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無權佔有別人土地被判賠租金,怎樣才能降低5年追溯租金?

我的房子佔有別人的土地 房子無權佔有土地,被告須支付租金,追溯5年,要怎麼降低租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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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依據案情描述,當事人之房屋坐落於他人土地上,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無權佔有並請求支付租金,且追溯期間達5年。當事人尋求降低租金支付金額之法律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與土地之法律關係

依據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與房屋係兩種各自獨立之不動產,各有其所有權,彼此間並無從屬關係。房屋與土地雖有互補作用,但所有權與所有權之間,並無誰強誰弱的問題,一切要憑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為準。

二、法定租賃關係之適用可能性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要件

本條規定之適用,應符合以下要件:

  1. 土地及房屋原屬同一人所有
  2. 嗣後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3. 推定存在租賃關係

(二)本案適用評估

若本案符合上述要件,則應主張法定租賃關係,而非無權佔有。此將大幅影響租金計算方式及金額。建議當事人優先調查土地及房屋之歷史所有權狀況,包括:

  • 調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追溯歷次移轉登記紀錄
  • 確認是否曾為同一人所有
  • 蒐集買賣契約書、繼承文件或分割協議書等相關證據

若能證明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要件,則當事人非無權佔有,而是有權使用,租金應按一般市場行情計算,通常較不當得利之計算為低。

三、無權佔有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

若不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一)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時效之起算點,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時效中斷事由

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民法第129條第2項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若土地所有權人曾為請求、當事人曾為承認,或有起訴等情形,可能發生時效中斷之效果。

(三)時效中斷之效力限制

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四)5年追溯期間之評估

本案對方主張追溯5年,此期間在15年消滅時效內,原則上應具有法律依據。惟建議檢視:

  1. 土地所有權人何時知悉無權佔有事實
  2. 計算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
  3. 確認有無時效中斷事由
  4. 評估較早期間是否已罹於時效

若能證明部分期間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可主張該部分請求權消滅,減少應付金額。

四、租金金額之認定標準

(一)法定租賃關係之租金

若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租金應按一般正常租賃市場行情計算,通常較不當得利為低。

(二)不當得利之計算

實務上通常以下列方式計算:

  1. 申報地價年息10%(較常見)
  2. 公告地價年息10%
  3. 市價租金
  4. 鑑定租金

(三)爭執計算標準之策略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以下策略:

  1. 優先主張以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計算,申報地價通常較公告地價為低
  2. 主張降低年息比例,10%並非法定標準,可主張以5-8%計算,並提出市場行情證據
  3. 委請專業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
  4. 提供市場比較案例
  5. 考量土地實際使用效益

五、其他可能抗辯事由

(一)權利失效原則

若土地所有權人長期知情而不主張,可能構成權利失效(禁反言原則)。

(二)誠信原則

若對方有下列情形,可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1. 故意延遲主張以累積金額
  2. 先前有默示同意使用之情形
  3. 雙方有其他約定或諒解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處理順序

(一)第一優先:調查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關係

此為最有利之抗辯,可大幅降低租金金額。建議:

  1. 立即調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 追溯歷次移轉登記紀錄
  3. 蒐集買賣契約書、繼承文件等相關證據
  4. 確認土地、房屋是否曾為同一人所有

若能證明符合要件,則當事人非無權佔有,而是有權使用,租金按一般市場行情計算,租賃期限不受20年限制。

(二)第二優先:主張時效抗辯

建議檢視:

  1. 對方何時知悉無權佔有事實
  2. 計算是否已逾15年時效
  3. 確認有無時效中斷事由
  4. 評估較早期間是否已罹於時效

即使5年內之請求權未全部罹於時效,仍可主張較早期間已罹於時效,減少應付金額。

(三)第三優先:爭執租金計算標準

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主張以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計算
  2. 主張降低年息比例至5-8%
  3. 申請專業估價師鑑定
  4. 提供市場比較案例

二、和解協商方案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優先尋求和解:

(一)分期給付

協商將5年租金分期攤還,減輕一次性給付壓力。

(二)折讓方案

提出一次付清折讓方案,通常可爭取8-9折優惠。

(三)購買土地

評估購買該筆土地之可能性,一勞永逸解決爭議,可主張以租金抵付部分價金。

三、訴訟策略

若無法和解,建議:

(一)積極抗辯

  1. 主張法定租賃關係
  2. 提出時效抗辯
  3. 爭執租金計算標準過高

(二)反請求

若房屋有增加土地價值,可考慮主張:

  1. 不當得利返還(土地因房屋增值部分)
  2. 添附規定之適用

(三)聲請調解

  1.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調解成立具執行力
  3. 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

四、注意事項

  1. 儘速處理:避免金額持續累積
  2. 保存證據:蒐集所有相關文件
  3. 專業諮詢: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4. 避免自認:勿輕易承認無權佔有

肆、結論

關於房屋無權佔有土地而被請求支付租金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一、優先調查法定租賃關係

首先應調查土地及房屋之歷史所有權狀況,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要件。若能證明土地及房屋原屬同一人所有,嗣後分屬不同人,則應主張法定租賃關係,此為最有利之抗辯,可能降低租金30-50%。

二、檢視時效抗辯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建議檢視對方何時知悉無權佔有事實,計算是否有部分期間已罹於時效,以減少應付金額。

三、爭執租金計算標準

建議主張以申報地價年息5-8%計算,而非公告地價年息10%,並可委請專業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提供市場比較案例,可能降低租金20-30%。

四、尋求和解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建議優先尋求和解,提出合理租金計算方式、協商分期付款方案、爭取一次付清折讓,或評估購地可能性,可能降低租金10-20%。

五、委任專業律師

本案涉及複雜之法律關係及事實認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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