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違法使用被罰款,我該怎麼辦?能否放棄持分或要求其他共有人負責?

我早年繼承了一塊位於雲林縣的土地,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共有94人,其中我僅認識幾位兄弟姐妹,他們大部份都已過世. 最近,我收到縣政府的來函,指出該土地上存在違法使用的情況,即將罰款。我收到的文件中包含土地的照片及違法使用的描述,顯示土地上有違法建築。雖然我知道土地大約有幾公頃,但對其具體位置仍不太確定。我從未與其他所有權人討論過土地的使用問題,也不知道誰在實際使用這塊土地,且未收到任何相關通知或聯絡。目前,我需要在15天內寄回意見陳述書,以避免罰款,並考慮到年事已高,我不希望再持有該土地的任何持分,可以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早年繼承雲林縣一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為94人共有。近期收到縣政府違法使用通知,指出土地上有違法建築,將面臨罰款,需於15天內提出意見陳述書。當事人對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不知情,亦不清楚實際使用人為何,且因年事已高,希望處理持分並避免罰款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土地之法律關係

(一)繼承取得之共有關係

本案當事人係因繼承取得土地應有部分。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該土地於繼承後已辦理分割或應有部分登記,則應轉為分別共有關係。

考量本案土地共有人達94人,且當事人表示僅認識少數親屬,推測該土地應已完成繼承登記並確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屬分別共有性質。

(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

  1. 使用收益權: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2. 管理義務: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處分權限: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有處分權,但處分共有物全部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二、違法使用之行政責任

(一)行政罰責任歸屬原則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原則上應為實際違規行為人。惟實務上主管機關常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處分對象,此時各共有人可能面臨連帶責任。

(二)當事人責任評估

本案情況下,當事人若能證明:

  1. 非實際使用人
  2. 對違規使用不知情
  3. 未同意或授權他人違規使用

則應主張由實際違規使用人負責,當事人不應承擔行政罰責任。

三、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應把握15天期限,充分行使陳述意見權利,說明非實際使用人之事實,並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實際違規使用人。

四、持分處分之法律途徑

(一)遺產分割請求權

若該土地仍屬繼承遺產且未完成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惟考量本案共有人達94人,且多數已過世,遺產分割程序可能極為複雜,恐非短期內可完成。

(二)應有部分之處分

若土地已完成繼承登記並確定應有部分,當事人可就其應有部分為處分,包括:

  1. 出售予其他共有人或第三人
  2. 贈與他人
  3. 請求分割共有物

其中,出售予實際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應為較可行之方式。

(三)共有物分割

當事人可依法請求分割共有物,但考量:

  1. 共有人數眾多(94人)
  2. 多數共有人已過世,可能涉及再繼承
  3. 協議分割困難
  4. 裁判分割程序冗長

此途徑恐曠日廢時,不適合當事人年事已高且希望儘速處理之需求。

五、費用負擔問題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若因處理違規使用問題而產生費用,且該違規使用非當事人所為,相關費用不應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15天內)

(一)提出陳述意見書

建議陳述意見書應包含以下要點:

  1. 說明身分:僅為94位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比例甚小

  2. 陳述事實:

  • 從未實際使用系爭土地
  • 不知悉何人實際使用
  • 未同意或授權任何人違規使用
  • 對違規使用情況完全不知情
  1. 法律主張:
  • 依法應由實際違規使用人負責
  • 請求主管機關調查並查明實際使用人
  • 請求將處分對象變更為實際違規使用人
  1. 程序請求:
  • 請求暫緩處分
  • 請求給予合理時間調查實際使用狀況
  • 請求協助聯繫其他共有人

陳述意見書範例架構:

主旨:就貴府○○字第○○號函關於土地違規使用案提出陳述意見

說明:

(1)本人僅為系爭土地94位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比例甚小,從未實際使用系爭土地。

(2)本人對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狀況完全不知情,亦不清楚何人實際使用,更未同意或授權任何人為違規使用。

(3)依法行政罰應由實際違規行為人負責,懇請貴府調查並查明實際使用人,將處分對象變更為實際違規使用人。

(4)本人因年事已高,需要時間調查實際使用狀況並聯繫其他共有人協商處理,懇請貴府暫緩處分,給予合理處理時間。

(二)同步進行調查

  1.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確認:
  • 完整共有人名單及聯絡方式
  • 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是否有設定他項權利或租賃登記
  1. 實地勘查或委託親友勘查:
  • 確認違建實際狀況
  • 詢問鄰近土地所有人或當地村里長
  • 尋找可能的使用人線索
  • 拍照存證

二、中期處理方案(1至3個月)

(一)釐清使用關係

  1. 調查實際使用人:
  • 向鄰近土地所有人查詢
  • 向當地村里長或村里辦公室查詢
  • 查詢地政事務所是否有租賃契約登記
  • 查詢稅捐機關是否有使用人繳納地價稅記錄
  1. 確認法律關係:
  • 若有租賃關係:應由承租人負責
  • 若為無權占有:可請求返還土地
  • 若為其他共有人使用:應協商處理方式

