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115/1/31到期,現跟房東簽新約 起115/2/1-220/1/31紙,五年約, 但房東堅持要有保證人 我已經有蓋章了, 現在可否跟房東說我們不租了 取消這份約
當事人原租約於民國115年1月31日到期,嗣與房東簽訂新租賃契約,租期自115年2月1日起至220年1月31日止,為期五年。契約中房東要求需有保證人,當事人已於契約上蓋章。現當事人欲取消此契約,不再承租該房屋。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與房東已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且當事人已蓋章,雙方就租賃標的、期間、租金等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應已成立。
(二)契約生效時點
新租約約定起始日為115年2月1日。若目前時點尚未屆至115年2月1日,契約雖已成立,但租賃關係尚未開始履行。此時點之差異,可能影響後續解約之法律效果及責任範圍。
(一)契約生效前之協議解除
若在115年2月1日租賃關係開始前,當事人與房東可依民法第258條規定,以雙方合意方式解除契約。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建議當事人儘速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房東表達解約意願,說明無法履約之原因,尋求和平解約之可能。
(二)單方解除之限制與風險
若房東不同意解約,當事人單方面取消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房東可能主張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需詳細檢視租賃契約中是否有違約金或賠償條款。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若契約中有此約定,當事人可能需支付違約金。
賠償範圍可能包括房東因重新尋找承租人期間之租金損失、廣告費用等合理支出。
若契約中已有保證人簽名,保證人可能需就當事人之債務不履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建議當事人一併與保證人溝通此事,避免影響保證人權益,並共同尋求妥適解決方案。
(一)書面契約要求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案租期五年,已以書面訂立,符合法定要式要件。
(二)出租人義務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若房屋有重大瑕疵影響居住安全,依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惟本案情形似未涉及此類事由。
(一)確認時間點
(二)誠意溝通協商
(三)檢視契約內容
(一)提出合理補償方案
(二)尋求折衷方案
(一)調解程序
(二)訴訟風險評估
(一)保留所有證據
(二)書面化所有溝通
關於當事人已簽訂五年期租賃契約後欲取消之情形,考量契約可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履行,建議當事人:
(一)優先採取協商途徑,以誠意與房東溝通解約事宜,說明無法履約之正當理由。
(二)評估可能之違約成本,在合理範圍內提出補償方案,如支付一定期間租金或協助尋找新承租人。
(三)及早處理,避免拖延造成損失擴大或錯過最佳協商時機。
(四)詳細檢視租賃契約內容,確認違約金或賠償條款,評估法律責任範圍。
(五)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諮詢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與保證人充分溝通,避免影響保證人權益,共同尋求妥適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契約內容及雙方協商結果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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