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現年40歲,父母已離異,目前與母親同住並負責撫養母親。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現要求當事人給付扶養費。當事人詢問若拒絕給付是否違法。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父親與子女間屬於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應互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本案關鍵在於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若父親過去對當事人實施家暴,此行為可能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能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扶養程度之考量
即使負有扶養義務,扶養之程度仍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本案需考量:
(一)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二)不罰事由之適用可能性
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本案若父親過去家暴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且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或父親過去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當事人可能得主張不罰事由。
(三)本案刑事責任評估
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此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具有重要意義:
(一)民事方面
家暴行為可能構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當事人得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二)刑事方面
若家暴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且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可能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第3款之不罰事由。
(一)避免完全拒絕
雖有減免事由,但完全拒絕可能引發法律爭議。建議先了解父親實際經濟狀況及需求,評估其是否確實達到需要扶養之程度。
(二)蒐集相關證據
(一)協商溝通
可先嘗試與父親溝通,說明自身經濟負擔及已負擔母親扶養之情形。若父親堅持要求給付,可提出象徵性金額作為折衷方案。
(二)法律程序
(三)調解程序
建議優先透過調解程序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調解較訴訟程序簡便且費用較低,且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民事風險
若父親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應綜合考量雙方情況。考量父親過去有家暴行為,當事人獲得減輕扶養義務之可能性應屬較高,但完全免除之可能性需視具體證據及父親實際狀況而定。
(二)刑事風險
(一)立即行動
(二)後續處理
關於父親要求給付扶養費一事,考量父親過去曾有家暴行為,當事人可能得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當事人不宜完全拒絕,但可透過法律程序主張減免,以兼顧法律義務與實質公平。
具體而言:
(一)民事責任方面
當事人雖依民法第1114條負有扶養義務,但可能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建議蒐集家暴證據,並評估父親實際需求及自身經濟能力,透過協商或法律程序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二)刑事責任方面
若父親未達「無自救力」程度,或當事人並非完全不聞不問,應不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即使父親屬無自救力之人,若符合刑法第294條之1所定情形,亦不構成犯罪。
(三)處理原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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