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案設施故障導致遊客受傷死亡,專案管理者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是某個促參案的專案管理,如果我們營運的設施在運行時故障,導致遊客體驗過程中受傷或是死亡,這樣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以下簡稱促參案)之專案管理人員,於營運設施發生故障時,導致遊客在體驗過程中受傷或死亡之法律責任問題。本意見書將就專案管理人員可能面臨之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及相關法律風險進行分析,並提供風險管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設施故障係因管理維護疏失所致,且造成遊客受傷或死亡,相關責任人員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消費者保護法或遊樂設施管理相關法規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遊客,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行為無過失。

責任成立要件判斷:

(1)是否有過失:需審酌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括:

  • 設施定期檢查維護是否確實執行
  •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建立
  • 人員訓練是否充足適當
  • 緊急應變措施是否妥適規劃

(2)因果關係:設施故障與遊客傷亡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損害結果:遊客確實受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

(二)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若設施故障涉及多人之過失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僱用人責任與求償關係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重要區分:

(1)營運單位(公司)的責任:

  • 公司為設施所有人及營運者,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負有維護設施安全之主要責任

(2)專案管理個人責任:

  • 若您僅為受僱之專案管理人員,原則上由公司對外負擔賠償責任
  • 但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被害人或公司可能向您個人求償
  • 需視您的職務範圍、權責劃分及實際過失程度而定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若公司先行賠償後,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受僱人,公司有求償權。

(四)債務不履行責任

若遊客與營運單位間存在契約關係(如購票入場),營運單位負有安全保護義務。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設施故障導致遊客受傷,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另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遊客除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完全給付所生之其他損害。

二、刑事責任

(一)過失致死罪

若設施故障導致遊客死亡,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責。

業務過失認定: 作為專案管理人員,若設施安全維護屬於您的業務範圍,則可能被認定為「業務上之過失」。雖刑法第276條未明文規定業務過失致死之加重處罰,但在實務認定上,業務過失之注意義務標準較一般過失為高。

(二)過失傷害罪

若設施故障導致遊客受傷,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責。

若屬業務過失,實務上會以較高標準審酌注意義務之違反。

(三)刑事責任成立要件

(1)注意義務違反:是否違反應注意且能注意之義務

(2)預見可能性:依當時情況是否可預見設施故障可能造成危險

(3)因果關係:過失行為與傷亡結果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4)個人責任範圍:需視職務分工、決策權限及實際參與程度而定

三、促參法相關規範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條規定:「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促參案之營運應符合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之目的,設施安全管理為其核心要求。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相關營運管理應遵循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範。

四、責任分配與求償關係

(一)對外責任主體

遊客或其家屬可能向以下對象請求賠償:

(1)營運公司(主要責任)

(2)設施維護廠商(若故障係維護不當所致)

(3)設備製造商(若係設備瑕疵所致)

(4)相關責任人員(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二)內部求償關係

若公司先行賠償後,可能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受僱人行使求償權。求償範圍應考量:

(1)過失程度:是否屬故意或重大過失

(2)責任比例:依實際過失程度分配責任

(3)契約約定:勞動契約或內部規範之約定

(4)公平原則: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及具體情事

參、處理建議

一、預防措施(降低風險)

(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檢查維護:

  • 建立設施檢查表及維護紀錄表單
  • 確實執行定期保養及安全檢測作業
  • 保留完整書面紀錄及電子檔案備查

(2)人員訓練:

  • 定期辦理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確實執行
  • 確保人員熟悉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程序

(3)風險評估:

  • 定期進行設施風險評估作業
  • 針對高風險項目加強管理及監控
  • 建立預警機制及異常通報系統

(二)明確權責劃分

(1)釐清專案管理職務範圍及權限

(2)以書面方式明確化權責分工

(3)建立決策及核准機制,避免權責不清

(4)保留相關會議紀錄及簽核文件作為證據

(三)保險規劃

(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應涵蓋營運風險

(2)投保僱主責任險,保障員工執行職務之風險

(3)考慮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險(D&O保險),保障管理階層

(4)定期檢視保險範圍是否足夠涵蓋實際營運風險

二、事故發生時之處理

(一)立即處置措施

(1)救護優先:立即啟動緊急救護機制,確保傷者獲得適當醫療

(2)現場管制:保全現場證據,避免證據滅失

(3)通報程序: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4)停止營運:視情況暫停相關設施運作,避免擴大損害

