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登記給孫子、土地被阿伯繼承,怎麼減少五年租金追溯?

我的房子因為阿公登記給我孫子,但是只有登記房子而非土地,而公過世後,土地因為繼承變成阿伯的,現在阿伯要討佔有土地的不法租金,那要怎麼降低追溯的五年租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祖父生前僅將房屋所有權登記予其名下,而未一併移轉土地所有權。祖父過世後,土地因繼承由伯父取得所有權。現伯父主張當事人無權占有土地,請求給付過去五年之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當事人尋求降低給付金額之法律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若當事人占有使用伯父所有之土地而未支付對價,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當事人無償使用土地

(2)他方受有損害:伯父喪失土地使用收益

(3)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無法律上原因:若無合法占有權源,應屬無法律上原因

二、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一)返還利益之範圍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本案中,當事人所受利益為無償使用土地,其利益之性質無法以原物返還,應償還其價額,即相當於租金之金額。

(二)善意或惡意受領人之區別

依民法第182條規定:

  1. 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 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當事人於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可能免負返還責任。但若當事人知悉或其後知悉無法律上原因(惡意),則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本案情形,考量當事人可能認為祖父贈與房屋時,土地使用權一併取得,若確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屬善意受領人。

三、請求權時效之限制

(一)一般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原則上適用十五年時效。

(二)短期時效之適用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爭議在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適用五年短期時效。實務見解認為,若不當得利之內容相當於租金,且具有定期給付性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時效規定。

因此,超過五年部分之請求權,可能已罹時效而消滅,當事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四、所有權人之權利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伯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若當事人確屬無權占有,伯父得請求返還土地或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五、降低給付金額之可能途徑

(一)主張時效抗辯

如前所述,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適用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應已罹時效,當事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最直接有效之抗辯方式。

(二)主張善意受領且利益不存在

若當事人能證明:

  1. 受領時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善意)

  2.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例如僅為居住使用,未因此獲得金錢利益)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可能免負返還責任。但此抗辯實務上較難成立,因使用土地本身即為利益。

(三)爭執利益金額之計算

不當得利之金額應以「相當於租金」之標準計算,當事人得主張:

  1. 參考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年息計算(通常為申報地價之10%以下)

  2. 參考鄰近地區類似土地實際租金行情

  3. 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

  4. 主張應扣除相關費用(如地價稅、管理費等)

(四)主張部分抵銷

若當事人曾支出土地相關必要費用(如維護、修繕等),依民法第178條關於無因管理或相關規定,可能得請求償還,並主張與不當得利債務抵銷。

(五)協商和解

考量家族關係及訴訟成本,建議優先尋求協商和解,提出以下方案:

  1. 承認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但主張合理金額

  2. 提議分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較低金額和解

  3. 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徹底解決爭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1)蒐集相關證據

  • 祖父移轉房屋之相關文件及時間

  • 伯父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確切時間

  • 過去是否曾給付任何對價之證明

  • 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地價等資料

  • 鄰近地區類似土地租金行情資料

(2)確認時效起算點

  • 計算伯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確切時間

  • 確認五年時效之起算點(通常自伯父知悉或可得而知當事人占有土地時起算)

  • 明確計算已罹時效之部分

(3)評估法律關係

  • 確認是否有其他法律上占有權源(如使用借貸、租賃等)

  • 評估主張善意受領之可能性

二、協商策略

(1)主動與伯父協商

  • 承認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對價

  • 但主張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

  • 提出合理租金計算方式

(2)提出和解方案

  • 建議以較低金額一次性解決爭議

  • 或約定未來合理租金並補足過去差額

  • 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及價格

(3)強調家族關係

  • 考量家族和諧,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方案

  • 避免訴訟造成家族關係破裂

三、訴訟準備(若協商不成)

(1)主要抗辯理由

  • 主張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得拒絕給付

  • 主張善意受領(若有事實依據)

  • 爭執租金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鑑定合理租金

(2)聲請證據調查

  • 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合理租金

  • 提出相關土地租金行情比較資料

  • 調查當地土地申報地價及公告現值

(3)可能之反請求

  • 若有支出土地相關必要費用,得反請求償還

  • 主張抵銷以減少應給付金額

四、長期規劃

(1)取得土地所有權

  • 評估向伯父購買土地之可能性及合理價格

  • 徹底解決房地分屬問題

  • 避免未來持續發生租金爭議

(2)建立書面契約

  • 若無法購買土地,應與伯父簽訂正式書面契約

  • 明確約定租金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

  • 避免未來再生爭議

肆、結論

關於伯父請求給付過去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策略降低給付金額:

(1)主張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相當於租金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應適用五年短期時效。超過五年部分已罹時效,當事人得拒絕給付。此為最有效之抗辯方式。

(2)爭執金額計算:即使五年內之請求權未罹時效,仍得爭執租金金額之計算標準,主張應以合理、較低之標準計算,並聲請法院鑑定。

(3)尋求和解:考量家族關係及訴訟成本,建議優先嘗試協商和解,提出合理之和解方案,以較低金額一次性解決爭議。

(4)長期規劃:評估購買土地所有權之可能性,或與伯父簽訂正式租約,徹底解決房地分屬問題,避免未來持續發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儘速諮詢合格律師,針對具體事證提供更詳細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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