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阿公過世 阿嬤繼承阿公土地 但是土地過戶要繳100多-200萬 阿嬤身上也沒有錢 那這樣該怎麼處理 或者是政府會收購 還是怎麼樣嗎
委託人詢問其祖母(阿嬤)因祖父(阿公)過世而繼承土地,但辦理土地繼承過戶登記需繳納新台幣100萬至200萬元之相關稅費,因祖母無力負擔該筆費用,詢問應如何處理及是否有政府收購等替代方案。
依據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阿嬤於阿公過世時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即當然成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
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此規定意味著:
(1)保有使用:阿嬤雖未辦理登記,仍為合法所有權人,可繼續使用該土地
(2)處分限制:若要出售、贈與或設定抵押等處分行為,則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案阿嬤因繼承取得土地,應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因此,委託人所稱之100萬至200萬元費用,應不包含土地增值稅。
辦理繼承登記可能產生之費用包括:
(1)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若遺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目前為新台幣1,333萬元),則無須繳納
(2)登記規費:按土地申報地價計算,費用相對較低
(3)代書費用:若委託地政士辦理所需之服務費
(4)其他相關稅費:如地價稅等持有稅
建議先向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確認實際應繳納之稅費項目及金額,釐清是否確實需繳納100萬至200萬元,或該金額是否包含其他費用或有所誤解。
若確有遺產稅需繳納且金額較高,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達18期(1年6個月)。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抵繳。若阿嬤確實無力繳納遺產稅,可考慮以部分土地抵繳稅款。
若阿嬤無出售或處分土地之需求,可暫時不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未辦理登記僅影響處分權能,不影響繼承取得之所有權及使用權。阿嬤可繼續使用該土地,待日後有資金或需要處分時再辦理登記。
若決定不保留土地,可考慮:
(1)先與買方協商,由買方代墊稅款及登記費用
(2)辦理繼承登記後再過戶予買方
(3)從售價中扣除代墊之稅款及費用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出售時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影響稅額計算。
關於政府是否會收購土地,需說明如下:
(1)政府不會主動收購:除非該土地位於政府徵收範圍內(如公共工程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等),否則政府不會主動收購私人土地
(2)實物抵繳非收購:前述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之方式,係將土地移轉予國家以抵繳稅款,與一般收購性質不同
(3)需符合特定條件:若土地確實位於政府徵收或區段徵收範圍內,政府會依法定程序辦理徵收並給付補償金
(1)確認實際應繳金額
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戶籍謄本、死亡證明等)向國稅局查詢遺產稅確切金額,並向地政事務所查詢登記規費,釐清實際需繳納之費用項目及金額。
(2)評估是否急需辦理登記
若阿嬤無出售或設定抵押需求,可暫緩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規定,繼承權利已取得,暫不辦理登記不影響使用權。
(3)申請稅捐減免或延期
若確有遺產稅需繳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最長18期),或評估是否符合實物抵繳條件。
(1)保留土地方案
若土地有保留價值或具有情感意義,建議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或考慮向親友借款、申請貸款繳納。待辦妥登記後,土地可作為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貸款。
(2)出售土地方案
若決定出售土地,可尋找買方協助代墊稅款及登記費用,委託信譽良好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協助處理,確保交易安全。
(3)部分保留方案
若土地面積較大,可考慮分割後部分出售,以售地所得繳納稅款,保留部分土地供阿嬤使用或留予後代。
(1)遺產稅申報期限: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申報,逾期將有罰鍰
(2)繼承登記無期限限制:但建議儘早辦理,避免日後繼承人增加導致產權複雜化
(3)土地增值稅免徵: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此部分無須擔心
(4)自用住宅優惠:若該土地上有自用住宅,日後出售時可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之優惠稅率,但需符合相關要件
建議委託人攜帶相關文件諮詢:
(1)地政士(代書):瞭解登記程序及費用明細
(2)稅務代理人或會計師:規劃稅務處理方式,確認實際應繳稅額
(3)不動產經紀人:評估土地價值及出售可行性
(4)律師:若涉及複雜繼承問題或產權爭議,建議諮詢律師意見
關於阿嬤繼承阿公土地但無力負擔過戶費用之問題,考量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建議首先確認實際應繳納之費用項目及金額,釐清是否確實需繳納100萬至200萬元。
若確有高額遺產稅需繳納,可考慮申請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若無急迫處分需求,可暫緩辦理繼承登記,待有資金時再行辦理。政府不會主動收購私人土地,除非該土地位於徵收範圍內。
建議委託人儘速向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確認實際情況,並諮詢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最適合之處理方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及最新法規為準,並諮詢合格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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