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九月間遭他人侵佔一把價值新台幣1,000元之雨傘,於翌年一月收到檢察署傳喚通知。現面臨檢察官可能詢問和解意願及和解金額之問題,需評估合理之和解金額範圍。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若行為人確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您持有之雨傘,應可能成立普通侵占罪。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惟實務上,被害人之意願及雙方是否和解,仍為檢察官決定處分時之重要考量因素。
雖然侵占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仍具有重要意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本案侵占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其中第十款明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若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應屬犯後態度良好之表現,可作為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量刑時之有利考量。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第335條之侵占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雙方達成和解,可能有助於法院認定情節輕微而免除其刑。
和解金額應考量以下因素:
參考實務經驗及本案具體情況,和解金額可能之範圍如下:
此建議金額約為原物價值之2至2.5倍,應屬合理範圍,實務上較易為雙方接受。若被害人要求超過新台幣5,000元,可能已超出合理範圍,可請檢察官協助調解。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本案侵占罪符合緩起訴之適用範圍。檢察官應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項,包括:
若雙方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應有助於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建議您於偵查庭中展現誠懇悔意,承認過失,並表達積極和解之意願。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良好之犯後態度應有助於獲得較輕之處遇。
若檢察官詢問和解意願,建議您可表示:
「本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損失。雨傘價值新台幣1,000元,本人願意賠償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作為和解金,包含物品價值及造成被害人之不便。」
若被害人要求較高金額,建議評估如下:
建議和解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應得被告之同意,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若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因此,若達成和解並獲緩起訴處分,務必確實履行和解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並送達。建議您收到處分書後妥善保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聲請再議。因此,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仍應注意再議期間。
考量本案侵占物品價值為新台幣1,000元,情節相對輕微,建議以新台幣2,000元至2,500元為和解基準,最高不超過新台幣3,000元。重點在於展現誠意與悔意,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良好之犯後態度應有助於爭取緩起訴處分,避免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若雙方達成和解,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應可能考量為緩起訴處分。建議您於偵查庭中積極表達和解意願,並確實履行和解內容,以爭取最有利之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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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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