,若金額較大且有明確證據證明已出貨,可能較為可行,建議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加強預防措施,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例如選擇需簽收的物流方式、保留完整交易記錄等。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由律師針對具體證據進行評估,以制定最適當的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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