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能向生父索扶養費,但不認領他的名字可以嗎?

我的女朋友與前任未婚生子,小孩現在六個月,如果想像生父索取扶養費,但小孩的身分證上不想有生父的名字,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女友與前任交往期間未婚生子,該非婚生子女現年六個月。委任人詢問是否可在不讓生父姓名登記於子女身分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向生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該子女與生母(委任人女友)之間無須經過認領程序,當然具有法律上母子關係,生母對子女享有親權並負有扶養義務。

二、生父扶養義務之發生要件

(一)認領與扶養義務之關聯性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然而,生父對非婚生子女之扶養義務,原則上應以「認領」為前提。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亦即:

  • 生父認領後,始與子女發生法律上父子關係
  • 認領後生父始負有民法第1084條之扶養義務

(二)強制認領之訴

若生父不願主動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三)認領與戶籍登記之關係

依據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認領一經成立(無論自願或強制),即發生法律上父子關係:

  • 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認領登記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認領登記完成後,戶政機關會將生父資料登載於戶籍謄本
  • 雖然身分證上不會直接記載父母姓名,但戶籍謄本會完整記載親屬關係

三、本案困境分析

委任人面臨之兩難情況:

若欲請求扶養費,應證明生父身分並使其負扶養義務,實務上可能需透過認領程序;然而,若不辦理認領登記,生父則無法律上扶養義務。此兩項訴求在現行法制下可能存在矛盾。

四、例外可能性探討

(一)擬制認領(撫育認領)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若能證明生父有下列撫育事實:

  • 提供生活費用
  • 參與照顧教養
  • 其他足認有撫育事實之行為

則可能主張已發生擬制認領效力,生父即負有扶養義務。惟此時仍會產生法律上父子關係,最終仍可能需辦理戶籍登記。

(二)認領後之親權行使

依據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準用上開規定,認領後關於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得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酌定,生母可能爭取單獨行使親權。

(三)子女姓氏之處理

依據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即使經認領,子女仍可能維持從母姓,或由父母協議決定。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一)評估生父態度

  1. 若生父願意給付扶養費但不願認領:
  • 可簽訂私人協議約定扶養費給付
  • 風險:協議效力較弱,生父可能隨時反悔
  • 建議:協議公證以增強執行力
  1. 若生父完全拒絕負責:
  • 應評估是否接受「認領」作為請求扶養費之代價
  • 考量子女長遠利益

(二)蒐集證據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建議先行蒐集:

  • 生父與生母交往之證據(通訊記錄、照片等)
  • 懷孕期間生父知情之證據
  • 生父曾給付金錢或物品之證據
  • DNA親子鑑定報告(最關鍵證據)

二、中長期方案

方案一: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建議方案)

優點:

  • 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
  • 生父負有明確扶養義務
  • 可請求過去代墊之扶養費
  • 子女未來繼承權獲保障

缺點:

  • 生父資料會登記於戶籍資料
  • 生父取得親權(但可另行協議或訴請法院酌定)
  • 生父有探視權

訴訟程序:

  1. 委任律師提起認領之訴
  2. 聲請DNA親子鑑定
  3. 同時或另行提起扶養費給付之訴
  4. 可請求自子女出生起之扶養費

方案二:私下協議(風險較高)

適用情況:

  • 生父願意給付但堅持不認領
  • 生母可接受較低金額但求簡便

建議作法:

  1. 簽訂書面協議並公證
  2. 約定每月固定金額
  3. 約定給付方式(匯款留存紀錄)
  4. 載明違約責任

風險提醒:

  • 協議效力不如判決
  • 生父可能中途停止給付
  • 子女繼承權未受保障
  • 日後仍可能需要訴訟

三、特別提醒事項

(一)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依據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建議委任人與女友審慎思考:

  1. 經濟面:認領後可能確保扶養費來源
  2. 身分面:子女有權知道生父身分
  3. 繼承面:認領後子女享有繼承權
  4. 心理面:子女成長過程中的身分認同

(二)時效問題

  • 認領之訴無時效限制
  • 但扶養費請求權有時效規定
  • 建議及早處理以保障權益

(三)DNA鑑定

若生父不配合:

  • 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命為鑑定
  • 生父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為不利認定

(四)親權與姓氏之協商

若決定提起認領之訴,建議同時考量:

  1. 依民法第1069-1條準用第1055條規定,可協議或請求法院酌定由生母單獨行使親權
  2. 依民法第1059-1條規定,子女可維持從母姓或協議變更
  3.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可協議或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肆、結論

關於委任人之提問,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若欲強制請求生父給付扶養費,原則上應透過認領程序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而認領後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可能產生戶籍登記之效果。此兩項訴求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之矛盾。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優先順序如下:

  1. 最佳方案: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同時請求扶養費給付,並協議或請求法院酌定親權由生母單獨行使,以確保子女權益
  2. 次佳方案:與生父協商,簽訂公證協議,但應承擔較高風險
  3. 不建議:完全放棄請求,可能使子女權益受損

子女的身分權、扶養權及繼承權均為重要法益,建議委任人與女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評估並提起相關訴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委任律師詳細評估。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