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認定借名登記只因Line「人頭費」對話,能否上訴推翻?父女土地產權糾紛三審爭點評估

【標題:民事土地借名登記案,求助三審上訴法律爭點評估】 一、 案件概括: 本案為父女間土地產權糾紛。一審判我勝訴(認定為贈與),二審改判我敗訴(認定為借名登記)。二審判決的主要依據是我在 Line 對話中曾提到「人頭費」字眼、我無資力購地、以及權狀由父親持有。我已於 1/15 收到判決書。 二、 諮詢問題: 1. 證據解釋爭議: 二審僅憑 Line 碎斷對話(人頭費)即斷定有借名合意,是否構成「採證違背經驗法則」?能否主張該用語屬家庭成員間之情緒性語言,而非法律承認? 2. 贈與推定: 父母為子女購產在社會常規下多屬贈與,二審僅因我無資力即否定贈與,在最高法院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的攻防空間? 3. 程序與談判: 我方已決定上訴,但因土地回歸父親名下將面臨債權人立即查封之風險,請問律師是否建議以「上訴」結合「談判和解(處分土地)」作為後續策略? 三、 附件提供: 如有需要,可提供二審判決書全文供律師閱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父女間土地產權糾紛案件。一審法院認定系爭土地為父親贈與予女兒,判決原告(女兒)勝訴;二審法院則改判認定為借名登記契約,判決原告敗訴。二審判決主要依據包括:Line對話中出現「人頭費」字眼、原告無資力購地、權狀由父親持有等事實。原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收到判決書,現擬提起第三審上訴。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證據解釋爭議——「人頭費」用語之法律評價

(一)採證是否違背經驗法則

  1. 經驗法則之適用

參考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法院認定事實應依證據,並應符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二審法院若僅憑Line對話中「人頭費」單一用語,未綜合其他證據即斷定有借名登記合意,可能構成採證違背經驗法則之瑕疵。

  1. 家庭成員間用語之特殊性

家庭成員間對話常具情緒性、口語化特徵,不宜逕以單一用語即推論法律關係。您可主張:

  • 該用語可能係情緒性表達,非法律上之意思表示
  • 應綜合對話前後文脈絡、當時情境判斷真意
  • 家庭成員間用語與一般商業交易用語有別
  1. 上訴第三審之攻防重點

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就法律見解進行審查。您可主張:

  • 違背經驗法則:二審未綜合全部證據,僅憑單一用語即為不利認定
  • 判決理由矛盾:若有其他證據顯示贈與意思,二審未說明何以不採信
  • 理由不備:未充分說明如何由「人頭費」用語推論出借名登記合意

(二)建議補強事項

為強化上訴理由,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Line對話完整內容及前後文脈絡
  • 其他顯示父親有贈與意思之證據(如其他對話、證人證詞)
  • 家庭成員間類似用語之慣例說明

二、關於贈與推定——無資力是否排除贈與認定

(一)父母為子女購產之社會常規

  1. 贈與之法理基礎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父母為子女購置財產,在社會常規下確實多屬贈與性質。

  1. 無資力不當然排除贈與

二審若僅因原告無資力即否定贈與,可能有法律適用錯誤之疑慮:

  • 贈與本質:贈與係無償行為,受贈人本無須有對價能力
  • 社會常情:父母為子女購產,正因子女無資力,更符合贈與之常態
  • 舉證責任:主張借名登記者(父親)應就借名合意負舉證責任

(二)借名登記與贈與之區別

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與贈與之區別關鍵在於:

  • 借名登記:出名人僅為名義,實質所有權仍屬出資人;可能有人頭費等對價;權狀常由出資人持有;管理使用權由出資人決定
  • 贈與:所有權移轉予受贈人;無償給與;權狀通常由受贈人持有;管理使用權由受贈人決定

(三)上訴第三審之攻防策略

  1. 主張法律適用錯誤
  • 二審以「無資力」作為否定贈與之唯一理由,可能違反贈與契約之本質
  • 未說明何以父母為無資力子女購產不能成立贈與
  • 舉證責任分配可能錯誤:應由主張借名登記者證明借名合意
  1. 主張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得上訴第三審。可主張:

  • 二審未正確適用民法第406條贈與之規定
  • 對於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認定,未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審查
  • 舉證責任分配可能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1. 補強贈與事實之證據

建議提出:

  • 父親購地當時之意思表示(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詞)
  • 土地登記後之使用管理情形(是否由您實際使用管理)
  • 稅捐申報情形(是否由您申報地價稅)
  • 家庭財產安排之整體規劃

三、關於程序與談判策略

(一)上訴與查封風險之評估

  1. 查封風險之時點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查封,需有執行名義。若土地回歸父親名下,確實可能面臨債權人查封風險。但查封時點取決於:

  • 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等)
  • 債權人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
  • 執行法院之執行程序進度
  1. 上訴之效力

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 原判決尚未確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尚未變更
  • 但若上訴被駁回或撤回,判決即告確定
  • 確定後父親可持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上訴」結合「和解談判」之策略評估

此策略具有可行性,建議如下:

  1. 策略優點
  • 時間緩衝:上訴程序可爭取談判時間(第三審審理通常需數月至一年以上)
  • 談判籌碼:上訴中可能勝訴之不確定性,可作為談判籌碼
  • 彈性處理:可在上訴中尋求和解,避免兩敗俱傷
  1. 和解方案建議

