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因為阿公登記給我孫子,但是只有登記房子而非土地,而公過世後,土地因為繼承變成阿伯的,現在阿伯要討佔有土地的不法租金,那要怎麼降低追溯的五年租金
當事人因祖父生前僅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其名下,而未一併移轉土地所有權。祖父過世後,土地因繼承由伯父取得所有權。現伯父主張當事人無權占有土地,請求給付過去五年之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當事人尋求降低給付金額之法律途徑。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若當事人占有使用伯父所有之土地而未支付對價,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當事人無償使用土地
(2)他方受有損害:伯父喪失土地使用收益
(3)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無法律上原因:若無合法占有權源,應屬無法律上原因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本案中,當事人所受利益為無償使用土地,其利益之性質無法以原物返還,應償還其價額,即相當於租金之金額。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
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當事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可能免負返還責任。但若當事人知悉或其後知悉無法律上原因(惡意),則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本案情形,考量當事人可能認為祖父贈與房屋時,土地使用權一併取得,若確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屬善意受領人。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原則上適用十五年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爭議在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適用五年短期時效。實務見解認為,若不當得利之內容相當於租金,且具有定期給付性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時效規定。
因此,超過五年部分之請求權,可能已罹時效而消滅,當事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伯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若當事人確屬無權占有,伯父得請求返還土地或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如前所述,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適用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應已罹時效,當事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最直接有效之抗辯方式。
若當事人能證明:
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善意)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例如僅為居住使用,未因此獲得金錢利益)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可能免負返還責任。但此抗辯實務上較難成立,因使用土地本身即為利益。
不當得利之金額應以「相當於租金」之標準計算,當事人得主張:
參考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年息計算(通常為申報地價之10%以下)
參考鄰近地區類似土地實際租金行情
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
主張應扣除相關費用(如地價稅、管理費等)
若當事人曾支出土地相關必要費用(如維護、修繕等),依民法第178條關於無因管理或相關規定,可能得請求償還,並主張與不當得利債務抵銷。
考量家族關係及訴訟成本,建議優先尋求協商和解,提出以下方案:
承認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但主張合理金額
提議分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較低金額和解
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徹底解決爭議
(1)蒐集相關證據
祖父移轉房屋之相關文件及時間
伯父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確切時間
過去是否曾給付任何對價之證明
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地價等資料
鄰近地區類似土地租金行情資料
(2)確認時效起算點
計算伯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確切時間
確認五年時效之起算點(通常自伯父知悉或可得而知當事人占有土地時起算)
明確計算已罹時效之部分
(3)評估法律關係
確認是否有其他法律上占有權源(如使用借貸、租賃等)
評估主張善意受領之可能性
(1)主動與伯父協商
承認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
但主張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
提出合理租金計算方式
(2)提出和解方案
建議以較低金額一次性解決爭議
或約定未來合理租金並補足過去差額
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及價格
(3)強調家族關係
考量家族和諧,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方案
避免訴訟造成家族關係破裂
(1)主要抗辯理由
主張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得拒絕給付
主張善意受領(若有事實依據)
爭執租金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鑑定合理租金
(2)聲請證據調查
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
提出相關土地租金行情比較資料
調查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及公告現值
(3)可能之反請求
若有支出土地相關必要費用,得反請求償還
主張抵銷以減少應給付金額
(1)取得土地所有權
評估向伯父購買土地之可能性及合理價格
徹底解決房地分屬問題
避免未來持續發生租金爭議
(2)建立書面契約
若無法購買土地,應與伯父簽訂正式書面契約
明確約定租金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避免未來再生爭議
關於伯父請求給付過去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策略降低給付金額:
(1)主張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相當於租金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應適用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當事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最有效之抗辯方式。
(2)爭執金額計算:即使五年內之請求權未罹時效,仍得爭執租金金額之計算標準,主張應以合理、較低之標準計算,並聲請法院鑑定。
(3)尋求和解:考量家族關係及訴訟成本,建議優先嘗試協商和解,提出合理之和解方案,以較低金額一次性解決爭議。
(4)長期規劃: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或與伯父簽訂正式租約,徹底解決房地分屬問題,避免未來持續發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儘速諮詢合格律師,針對具體事證提供更詳細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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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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