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臨時說不能配合,委任契約能解約嗎?費用怎麼辦?

你好快開庭律師忽然說不能配合可以解約嗎,費用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即將開庭,原委任律師突然表示無法配合出庭,詢問是否可以解除委任契約,以及已支付之律師費用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委任契約之性質與解除

(一)委任契約的法律性質

律師與當事人間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受民法委任編規範。委任契約具有高度人格信賴性質,雙方均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

(二)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本案中,您應有權隨時解除與律師之委任關係,無需特定理由。即使已簽訂委任契約,仍可行使終止權。

(三)律師未能履約之情形

律師於開庭前表示無法配合,可能構成無法履行委任事務之情形。此情況下解除委任更具正當性與急迫性。

二、律師費用之處理原則

(一)已完成工作之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律師對於已實際提供之服務應有報酬請求權。

(二)費用計算方式

依一般律師收費實務,可能包含:

  • 諮詢費用(鐘點計價)
  • 書狀撰寫(件計價)
  • 出庭費用(審級計價)

(三)本案費用處理建議

應區分以下情況:

  1. 律師已完成之工作項目

若已進行諮詢、撰寫書狀、出席調解等,應給付相應費用。計算方式可依實際完成項目按比例計算。

  1. 律師尚未完成之工作項目

尚未進行之開庭服務費用應予退還。若採審級計價但尚未實際出庭,該部分費用應予退還。

  1. 律師無法配合之責任歸屬

若係律師單方面無法履約,可能屬於可歸責於律師之事由。您終止契約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主張律師應賠償因此造成之損害(如需另覓律師之額外費用)。

三、律師之職業義務

(一)律師執業之基本義務

依律師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於開庭前突然表示無法配合,若無正當理由,可能涉及違反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二)律師保密義務

依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即使終止委任關係,律師仍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四、律師公會之監督機制

(一)地方律師公會之職責

依律師法第11條規定,律師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地方律師公會對於會員之執業行為具有監督職責。

(二)申訴管道

若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委任事務,您可向該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由公會調查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確認開庭日期與時程

  • 距離開庭還有多少時間?
  • 是否有足夠時間另覓律師?

(二)以書面通知律師終止委任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通知,明確表示終止委任關係,並要求返還相關案件資料。

範例內容:

「○○律師您好:

關於本人委任您處理之○○案件(案號:○○),因您表示無法配合出庭,本人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特此通知終止委任契約。

請於文到○日內:

  • 返還所有案件相關資料
  • 結算已完成工作項目之費用
  • 退還未完成工作之費用

委任人:○○○

日期:○○○」

(三)立即尋找新律師

建議管道:

  •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
  • 利用線上法律諮詢平台
  • 向地方律師公會詢問推薦

二、費用協商建議

(一)與原律師協商退費

協商重點:

  • 列出律師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清單
  • 計算已完成工作之合理報酬
  • 要求退還未完成工作之費用
  • 若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可主張減免費用

(二)協商不成之處理

可採取以下途徑:

  • 向律師公會申訴
  •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三、向法院說明情況

若來不及找到新律師:

  • 可向法院聲請延期開庭
  • 說明原委任律師無法出庭之事實
  • 表明正在另覓律師中

四、保留所有證據

應保留:

  • 與律師之通訊記錄(LINE、email、簡訊等)
  • 委任契約書
  • 付款證明
  • 律師表示無法配合之證據

五、預防未來糾紛之建議

(一)簽訂明確之委任契約

  • 載明服務項目與範圍
  • 明定各階段費用
  • 約定終止契約之退費機制

(二)選擇律師之注意事項

  • 確認律師專業領域與經驗
  • 了解律師目前案件量
  • 確認律師能配合開庭時間
  • 建議選擇有良好評價之律師或事務所

肆、結論

關於本案,考量以下事項:

(一)您應有權隨時終止與律師之委任關係,尤其在律師無法履約之情況下更具正當性。

(二)費用處理原則:已完成工作應給付合理報酬,未完成部分應予退還。

(三)建議立即採取行動:

  • 以書面終止委任
  • 緊急尋找新律師
  •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延期

(四)若協商不成,可向律師公會申訴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五)考量時間緊迫,建議儘速處理,以免影響開庭權益。

本意見書係基於您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處理仍需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您儘速諮詢新律師,以確保您的訴訟權益。若涉及具體金額計算或契約條款解釋,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向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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