(二)聯繫其他共有人

  1. 透過地政事務所取得之共有人名單,聯繫可聯繫之共有人

  2. 說明違規使用情況及可能面臨之罰款

  3. 討論共同處理方式,尋求共識

  4. 若可行,召開共有人會議討論處理方案

三、長期解決方案

(一)持分處分方式評估

方案一:出售持分予實際使用人

優點:

  • 可立即脫手,不再承擔管理責任
  • 實際使用人通常較有購買意願
  • 可附帶要求使用人處理違規問題

缺點:

  • 需先找到實際使用人
  • 價格可能較市價低

注意事項:

  • 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需通知其他共有人
  • 建議委託地政士辦理

方案二:出售持分予其他共有人

優點:

  • 其他共有人可能較有意願購買
  • 可簡化共有關係

缺點:

  • 需逐一聯繫共有人
  • 價格協商可能困難

注意事項:

  • 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共有人
  • 給予合理考慮期間

方案三:贈與持分

優點:

  • 可快速處理,免除後續責任
  • 受贈人若為直系血親,贈與稅負擔較輕

缺點:

  • 需負擔贈與稅(視土地公告現值而定)
  • 需找到願意受贈之人

注意事項:

  • 需辦理贈與登記
  • 受贈人需同意受贈
  • 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評估稅負

方案四:請求分割共有物

優點:

  • 可能取得特定部分土地,較易處分
  • 徹底解決共有關係

缺點:

  • 94人共有,協議分割幾乎不可能
  • 裁判分割程序冗長(可能數年)
  • 需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費
  • 不符合當事人儘速處理之需求

(二)建議採行方案

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且希望儘速處理,建議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出售持分予實際使用人

  • 若能找到實際使用人,以合理價格出售
  • 可附帶要求使用人處理違規問題並承擔相關責任
  • 建議委託地政士協助辦理

第二優先:出售或贈與予願意承受之共有人

  • 聯繫其他共有人,尋找願意購買或受贈者
  • 評估贈與稅負擔是否可接受
  • 簽訂協議由受讓人承擔後續責任

第三優先:委託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 尋找熟悉不動產交易之地政士或代書
  • 評估各種方案之可行性及成本
  • 選擇最適合之處理方式

四、行政救濟準備(必要時)

若主管機關仍堅持對當事人處分,可考慮:

(一)提起訴願

  1. 期限:於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起

  2. 訴願理由:

  • 非實際違規使用人
  • 對違規使用不知情且未同意
  • 處分對象錯誤
  • 違反比例原則
  1. 訴願請求:
  • 撤銷原處分
  • 或變更處分對象為實際使用人

(二)行政訴訟

若訴願決定仍不利,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行政救濟程序。

五、對實際使用人之民事請求(若查明使用人)

若確認實際使用人身分,可考慮:

  1. 請求返還土地及拆除地上物

  2. 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若因違規使用遭罰款,請求損害賠償

惟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建議優先以協商方式處理,避免訴訟。

肆、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1. 陳述意見書務必於15日內提出,逾期將喪失陳述機會,主管機關可能逕行處分

  2. 訴願期限為30日,需特別注意

  3. 民事請求權時效需注意,避免權利消滅

二、費用評估

  1. 行政救濟:訴願免費,行政訴訟需裁判費

  2. 民事訴訟:依訴訟標的計算裁判費

  3. 地政規費:辦理移轉登記需繳納規費及土地增值稅

  4. 專業費用:律師費、地政士費用等

建議事先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各方案之成本效益。

三、證據保全

  1. 保存所有政府來函及相關文件

  2. 拍攝土地現況照片並註記日期

  3. 收集可證明非實際使用人之證據

  4. 保留與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之通訊記錄

  5. 保存地政事務所申請之相關文件

四、其他建議

  1. 建議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2. 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如符合資格)

  3. 與家人討論,做出最適合之決定

  4. 注意身體健康,避免過度焦慮

  5. 保持與主管機關之溝通,展現處理誠意

伍、結論

關於當事人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遭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使用一案,考量當事人僅為94位共有人之一,對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不知情,且年事已高希望儘速處理,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於15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書,主張非實際使用人,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實際使用人並暫緩處分。

  2. 同步進行調查,透過地政事務所、鄰近土地所有人及當地村里長等管道,釐清實際使用人及使用狀況。

  3. 積極尋求處分持分之方式,以出售予實際使用人為優先考量,其次為出售或贈與予其他共有人。

  4. 若主管機關仍堅持處分,應考慮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主張處分對象錯誤。

  5. 必要時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並提高處理效率。

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建議以最簡便、快速之方式處理,避免長期訴訟。若能找到實際使用人並協商出售持分,應為最佳解決方案。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並把握各項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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