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包裝食品沒貼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嗎?

市場販售真空包裝的加工食品(天婦羅),但完全沒有任何食品標示,是合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市場販售真空包裝的加工食品(天婦羅),該產品完全未標示任何食品相關資訊。需判斷此行為是否違反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評估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法規範,民事責任部分,若因未標示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如食用後發生過敏反應而產品未標示過敏原),消費者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惟本案重點在於行政責任之探討。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形尚未涉及刑事責任。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標示違規行為,主要以行政罰為規範手段。

三、行政責任

(一)食品標示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二)本案事實之法律評價

  1. 真空包裝天婦羅之性質認定

本案產品經真空包裝後於市場販售,應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依前述規定應受完整標示規範。真空包裝係預先包裝之型態,與現場製售之散裝食品不同,應適用較嚴格之標示要求。

  1. 完全未標示之違法性

本案產品「完全沒有任何食品標示」,未依法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法定應標示事項,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1. 加工食品之特殊要求

天婦羅屬於加工食品,除基本標示外,若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應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若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此外,依同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標示營養標示。

(三)行政罰則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八、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本案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相關登記、登錄。

(四)產品處置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若屆期未遵行,應沒入銷毀之。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五)公布違規資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4項規定:「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雖本案屬第1項第3款情形,惟實務上主管機關仍可能依職權公布違規資訊,影響商譽。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尚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停止販售

考量本案產品完全未標示,明顯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建議立即停止販售未標示產品,避免違法情節擴大及持續累積行政責任。

二、產品回收與改正

(一)已售出產品之處理

若產品已售出,應評估回收之必要性及可行性。考量真空包裝天婦羅之保存期限及流通特性,建議主動回收已售出產品,展現改善誠意。

(二)庫存產品之改正

對於尚未售出之庫存產品,應立即進行標示改正作業,完成合法標示後始得繼續販售。

三、完成合法標示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於產品包裝上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以下事項:

  1. 品名:天婦羅
  2. 內容物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如:魚漿、麵粉、水、食鹽等)
  3. 淨重、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若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應標示其名稱;若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6. 原產地(國)
  7. 有效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
  8. 營養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理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若有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予標示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如保存方式、過敏原警語等

標示方式注意事項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雖該條係針對食品用洗潔劑,惟其標示原則可供參考),標示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標示內容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應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四、與主管機關溝通

(一)主動改善之建議

若尚未遭檢舉或稽查,建議主動完成改善措施,並可考慮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告改善情形,展現配合態度,可能有助於降低未來遭裁罰之風險或爭取從輕處罰。

(二)若已遭稽查之因應

若已遭主管機關稽查或接獲通知,應:

  1. 配合調查,誠實提供相關資料
  2. 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時程表
  3. 展現改善誠意及配合態度
  4. 必要時說明違規原因(如不諳法令等),惟不應以此作為免責事由
  5. 爭取從輕處罰或分期繳納罰鍰

五、建立標示管理制度

(一)產品標示檢核機制

建議建立產品標示檢核機制,確認所有產品於販售前均已完成合法標示,並定期檢視標示內容是否符合最新法規要求。

(二)法規遵循教育訓練

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食品標示法規教育訓練,提升法規遵循意識。

(三)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食品標示涉及專業知識,建議:

  1. 諮詢食品技師或相關專業人員,確保標示內容正確
  2. 委託專業標示設計公司,確保標示格式符合規定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法律風險及因應策略

六、法律風險評估

(一)行政罰鍰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主管機關會考量違規情節、改善態度、是否初犯等因素決定罰鍰額度。若屬初犯且主動改善,通常會處以較低額度罰鍰。

(二)產品回收與銷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若屆期未遵行,應沒入銷毀。回收及銷毀將產生額外成本。

(三)商譽影響

主管機關可能公布違規資訊,影響商譽及消費者信心,進而影響營業收入。

(四)其他行政處分

若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或廢止相關登記、登錄,將嚴重影響營業。

肆、結論

關於市場販售真空包裝天婦羅完全未標示之行為,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錄;依同法第5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應沒入銷毀。

建議立即停止販售未標示產品,並儘速完成合法標示作業,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法定應標示事項。若已售出產品,應評估回收之必要性。同時建議建立標示管理制度,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法規教育訓練,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若尚未遭稽查,主動改善可能有助於降低未來法律風險;若已遭稽查,應配合調查並展現改善誠意,爭取從輕處罰。必要時應尋求食品技師、專業標示設計公司或律師之協助,確保標示內容及格式符合法規要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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