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錯帳號法院判決要繳1500元,沒錢會不會被取消訴訟?

我銀行轉錯帳號郵局聯絡不上對方後來建議我到法院申訴後來過了很久都沒有消息結果我上網去查判決書有看到叫我必須繳1500的錢不然就會取消可是我沒有錢那這樣是不是我不就不能告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銀行轉帳錯誤,款項匯入他人帳戶,經郵局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已提起訴訟,但因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面臨訴訟可能被駁回的困境。當事人表示無資力繳納該筆費用,詢問是否因此無法繼續進行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

當事人因轉帳錯誤,誤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該收款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當事人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情形應符合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當事人對該收款人應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民事訴訟程序要件

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保護私權,須繳納訴訟費用(裁判費)。裁判費係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若當事人未依限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未依限繳納裁判費屬起訴程序不備要件,法院應先裁定命補繳,逾期未繳則應駁回起訴。

二、訴訟救助制度

(一)訴訟救助之法律依據

針對當事人表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之情形,民事訴訟法設有訴訟救助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二)訴訟救助之聲請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釋明方式可提供財產證明文件(如稅務資料、存摺影本等),或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三)訴訟救助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若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當事人可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該等費用由國庫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整個訴訟程序。

(四)訴訟救助之撤銷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若當事人於訴訟救助後經濟狀況改善,有能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可撤銷救助並命補交暫免之費用。

(五)訴訟救助聲請期間之保護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在訴訟救助聲請尚未確定前,法院不得因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起訴,此規定保障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權利。

三、替代救濟途徑

(一)法律扶助制度

當事人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案件非顯無理由)可獲得訴訟費用補助及律師代理服務。洽詢專線:412-8518(手機加02)。

(二)調解程序

若能聯繫上對方,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調解程序免費,可節省訴訟費用。

(三)支付命令

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僅為訴訟費用之半數(約750元)。但對方若提出異議,仍需進入訴訟程序。

(四)小額訴訟程序

若轉錯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採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簡便,裁判費較低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確認補繳期限

建議當事人立即查明法院裁定所定補繳期限,確認是否仍在補繳期限內。若已逾期,訴訟可能已被駁回。

(二)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考量當事人表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建議立即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時應:

  • 填寫訴訟救助聲請狀
  • 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供財產證明文件,如稅務資料、存摺影本、薪資證明等)
  • 或尋求有資力之親友出具保證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在訴訟救助聲請裁定確定前,法院不得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起訴,此規定可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利。

二、其他可行方案

(一)申請法律扶助

建議同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可獲得訴訟費用補助及律師代理服務。申請條件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案件非顯無理由。

(二)評估替代程序

若訴訟救助未獲准許,可評估採用調解或支付命令等替代程序,以降低訴訟成本。

三、長期建議

(一)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轉帳紀錄、與銀行郵局往來文件,證明確有轉帳錯誤事實,作為日後訴訟或其他程序之用。

(二)諮詢專業

建議至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法律服務中心諮詢,或向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了解完整權利義務及最佳處理方式。

四、風險提醒

(一)不聲請訴訟救助之後果

若當事人未聲請訴訟救助且未繳納裁判費,訴訟應被駁回,無法進入實體審理。雖可於時效內重新起訴,但需再次繳納裁判費,且若對方已將款項花用,日後可能更難追回。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本案轉帳錯誤事實若明確,勝訴機率應屬較高。惟需考量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仍可能無法實際取回款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若勝訴,訴訟費用應由對方負擔。

(三)時效問題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但應儘早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對方財產移轉。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轉帳錯誤而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提起民事訴訟應屬正當權利救濟途徑。考量當事人表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建議:

  • 優先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除外)
  • 同時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若訴訟救助未獲准許,可評估採用調解或支付命令等替代程序

當事人不應因經濟困難而放棄合法權益之救濟,善用訴訟救助及法律扶助制度,可保障訴訟權之行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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