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祖母(以下稱「阿嬤」)疑似遭詐騙集團誘騙,於禮拜五下午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家屬擔心阿嬤名下土地可能遭不法人士利用該印鑑證明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急需採取緊急保全措施。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通常會要求檢附印鑑證明,以確認所有權人之真意。若詐騙集團持印鑑證明辦理移轉登記完成,登記名義人即取得法律上之所有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案若阿嬤確實遭詐騙而辦理印鑑證明,並進而簽署不動產移轉相關文件,應屬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阿嬤得依法撤銷該意思表示。
惟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若詐騙集團已將不動產移轉予善意第三人,撤銷之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案若確認遭詐騙,應儘速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若詐騙集團取得阿嬤之印鑑證明及相關文件,並主張代理阿嬤辦理不動產移轉,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本案若阿嬤係因被詐欺而授與代理權,該代理權之授與應屬得撤銷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成立,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本案若阿嬤係遭詐騙而為意思表示,其真意並非出售土地,該契約之成立應有疑義。
另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及民法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動產買賣契約若未經公證,在完成登記前,其效力可能受到質疑。
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及同條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若詐騙集團已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並將不動產轉售予善意第三人,該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可能受到保護。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風險:
若阿嬤確實遭詐騙而簽署不動產移轉相關文件,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是否符合撤銷要件,並儘速向相對人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立即(週末): (1)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2)向戶政事務所變更或廢止印鑑 (3)向警察機關報案 優先順序:最高
下週一: (1)確認預告登記是否完成 (2)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優先順序:高
下週內: (1)委任律師評估後續法律行動 (2)考慮聲請假處分 (3)提起刑事告訴 優先順序:中高
一個月內: (1)評估是否辦理財產信託 (2)評估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優先順序:中
考量阿嬤可能遭詐騙而辦理印鑑證明,其名下土地可能涉及不法移轉或設定抵押權之風險,建議立即採取以下三項緊急措施:
完成上述緊急措施後,再循序處理後續法律程序。若阿嬤確實遭詐騙而簽署不動產移轉相關文件,應儘速依民法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惟需注意,依民法第92條第2項及第759條之1第2項規定,若不動產已移轉予善意第三人,撤銷之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本案情況緊急且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阿嬤之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協助,應尋求專業律師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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