可考慮以下和解方向:

方案一:部分產權保留

  • 土地由父女共有,您保留部分產權
  • 父親取得較大持分,您保留一定比例
  • 可避免全部喪失,也讓父親取得部分產權清償債務

方案二:處分土地分配價金

  • 雙方合意出售土地
  • 價金依約定比例分配(如父親70%、您30%)
  • 父親可用其分得價金清償債務,您亦可保留部分利益

方案三:其他財產補償

  • 土地歸父親所有
  • 父親以其他財產或金錢補償您
  • 可避免土地遭查封拍賣之不利益
  1. 和解談判之注意事項
  • 時機選擇:建議在上訴後、言詞辯論前進行,保有談判籌碼
  • 書面協議:和解內容應以書面明確記載,避免爭議
  • 法院和解:可聲請法院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和解筆錄具執行力
  • 稅務規劃:處分土地涉及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應一併考量

(三)程序建議

  1. 立即提起上訴(期限: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即2月4日前)
  • 先確保上訴權利,避免判決確定
  • 上訴理由狀可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民事訴訟法第477條)
  1. 同步進行和解談判
  • 委請律師與父親或其律師協商
  • 探詢和解可能性及條件
  • 評估各方案之利弊得失
  1. 視談判結果決定後續
  • 若和解成立:可撤回上訴或聲請法院和解
  • 若和解不成:全力進行上訴攻防

四、相關法律規定補充說明

(一)贈與與繼承之關聯

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本案土地確屬贈與,未來父親過世時,該土地可能需列入遺產計算,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權益。此為談判時可考量之因素。

(二)婚姻財產制之影響

若您已婚,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若土地確屬贈與,應屬您之特有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另依民法第1031-1條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三)未成年子女財產之特別規定

若贈與發生時您尚未成年,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此規定可作為主張贈與之補強論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期限:2月4日前)

  1. 提起第三審上訴
  • 委請律師撰寫上訴狀
  • 於2月4日前向原二審法院提出
  • 繳納上訴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1. 上訴理由重點
  • 二審僅憑「人頭費」單一用語即認定借名登記,可能違背經驗法則
  • 二審以「無資力」否定贈與,可能違反贈與契約本質,法律適用可能錯誤
  • 二審未說明何以父母為子女購產不能成立贈與,判決理由可能不備
  • 舉證責任分配可能錯誤,應由主張借名登記者負舉證責任

二、短期策略(上訴後1-2個月內)

  1. 蒐集補強證據
  • Line對話完整內容及前後文
  • 土地登記後之使用管理證據
  • 稅捐申報資料
  • 其他顯示贈與意思之證據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 與父親或其律師接觸,探詢和解意願
  • 評估各和解方案之可行性
  • 試算各方案之財務影響(含稅負)
  1. 提出上訴理由狀
  •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
  • 詳述二審判決之法律適用可能錯誤之處
  • 引用最高法院相關見解

三、中長期策略(視案件進展調整)

  1. 若和解談判順利
  • 簽訂和解協議書
  • 聲請法院和解或撤回上訴
  • 依和解內容辦理產權變更或處分
  1. 若和解談判不成
  • 全力進行上訴攻防
  • 準備言詞辯論(若法院通知)
  • 持續關注案件進度
  1. 風險控管
  • 密切注意父親債務狀況
  • 若有查封風險,評估聲請假處分之可能性
  • 保留其他救濟途徑(如再審、非常上訴等)

四、費用評估

  1. 上訴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1.5%計算
  2. 律師費用: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3. 其他費用:證據調查、鑑定等費用(視需要而定)

五、勝訴可能性評估

基於您提供之資訊,初步評估如下:

有利因素:

  • 一審已認定為贈與,顯示證據確有支持贈與之可能
  • 二審僅憑單一用語即為認定,可能有違背經驗法則之疑慮
  • 父母為子女購產屬社會常規,符合贈與推定

不利因素:

  • 「人頭費」用語確實對您不利,需充分說明
  • 權狀由父親持有,可能被認為符合借名登記特徵
  • 第三審為法律審,事實認定原則上受二審拘束

綜合評估: 本案上訴第三審有一定勝訴機會,特別是在「法律適用可能錯誤」及「可能違背經驗法則」部分。但考量訴訟風險及時間成本,建議採「上訴」結合「和解談判」之雙軌策略,在保有上訴權利之同時,積極尋求和解可能性,以達成對您最有利之結果。

肆、結論

關於本案土地產權爭議,考量二審判決可能存在採證違背經驗法則及法律適用錯誤之疑慮,建議您:

  1. 立即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二審判決可能有法律適用錯誤、違背經驗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等瑕疵。

  2. 同步進行和解談判,在上訴程序中積極尋求與父親和解之可能性,可考慮部分產權保留、處分土地分配價金或其他財產補償等方案。

  3. 補強有利證據,蒐集Line對話完整內容、土地使用管理證據、稅捐申報資料等,以支持贈與之主張。

  4. 密切注意風險,關注父親債務狀況及可能之查封風險,必要時評估聲請假處分等保全措施。

本案涉及複雜之法律關係及訴訟策略,建議儘速委請專業律師詳細評估並協助處理。上訴期限為收受判決書後20日內(即2月4日前),請務必把握時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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