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考過了一張人身保險的證照,登錄在某公司,實際的登錄證我沒有拿到,現在我要辦理離職,需要繳回登錄證,如今主管要求我簽立切結書,內容:不慎遺失登錄證,特此聲明作廢,日後如有此憑證所發生之任何糾紛或致貴公司有所損害時,本聲明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與貴公司無涉,特立此聲明書為憑。請問我應該簽立嗎?
當事人持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證照,登錄於某保險公司,但實際上從未取得登錄證正本。現因辦理離職,公司要求繳回登錄證,並要求當事人簽立切結書,聲明「不慎遺失登錄證」,並承擔日後一切法律責任。當事人詢問是否應簽立該切結書。
當事人陳述從未實際取得登錄證,與切結書要求聲明「不慎遺失」之事實明顯不符。若簽立不實切結書,可能涉及虛偽意思表示之問題。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當事人明知未曾取得登錄證而聲明遺失,此種意思表示之真實性應受質疑。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簽立與事實不符之文件,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切結書要求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此種責任範圍過於廣泛且不確定。對於非因當事人過失所生之損害,若要求當事人負責,可能有失公平。
切結書載明「日後如有此憑證所發生之任何糾紛」,未區分責任歸屬,可能使當事人承擔本應由公司負擔之管理責任。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此規定顯示登錄證應屬所屬公司應核發予業務員之文件。
若公司未曾交付登錄證予當事人,保管責任應在公司,當事人無從遺失其從未持有之物。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此條文雖針對教育訓練情形,但可推知業務員登錄之註銷應由所屬公司主動辦理。
離職時繳回公司財物及證件為合理要求,但前提應是該物品確實曾交付予員工。本案中,若當事人從未取得登錄證正本,公司要求繳回其從未交付之物,程序上可能有瑕疵。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公司明知未曾交付登錄證,仍要求簽立遺失切結書,此種要求之正當性應受質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日後因登錄證問題產生糾紛,應依實際過失情形判斷責任歸屬。當事人若簽立不實切結書,可能影響日後舉證及責任認定。
考量切結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責任範圍過於廣泛,建議當事人不宜簽立該切結書。主要理由如下:
(1)內容不實:從未取得登錄證,無從遺失
(2)責任過重: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範圍不明且過廣
(3)法律風險:可能成為日後公司推卸責任之工具
建議以書面向公司說明從未實際取得登錄證之事實,並保留往來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
建議簽立如實陳述之「聲明書」,內容應載明:「本人自始未曾取得登錄證正本」,而非聲明「遺失」。
建議之聲明書內容參考:
「本人○○○於任職期間雖已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惟自始至終未曾實際取得登錄證正本。茲因辦理離職手續,特此聲明。如貴公司確有核發登錄證予本人,請提供相關交付紀錄。」
若公司堅持需要切結文件,建議要求修改內容,關鍵修改點包括:
(1)刪除「不慎遺失」之不實陳述
(2)限縮責任範圍為「直接且可歸責於本人之損害」
(3)刪除「一切法律責任」之空白授權
(1)確認登錄註銷:離職後應確認公司已向保險公會辦理登錄註銷
(2)保留相關文件:離職證明書、所有往來文件、薪資明細等
(3)法律救濟管道:若因此產生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
考量當事人從未實際取得登錄證,簽立聲明「遺失」之切結書與事實不符,且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條款範圍過廣,可能使當事人承擔非自己過失之責任,建議不宜簽立該切結書。
建議以如實陳述之聲明書替代,說明從未取得登錄證之事實,並保留所有溝通紀錄。若公司堅持,應尋求勞工局或專業律師協助,切勿因急於離職而簽立不利於己之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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