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憲法增修條文位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位階相同 (B) 依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高於憲法本文 (C) 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高於憲法本文 (D) 依據憲法保留原則,憲法本文之位階高於憲法增修條文
本案涉及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間的位階關係問題。此為憲法學理論中關於規範層級與效力位階的基本問題,需釐清憲法增修條文的法律性質及其與憲法本文的關係。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4條規定:「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係依據憲法所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其本質上應屬憲法規範的一部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形式上的同等性:憲法增修條文係透過憲法所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在形式上應與憲法本文具有相同的憲法位階。
實質上的憲法規範:增修條文與本文同屬憲法規範體系,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組成部分。
規範效力: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明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此顯示增修條文可使本文規定停止適用,但此為適用順序問題,而非位階高低之別。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主要適用於同位階法律之間的適用順序。在憲法規範體系中: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於規範不同事項範圍的法律。憲法增修條文與本文並非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而應為整體憲法規範的不同部分。
憲法保留原則係指某些事項應由憲法規定,不得授權立法者決定。此概念與憲法內部規範的位階關係無關,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均屬憲法層次,不存在位階高低問題。
當憲法增修條文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
增修條文優先適用:基於修憲意旨,增修條文係對本文的修正,在其規範範圍內應優先適用。
本文規定停止適用: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在增修條文規範範圍內,本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位階仍屬相同:此為適用順序問題,而非位階高低問題。
觀察憲法本文第174條與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可知修憲程序已有所變更: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位階關係,選項(A)「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位階相同」應為正確答案。
建議深入理解以下概念:
考量憲法增修條文係依據憲法所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其本質上應屬憲法規範的一部分,與憲法本文同屬最高法律效力之規範。雖然在適用上,當增修條文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增修條文應優先適用,但此為適用順序問題,而非位階高低之別。建議理解本題時,應掌握憲法規範體系的整體性,以及位階相同與適用順序之區別。本案正確答案應為選項(A)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位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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