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於20多年前將一筆土地借用叔叔的名子登記在叔叔名下,因避免遠房親戚來分家產,事後在109年7月期間,叔叔經阿公同意將該土地出售,但並未告知阿公出售多少價金,事後得知出售價金為850萬元,但未分給阿公,全數被叔叔佔為己有,阿公和家中其他兄弟姊妹是否可以要求平分該筆出售土地價金850萬元呢?如叔叔不交想交出平分850萬價金會涉犯什麼刑責?
阿公於20多年前將其所有之土地借用叔叔名義登記,目的為避免遠房親戚分產。109年7月間,叔叔經阿公同意出售該土地,售得價金850萬元,但未告知阿公實際售價,且全數價金由叔叔佔有,未分配予阿公。現阿公及其他兄弟姊妹欲請求平分該筆價金,並詢問叔叔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本案阿公與叔叔間應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契約之一種。依此契約關係,土地之實質所有權人為阿公,叔叔僅為名義登記人,雙方間存在信託關係,叔叔負有依阿公指示處理土地事務及返還之義務。
雖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然在借名登記情形下,登記名義人與實質所有權人不同,實務上承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實質所有權仍應屬出資人即阿公所有。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中,叔叔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取得850萬元價金),致阿公受有損害(喪失土地及價金),阿公應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叔叔返還全部價金850萬元。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叔叔故意隱瞞售價、侵占價金,不法侵害阿公之財產權,阿公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阿公作為土地實質所有權人,對於出售所得價金,應得主張所有權並請求返還。
重要提醒:其他兄弟姊妹原則上無請求權
依本案事實,土地應為阿公所有,非全體兄弟姊妹共有。出售價金應歸屬阿公,非全體兄弟姊妹。除非能證明土地為全體共有,否則其他兄弟姊妹不得請求分配價金。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考量上述構成要件,叔叔之行為可能涉及背信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考量上述情形,叔叔之行為可能構成侵占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提醒:注意親屬間犯罪之特別規定
依刑法第324條規定:
第1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本案中,阿公與叔叔間之親屬關係,若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則侵占罪須告訴乃論,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關於背信罪部分,刑法並無類似親屬間須告訴乃論之規定,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惟實務上對於親屬間之背信行為,檢察官可能考量家庭和諧等因素,審慎評估是否起訴。
若能證明叔叔於出售時即有詐欺意圖,隱瞞實際售價,使阿公陷於錯誤而同意出售,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惟此部分需視具體證據而定。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及刑事法律關係,尚無明顯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叔叔返還850萬元價金,載明借名登記關係及出售經過,給予合理期限(如14日)返還價金。
考量家族關係,建議優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簡便、費用低廉之優點,且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同等效力。
若協商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金額為8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管轄法院為土地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考量叔叔可能脫產,建議聲請假扣押叔叔之財產。
判決確定後,若叔叔仍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叔叔之不動產、動產,或扣押其薪資、存款。
重要提醒:若侵占罪須告訴乃論,應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請特別注意告訴期間,避免逾期。
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提出書面告訴狀。
建議告訴背信罪(刑法第342條)及侵占罪(刑法第335條),可同時告訴,由檢察官認定。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優點為免繳裁判費,惟若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會被移送民事庭。
建議確認土地是否為阿公單獨所有,或為全體兄弟姊妹共有,需有明確證據證明。
其他兄弟姊妹無權請求分配價金,僅能於阿公死亡後依繼承法律關係處理,現階段應由阿公單獨主張權利。
需提出共有之證據(如出資證明、約定書等),各共有人可依其應有部分請求分配價金。
即使其他兄弟姊妹無直接請求權,仍可協助阿公蒐集證據、陪同進行協商或訴訟、提供證人證詞、分擔訴訟費用。
由阿公負舉證責任,需證明當初借名登記之事實,可能證據包括證人、資金流向、雙方對話等。
需證明850萬元確實由叔叔取得,可調取不動產買賣契約、匯款紀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諮詢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及勝訴可能性。
避免與叔叔發生衝突,所有對話盡量以書面或錄音保存,避免證據滅失。
評估訴訟對家族關係之影響,優先考慮協商解決,但不應因此放棄合法權益。
關於阿公將土地借名登記於叔叔名下,嗣後叔叔出售土地並侵占價金之行為,建議如下:
阿公應有權請求叔叔返還全部850萬元價金,基於借名登記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其他兄弟姊妹原則上無權請求分配,除非能證明土地為共有或有其他法律依據。
考量叔叔之行為可能涉犯背信罪及侵占罪,阿公可提出刑事告訴,惟若屬親屬間犯罪,侵占罪須告訴乃論,需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
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價金,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若不成再提起訴訟,同時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以增加談判籌碼。
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並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經過或證據滅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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