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因即將開庭,原委任律師突然表示無法配合出庭,詢問是否可以解除委任契約,以及已支付之律師費用應如何處理。
(一)委任契約的法律性質
律師與當事人間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受民法委任編規範。委任契約具有高度人格信賴性質,雙方均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
(二)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本案中,您應有權隨時解除與律師之委任關係,無需特定理由。即使已簽訂委任契約,仍可行使終止權。
(三)律師未能履約之情形
律師於開庭前表示無法配合,可能構成無法履行委任事務之情形。此情況下解除委任更具正當性與急迫性。
(一)已完成工作之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已實際提供之服務應有報酬請求權。
(二)費用計算方式
依一般律師收費實務,可能包含:
(三)本案費用處理建議
應區分以下情況:
若已進行諮詢、撰寫書狀、出席調解等,應給付相應費用。計算方式可依實際完成項目按比例計算。
尚未進行之開庭服務費用應予退還。若採審級計價但尚未實際出庭,該部分費用應予退還。
若係律師單方面無法履約,可能屬於可歸責於律師之事由。您終止契約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主張律師應賠償因此造成之損害(如需另覓律師之額外費用)。
(一)律師執業之基本義務
依律師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於開庭前突然表示無法配合,若無正當理由,可能涉及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二)律師保密義務
依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即使終止委任關係,律師仍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一)地方律師公會之職責
依律師法第11條規定,律師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地方律師公會對於會員之執業行為具有監督職責。
(二)申訴管道
若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委任事務,您可向該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由公會調查處理。
(一)確認開庭日期與時程
(二)以書面通知律師終止委任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通知,明確表示終止委任關係,並要求返還相關案件資料。
範例內容:
「○○律師您好:
關於本人委任您處理之○○案件(案號:○○),因您表示無法配合出庭,本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特此通知終止委任契約。
請於文到○日內:
委任人:○○○
日期:○○○」
(三)立即尋找新律師
建議管道:
(一)與原律師協商退費
協商重點:
(二)協商不成之處理
可採取以下途徑:
若來不及找到新律師:
應保留:
(一)簽訂明確之委任契約
(二)選擇律師之注意事項
關於本案,考量以下事項:
(一)您應有權隨時終止與律師之委任關係,尤其在律師無法履約之情況下更具正當性。
(二)費用處理原則:已完成工作應給付合理報酬,未完成部分應予退還。
(三)建議立即採取行動:
(四)若協商不成,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五)考量時間緊迫,建議儘速處理,以免影響開庭權益。
本意見書係基於您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您儘速諮詢新律師,以確保您的訴訟權益。若涉及具體金額計算或契約條款解釋,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向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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