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年繼承了一塊位於雲林縣的土地,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共有94人,其中我僅認識幾位兄弟姐妹,他們大部份都已過世. 最近,我收到縣政府的來函,指出該土地上存在違法使用的情況,即將罰款。我收到的文件中包含土地的照片及違法使用的描述,顯示土地上有違法建築。雖然我知道土地大約有幾公頃,但對其具體位置仍不太確定。我從未與其他所有權人討論過土地的使用問題,也不知道誰在實際使用這塊土地,且未收到任何相關通知或聯絡。目前,我需要在15天內寄回意見陳述書,以避免罰款,並考慮到年事已高,我不希望再持有該土地的任何持分,可以怎麼處理?
當事人早年繼承雲林縣一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為94人共有。近期收到縣政府違法使用通知,指出土地上有違法建築,將面臨罰款,需於15天內提出意見陳述書。當事人對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不知情,亦不清楚實際使用人為何,且因年事已高,希望處理持分並避免罰款責任。
本案當事人係因繼承取得土地應有部分。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該土地於繼承後已辦理分割或應有部分登記,則應轉為分別共有關係。
考量本案土地共有人達94人,且當事人表示僅認識少數親屬,推測該土地應已完成繼承登記並確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屬分別共有性質。
使用收益權:各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管理義務: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處分權限: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有處分權,但處分共有物全部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原則上應為實際違規行為人。惟實務上主管機關常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處分對象,此時各共有人可能面臨連帶責任。
本案情況下,當事人若能證明:
則應主張由實際違規使用人負責,當事人不應承擔行政罰責任。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應把握15天期限,充分行使陳述意見權利,說明非實際使用人之事實,並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實際違規使用人。
若該土地仍屬繼承遺產且未完成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惟考量本案共有人達94人,且多數已過世,遺產分割程序可能極為複雜,恐非短期內可完成。
若土地已完成繼承登記並確定應有部分,當事人可就其應有部分為處分,包括:
其中,出售予實際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應為較可行之方式。
當事人可依法請求分割共有物,但考量:
此途徑恐曠日廢時,不適合當事人年事已高且希望儘速處理之需求。
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若因處理違規使用問題而產生費用,且該違規使用非當事人所為,相關費用不應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建議陳述意見書應包含以下要點:
說明身分:僅為94位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比例甚小
陳述事實:
陳述意見書範例架構:
主旨:就貴府○○字第○○號函關於土地違規使用案提出陳述意見
說明:
(1)本人僅為系爭土地94位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比例甚小,從未實際使用系爭土地。
(2)本人對系爭土地之實際使用狀況完全不知情,亦不清楚何人實際使用,更未同意或授權任何人為違規使用。
(3)依法行政罰應由實際違規行為人負責,懇請貴府調查並查明實際使用人,將處分對象變更為實際違規使用人。
(4)本人因年事已高,需要時間調查實際使用狀況並聯繫其他共有人協商處理,懇請貴府暫緩處分,給予合理處理時間。
透過地政事務所取得之共有人名單,聯繫可聯繫之共有人
說明違規使用情況及可能面臨之罰款
討論共同處理方式,尋求共識
若可行,召開共有人會議討論處理方案
方案一:出售持分予實際使用人
優點:
缺點:
注意事項:
方案二:出售持分予其他共有人
優點:
缺點:
注意事項:
方案三:贈與持分
優點:
缺點:
注意事項:
方案四:請求分割共有物
優點:
缺點:
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且希望儘速處理,建議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出售持分予實際使用人
第二優先:出售或贈與予願意承受之共有人
第三優先:委託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若主管機關仍堅持對當事人處分,可考慮:
期限:於處分書送達30日內提起
訴願理由:
若訴願決定仍不利,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行政救濟程序。
若確認實際使用人身分,可考慮:
請求返還土地及拆除地上物
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若因違規使用遭罰款,請求損害賠償
惟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建議優先以協商方式處理,避免訴訟。
陳述意見書務必於15日內提出,逾期將喪失陳述機會,主管機關可能逕行處分
訴願期限為30日,需特別注意
民事請求權時效需注意,避免權利消滅
行政救濟:訴願免費,行政訴訟需裁判費
民事訴訟:依訴訟標的計算裁判費
地政規費:辦理移轉登記需繳納規費及土地增值稅
專業費用:律師費、地政士費用等
建議事先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各方案之成本效益。
保存所有政府來函及相關文件
拍攝土地現況照片並註記日期
收集可證明非實際使用人之證據
保留與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之通訊記錄
保存地政事務所申請之相關文件
建議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如符合資格)
與家人討論,做出最適合之決定
注意身體健康,避免過度焦慮
保持與主管機關之溝通,展現處理誠意
關於當事人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遭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使用一案,考量當事人僅為94位共有人之一,對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不知情,且年事已高希望儘速處理,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立即於15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書,主張非實際使用人,請求主管機關調查實際使用人並暫緩處分。
同步進行調查,透過地政事務所、鄰近土地所有人及當地村里長等管道,釐清實際使用人及使用狀況。
積極尋求處分持分之方式,以出售予實際使用人為優先考量,其次為出售或贈與予其他共有人。
若主管機關仍堅持處分,應考慮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主張處分對象錯誤。
必要時委任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並提高處理效率。
考量當事人年事已高,建議以最簡便、快速之方式處理,避免長期訴訟。若能找到實際使用人並協商出售持分,應為最佳解決方案。處理過程中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並把握各項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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