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喔 家人因為收押禁見中 但需要幫忙處理 在外出租房子的解約事情 那這部分 可以怎麼處理?想詢問喔 家人因為收押禁見中 但需要幫忙處理 在外出租房子的解約事情 那這部分 可以怎麼處理?
當事人之家人目前因案遭收押禁見,惟該家人在外有出租房屋,現需處理租約解除事宜。當事人詢問在收押禁見期間,應如何協助處理租賃契約之解約問題。
(一)收押禁見之法律效果
收押禁見係指被告因刑事案件遭法院裁定羈押,且禁止與外界接見通信。此項處分僅限制人身自由及通訊自由,不影響其民事行為能力。被收押人仍具完全行為能力,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仍屬有效。
(二)處理民事事務之實際限制
雖被收押人之民事行為能力未受影響,但因人身自由受限,實際上無法親自處理租賃解約等民事事務,包括:
因此,需透過合法授權方式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一)代理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本條確立代理制度之基本原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因此,被收押人可透過授權他人代理之方式,處理租賃解約事宜。
(二)授權之方式
被收押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授權: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若被收押人過去曾有授權家人處理相關事務之情形,且承租人知悉此情事,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惟為避免爭議,仍建議取得明確之書面授權。
(一)租賃契約之基本規定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租賃契約為雙務契約,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則負有給付租金之義務。
(二)租賃契約終止之法定事由
租賃契約得因下列事由終止: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若租賃房屋有危及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若出租人未於相當期限內為必要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35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若租賃物一部滅失,且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若承租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經阻止仍繼續為之,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三)終止契約之程序
依上述規定,若出租人欲終止租賃契約,應視具體終止事由採取相應程序:
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本條規範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理財產事務之限制。惟被收押人並非受監護宣告之人,仍具完全行為能力,故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本案。被收押人可自由授權他人代理處理租賃事務,無需法院許可。
(一)授權書之效力
被收押人簽署之授權書,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明確等),即生法律效力。受任人可依授權範圍代理處理租賃解約事宜。
(二)授權書之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109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受任人應將授權書返還被收押人,不得留置。此規定旨在避免受任人於代理權消滅後,仍持授權書對外為法律行為。
(一)有益費用之償還
依民法第431條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若承租人曾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且出租人知情未反對,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應償還該費用,但以現存增價額為限。此部分應於解約時一併處理。
(二)工作物之取回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此部分亦應於點交時確認處理。
(一)透過辯護律師取得授權
(二)授權書內容建議
授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三)向法院聲請特別接見(替代方案)
若無法透過辯護律師取得授權,可考慮向羈押法院聲請准許家屬接見:
取得合法授權後,依具體情形採取相應處理步驟:
(一)確認租約內容及終止事由
(二)與承租人溝通協商
(三)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無法合意時)
若無法與承租人達成合意,應依法定程序終止契約:
(四)辦理房屋點交
(一)書面文件之保留
(二)影像紀錄
若與承租人發生爭議,可考慮以下途徑:
(一)調解程序
(二)訴訟程序(必要時)
若無法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授權範圍之明確性
(二)與被收押人之持續溝通
(三)時效問題
(四)費用結算之詳細性
(五)授權書之返還
依民法第109條規定,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受任人應將授權書返還被收押人。因此:
關於被收押禁見之家人在外出租房屋之解約事宜,考量被收押人雖人身自由受限,但民事行為能力未受影響,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儘速透過辯護律師取得授權:此為最直接有效之方式,可由被收押人於律師接見時簽署授權書,授權家人代理處理租賃解約事宜。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特別接見:若無法透過律師取得授權,可向羈押法院聲請准許家屬接見,說明處理民事事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取得授權後依法定程序處理:受任人應在授權範圍內,依法定程序處理租賃解約事宜,包括與承租人協商、催告、終止通知、點交等程序。
善用書面文件保全證據:所有通知、催告均應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之,並保留相關證據,避免日後爭議。
考慮調解或訴訟:若無法與承租人達成合意,可考慮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被收押人之權益。
注意授權範圍及持續溝通:受任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事,並透過律師持續與被收押人溝通處理進度,重大決定應取得被收押人同意。
整體而言,雖被收押人無法親自處理,但透過合法授權及適當程序,仍可妥善處理租賃解約事宜。建議儘速聯繫辯護律師,取得授權後依法處理,以維護被收押人之權益。處理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費用結算之詳細性,以及與被收押人之持續溝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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