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佔雨傘案被傳喚,檢察官問和解金多少才合理?

九月被侵佔一把價值1000的雨傘,一月被傳喚,若檢察官問我願意提出以多少和解金和解,金額大約多少是合理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九月間遭他人侵佔一把價值新台幣1,000元之雨傘,於翌年一月收到檢察署傳喚通知。現面臨檢察官可能詢問和解意願及和解金額之問題,需評估合理之和解金額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侵占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行為人確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您持有之雨傘,應可能成立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惟實務上,被害人之意願及雙方是否和解,仍為檢察官決定處分時之重要考量因素。

(二)和解之法律效果

雖然侵占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仍具有重要意義: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本案侵占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

  2.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其中第十款明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應屬犯後態度良好之表現,可作為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量刑時之有利考量。

  3.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第335條之侵占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雙方達成和解,可能有助於法院認定情節輕微而免除其刑。

二、和解金額之評估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

和解金額應考量以下因素:

  1. 直接財產損失:雨傘本身價值新台幣1,000元
  2. 間接損失:包括被害人尋找、購買替代品之時間成本及不便
  3. 精神損害:因物品遭侵占所生之精神上不快
  4. 案件處理成本:包括出庭、製作筆錄等時間成本

(二)合理金額範圍

參考實務經驗及本案具體情況,和解金額可能之範圍如下:

  1. 最低標準:原物價值新台幣1,000元
  2. 合理範圍:新台幣1,500元至3,000元
  3. 建議金額: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

此建議金額約為原物價值之2至2.5倍,應屬合理範圍,實務上較易為雙方接受。若被害人要求超過新台幣5,000元,可能已超出合理範圍,可請檢察官協助調解。

三、緩起訴處分之可能性

(一)緩起訴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本案侵占罪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檢察官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

(二)緩起訴之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包括: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 提供義務勞務
  6. 完成相關處遇措施

若雙方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應有助於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偵查庭應對策略

(一)態度表現

建議您於偵查庭中展現誠懇悔意,承認過失,並表達積極和解之意願。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良好之犯後態度應有助於獲得較輕之處遇。

(二)和解金額之表達

若檢察官詢問和解意願,建議您可表示:

「本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雨傘價值新台幣1,000元,本人願意賠償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作為和解金,包含物品價值及造成被害人之不便。」

(三)談判彈性

若被害人要求較高金額,建議評估如下:

  1. 新台幣3,000元以內:建議接受,以求儘速和解
  2. 超過新台幣5,000元:可能不合理,可請檢察官協助調解

二、和解書之重點

建議和解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當事人資料: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
  2. 案件事實:侵占雨傘之時間、地點、物品
  3. 和解金額:明確金額及給付方式(建議當場給付現金或匯款)
  4. 收訖條款:「經被害人收訖無誤」
  5. 拋棄請求權條款:「被害人拋棄對本案之其他民事請求權,並同意不再追究加害人之刑事責任,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三、後續處理

(一)和解成立後

  1. 取得和解書正本並妥善保存
  2. 保留付款證明(如收據、匯款單據)
  3. 請求檢察官考量和解情形,為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

(二)和解不成時

  1. 仍應展現誠意,說明願意賠償合理金額
  2. 請檢察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
  3. 若遭起訴,可於審判中再次嘗試和解

四、注意事項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應得被告之同意,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2.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若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因此,若達成和解並獲緩起訴處分,務必確實履行和解內容。

  3. 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建議您收到處分書後妥善保存。

  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聲請再議。因此,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仍應注意再議期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侵占物品價值為新台幣1,000元,情節相對輕微,建議以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為和解基準,最高不超過新台幣3,000元。重點在於展現誠意與悔意,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良好之犯後態度應有助於爭取緩起訴處分,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若雙方達成和解,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應可能考量為緩起訴處分。建議您於偵查庭中積極表達和解意願,並確實履行和解內容,以爭取最有利之處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