(二)證據保全

(1)拍攝現場照片、錄影,記錄事故發生狀況

(2)保存設施維護紀錄、檢查表等相關文件

(3)保存監視器畫面及相關影像資料

(4)記錄目擊者證詞及聯絡方式

(5)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三)法律因應

(1)立即諮詢律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2)配合調查:配合警方及主管機關調查,但應注意自身權益

(3)謹慎發言:對外說明應經律師審閱,避免不當發言

(4)保險理賠: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啟動理賠程序

三、責任釐清建議

(一)個人責任評估因素

您的個人責任程度取決於以下因素:

(1)職務範圍:

  • 您是否有設施安全維護之決策權限
  • 職務說明書如何記載您的工作內容
  • 實際工作內容與職務說明書是否相符

(2)過失程度:

  • 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
  • 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是否依循公司規定及標準程序執行職務

(3)因果關係:

  • 您的行為或不作為與事故間之關聯程度
  • 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影響事故發生

(二)降低個人責任之方法

(1)確實執行職務:依規定執行檢查維護作業

(2)保留書面紀錄:證明已盡注意義務及善良管理人責任

(3)及時反映問題:發現問題立即向上呈報並留存紀錄

(4)遵循專業建議:依專業技師或廠商建議處理,並保留相關文件

(5)明確權責範圍:避免承擔超出職務範圍之責任

四、具體行動建議

(一)短期措施(建議立即執行)

(1)檢視現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確認個人職務說明書及權責範圍是否明確

(3)檢查設施維護紀錄是否完整保存

(4)確認保險投保狀況及保障範圍是否足夠

(5)建立緊急應變聯絡機制及通報流程

(二)中長期措施

(1)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統及文件化制度

(2)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並保留訓練紀錄

(3)強化風險管理機制及預警系統

(4)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檢視管理缺失

(5)考慮取得相關安全認證,提升管理水準

(三)法律諮詢

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1)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及風險分析

(2)檢視勞動契約及相關內部規範之權責約定

(3)了解公司是否有為管理階層投保責任險

(4)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檢視現行制度及提供改善建議

五、特別提醒事項

(1)預防勝於治療:完善的事前管理遠比事後補救重要

(2)保留證據:所有檢查、維護、決策紀錄都應妥善保存

(3)專業分工:涉及專業技術部分應委由合格廠商處理

(4)保險保障:確保有足夠的保險保障,降低財務風險

(5)法律諮詢:遇有疑義應及時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肆、結論

關於促參案專案管理人員於營運設施故障導致遊客傷亡之法律責任,考量您的職務性質及可能涉及之法律關係,提供以下結論:

一、責任可能性分析

若營運設施故障導致遊客受傷或死亡,您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方面:

  • 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賠償後,若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司可能向您求償
  • 責任程度取決於職務範圍、過失程度及因果關係

(2)刑事責任方面:

  • 可能涉及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
  • 若屬業務過失,注意義務標準較高
  • 需視實際過失情節及因果關係認定

二、責任程度判斷因素

您的個人責任程度應綜合考量:

(1)職務範圍:您的實際權責及決策權限為何

(2)過失程度: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

(3)因果關係:您的行為與事故之關聯程度

(4)注意義務: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三、風險管理建議

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降低法律風險:

(1)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確實執行檢查維護

(2)明確職務權責範圍,保留完整書面紀錄

(3)投保適當責任保險,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4)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強化預防管理措施

(5)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個案評估

四、結語

原則上,若您僅為受僱之專案管理人員,且已依公司規定及專業標準執行職務,主要責任應由營運公司承擔。但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仍可能面臨個人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考量促參案涉及公共安全及社會責任,建議您立即檢視現行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保留完整書面紀錄作為證據。必要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個案評估及風險管理規劃,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專業評估。建議您就具體情況諮詢合格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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