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因原委任律師無法配合開庭,欲了解是否可解除委任契約,以及已支付之律師費用應如何處理。
(一)律師委任關係之法律性質
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建立於相互信任基礎上,依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執行職務應本於誠正信實之精神,若律師無法配合開庭等重要訴訟程序,可能已影響委任目的之達成。
(二)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人享有單方任意終止權,無需特定事由即可解除委任。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律師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開庭,可能構成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此情形下委任人終止委任應屬有正當理由,不致構成不利時期之終止。
(一)律師酬金之計算基礎
依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另依同標準第5條規定:「前條所定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二)費用返還之判斷標準
委任契約終止後,費用處理應考量:
已完成工作之報酬:若採「審級制」收費,應按已完成之工作比例給付;若採「鐘點費」計算,已提供服務之時數仍需給付。
未完成工作之費用返還:尚未進行之訴訟程序費用應予返還。若律師有過失(如無故不出庭),可能需返還更多費用。
具體計算方式:應檢視委任契約書中關於終止契約之費用約定;若無約定,應依「已完成工作比例」計算合理報酬。
依律師法第101條規定,律師若違反職業倫理規範,可能受懲戒處分。律師應依約履行職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或怠於執行職務。若律師確有違反倫理規範之情事,委任人得向律師公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發函通知解除委任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通知律師終止委任契約,載明終止事由為律師無法配合開庭,並要求返還未完成工作之費用。
(二)保留相關證據
應保留以下文件:
(三)請求費用明細
要求律師提供已完成工作項目及時數明細,核對是否符合原約定之收費標準。
建議協商原則如下:
參考計算範例:若原委任費用為8萬元(一審級),已開庭2次,尚有3次未開庭,建議給付比例約40%(3.2萬元),要求返還4.8萬元。
(一)向律師公會申訴
可向該律師所屬之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請求公會協調處理費用爭議。
(二)調解程序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低廉且快速。
(三)訴訟途徑
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向小額法庭提起訴訟,主張不當得利或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費用返還。
(一)時效考量
應確認下次開庭日期,儘速委任新律師,避免因更換律師影響訴訟進行。
(二)選擇新律師注意事項
(三)參考資源
可參考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律師名單,建議先進行免費或付費諮詢,確認律師專業度及配合度。
關於委任人欲解除與律師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委任人應有權終止委任。關於費用處理,應依「已完成工作比例」計算合理報酬,未完成部分應予返還。考量律師無法配合開庭可能影響訴訟權益,建議先以書面通知終止委任並協商費用,若協商不成可循申訴或法律途徑解決。同時應儘速尋找新律師接手案件,以免影響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處理仍需視委任契約內容及個案情況而定,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委任契約、繳費證明等)尋求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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