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任一直要錢,我有義務給嗎?怎樣才能拒絕?

我想詢問 感情糾紛的問題 分手後前任女友 一直討要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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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女友分手後,遭前女友持續要求給付金錢。本案涉及分手後金錢請求之法律性質認定,需釐清該金錢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以及前女友之行為是否已逾越合法界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金錢請求之法律基礎檢視

依據民事法律關係,金錢給付請求權必須具備法律上之原因。本案中,前女友之金錢請求應屬於以下可能情形之一:

  1. 借貸關係 若交往期間曾有借款合意,且前女友能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則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惟依一般社會經驗,情侶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多屬日常開銷分擔或贈與性質,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雙方有借貸合意,否則難認定為借貸關係。

  2. 贈與關係 交往期間之金錢給付,若屬基於情誼之無償給與,且對方允受,應成立贈與關係。贈與一經完成,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受贈人亦無權再向贈與人請求給付。

  3. 不當得利 若前女友主張當事人於交往期間受有利益,而欲請求返還,則需證明當事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然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通常具有贈與或分擔費用之法律上原因,前女友恐難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給付。

(二)前女友請求之合法性評估

基於上述分析,前女友於分手後持續要求給付金錢,若無法提出具體之債權憑證或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其請求應欠缺法律上之正當原因。當事人對於無法律依據之請求,並無給付義務。

二、刑事責任

(一)強制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前女友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要求當事人給付其本無義務給付之金錢,可能涉及強制罪。所謂「強暴」係指對人施以有形之暴力;「脅迫」則指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本案中,若前女友之要求方式已達強暴或脅迫之程度,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不得不給付,即可能成立本罪。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前女友以加害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恐嚇,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例如:威脅將散布不實言論損害當事人名譽、揚言將對當事人或其家人不利等。

(三)其他刑事責任之排除

本案經檢視提供之法律條文,其他如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第332條(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第334條(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等規定,依目前所述案情,應不適用於本案。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

依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權利存在者,應就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前女友主張對當事人有債權存在,應由其證明:

  1. 金錢交付之事實
  2. 借貸合意之存在
  3. 債權金額之具體數額

反之,當事人若主張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屬贈與性質,亦應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顯示金錢給付之情境、雙方對金錢性質之認知等。

建議當事人應立即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雙方對話紀錄(LINE、簡訊、社群軟體訊息等)
  • 金錢往來紀錄(匯款單據、轉帳紀錄等)
  • 前女友要求給付之具體內容、時間、方式
  • 若有威脅或恐嚇內容,應特別保存作為刑事證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明確表達立場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或可保存紀錄之方式(如LINE訊息、電子郵件等),向前女友明確表達以下立場:

  1. 雙方已無金錢債務關係存在
  2. 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屬日常開銷分擔或贈與性質
  3. 請對方停止不當要求,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二)避免私下給付

切勿因情面、愧疚或畏懼而私下給付金錢。若無法律上義務而給付,可能被認定為承認債務存在,日後更難主張無給付義務。

(三)保持安全距離

若需與前女友溝通,應避免單獨接觸,最好有第三人在場或透過書面方式進行。若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應立即報警處理。

二、法律途徑

(一)刑事告訴

若前女友之行為已構成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當事人考量提出刑事告訴。具體而言:

  1. 若前女友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要求給付,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2. 若前女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相恐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提出刑事告訴時,應檢附相關證據,並詳述前女友之具體行為態樣。

(二)民事訴訟之因應

若前女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當事人應積極答辯,主張:

  1. 前女友之請求欠缺法律上原因
  2. 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屬贈與或分擔費用性質
  3. 前女友未能舉證證明債權存在

並請求法院駁回前女友之請求。

(三)保護令之聲請

若前女友之行為已構成騷擾,且雙方曾有親密關係,可考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可禁止前女友為騷擾、接觸、通話等行為,違反保護令者將面臨刑事處罰。

三、預防性建議

(一)釐清過往金錢往來

建議當事人檢視交往期間之金錢往來紀錄,確認是否確有借款情形。若確有借款且尚未清償,應主動處理,以免被動。

(二)尋求專業協助

本案涉及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並研擬最適當之處理策略。必要時,可委任律師發函或代理訴訟。

(三)心理調適

面對前女友之持續要求,當事人可能承受相當心理壓力。建議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避免因情緒因素做出不利決定。

四、注意事項

  1. 所有與前女友之溝通,應保持理性、冷靜,避免情緒性回應或衝突
  2. 切勿以暴力或不當手段回應前女友之要求
  3. 若情況持續惡化或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應立即尋求警政或社福單位協助
  4. 保存所有證據,以備日後法律程序之需

肆、結論

基於現有資訊,前女友於分手後持續要求給付金錢,若無法提出具體債權憑證或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其請求應欠缺法律上之正當原因,當事人並無給付義務。

若前女友之要求方式已達強暴、脅迫或恐嚇之程度,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當事人可考量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當事人應保存所有相關證據,明確拒絕不當要求,並視情況採取適當之法律行動。若情況持續或惡化,應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仍須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建議當事人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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