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曾家暴現要扶養費,我可以拒絕給嗎?會違法嗎?

父母離異 我已經40歲目前與母親同住 撫養母親 父親曾經家暴、目前要跟我們討要扶養費、如果不給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現年40歲,父母已離異,目前與母親同住並負責撫養母親。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現要求當事人給付扶養費。當事人詢問若拒絕給付是否違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父親與子女間屬於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應互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本案關鍵在於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若父親過去對當事人實施家暴,此行為可能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能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扶養程度之考量

即使負有扶養義務,扶養之程度仍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本案需考量:

  1. 父親是否確有受扶養之需要(經濟狀況、健康狀況)
  2. 當事人之經濟能力
  3. 當事人目前已負擔母親之扶養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一)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受扶養人為「無自救力之人」
  2.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3. 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二)不罰事由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本案若父親過去家暴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且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或父親過去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當事人可能得主張不罰事由。

(三)本案刑事責任評估

  1. 父親是否達到「無自救力」程度,需具體判斷其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及自理能力
  2. 若父親尚有工作能力或其他經濟來源,可能不符合「無自救力」之要件
  3. 即使父親屬無自救力之人,若當事人並非完全不聞不問,而僅是給付金額較少或未達父親期待,可能不構成「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

三、家暴因素之法律效果

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此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有重要意義:

(一)民事方面

家暴行為可能構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當事人得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二)刑事方面

若家暴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且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可能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第3款之不罰事由。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因應措施

(一)避免完全拒絕

雖有減免事由,但完全拒絕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建議先了解父親實際經濟狀況及需求,評估其是否確實達到需要扶養之程度。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收集父親過去家暴之相關證據(驗傷單、報案紀錄、保護令、刑事判決等)
  2. 整理自己目前經濟狀況及扶養母親之支出證明
  3. 調查父親目前之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及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二、中長期處理方案

(一)協商溝通

可先嘗試與父親溝通,說明自身經濟負擔及已負擔母親扶養之情形。若父親堅持要求給付,可提出象徵性金額作為折衷方案。

(二)法律程序

  1. 若父親提起扶養費請求訴訟,可主張:
  • 父親過去家暴行為構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 提出家暴證據作為抗辯
  • 說明目前已負擔母親扶養,經濟能力有限
  • 父親若有工作能力或其他收入,應優先自行負擔生活費用
  1. 考慮主動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之訴訟

(三)調解程序

建議優先透過調解程序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調解較訴訟程序簡便且費用較低,且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風險評估

(一)民事風險

若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應綜合考量雙方情況。考量父親過去有家暴行為,當事人獲得減輕扶養義務之可能性應屬較高,但完全免除之可能性需視具體證據及父親實際狀況而定。

(二)刑事風險

  1. 除非父親達到「無自救力」且當事人完全不聞不問,否則構成遺棄罪之可能性應屬較低
  2. 若父親過去家暴行為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所定情形,即使不為扶養亦不構成犯罪
  3. 建議至少維持基本聯繫,了解父親生活狀況,避免被認定為完全遺棄

四、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行動

  1. 諮詢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2. 蒐集父親家暴之具體證據
  3. 評估父親實際經濟狀況及健康狀況
  4. 整理自身經濟能力證明及扶養母親之支出資料

(二)後續處理

  1. 若父親提告,積極主張減免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2. 考慮提出反訴或另案起訴,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優先尋求調解解決,避免訴訟程序冗長
  4. 若調解不成,準備充分證據進行訴訟

肆、結論

關於父親要求給付扶養費一事,考量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當事人可能得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當事人不宜完全拒絕,但可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減免,以兼顧法律義務與實質公平。

具體而言:

(一)民事責任方面

當事人雖依民法第1114條負有扶養義務,但可能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建議蒐集家暴證據,並評估父親實際需求及自身經濟能力,透過協商或法律程序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二)刑事責任方面

若父親未達「無自救力」程度,或當事人並非完全不聞不問,應不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即使父親屬無自救力之人,若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所定情形,亦不構成犯罪。

(三)處理原則

  1. 避免完全拒絕,以免引發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2. 積極蒐集家暴證據及相關資料
  3. 優先尋求協商或調解解決
  4. 必要時透過訴訟程序主張減免扶養義務
  5. 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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