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裝監視器針對我家拍攝構成侵犯隱私嗎?可以另案提告嗎?

最近我家有被鄰居恐嚇,且也有至警局提告,但對方又裝了監視器對我家進行針對且持續性的檢舉,我收到檢舉通知單發現鏡頭明顯針對我家進行拍攝,我認為這有構成侵犯隱私,我去警局要在另外提告時,警察說先前恐嚇案件已送出,叫我等檢察官通知開庭後在提供這些證據一併處理,想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遭鄰居恐嚇已向警局提告,惟該鄰居後續裝設監視器針對當事人住家進行拍攝,並持續性檢舉,當事人認為已構成侵犯隱私,欲另行提告時,警方表示先前恐嚇案件已移送,建議等檢察官開庭時一併提供證據處理。當事人疑慮此處理方式是否妥適。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警方建議之適法性分析

(一)刑事案件之告訴權行使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犯罪被害人,對於不同之犯罪事實,應享有獨立之告訴權。

(二)警方建議之問題分析

警方建議「等檢察官通知開庭後再提供證據」之說法,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1)獨立告訴權之行使

監視器侵犯隱私與先前恐嚇案件應屬不同犯罪事實,當事人對於新發生之犯罪事實,應有權另行提出告訴,不受先前案件是否已移送之限制。

(2)偵查程序之獨立性

即使先前恐嚇案已移送地檢署,當事人仍可就新發生之侵害隱私行為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新的告訴。兩案雖可能具有關聯性,但在程序上應屬獨立之犯罪事實。

(3)證據保全之時效性

若等到開庭才提出,可能錯失最佳蒐證時機,且新的犯罪事實應有獨立之偵查程序,以確保證據之完整性與時效性。

二、監視器拍攝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若監視器拍攝範圍涉及當事人住家內部或私密空間等非公開之活動,可能構成本罪。惟應注意本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屬告訴乃論之罪。

(2)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延續可能性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監視器之裝設係為延續先前恐嚇行為,使當事人心生畏懼,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惟仍需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達到「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

(二)民事侵權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鄰居之行為若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當事人得請求:

  • 損害賠償
  • 精神慰撫金
  • 排除侵害(拆除或調整監視器角度)

三、案件處理之建議程序

(一)刑事程序部分

(1)另行提出告訴之必要性

考量監視器侵犯隱私之行為與先前恐嚇案件屬不同犯罪事實,建議當事人就監視器侵犯隱私之行為,向警局或地檢署另案提出告訴,不應等待先前恐嚇案開庭。

(2)告訴期間之注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若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應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建議儘速提出告訴,避免逾期。

(3)聲請併案處理之可能性

可於新案件中說明與先前恐嚇案之關聯性,請求檢察官考慮將兩案併案偵查,以利完整調查犯罪事實。

(4)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建議立即進行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 拍攝監視器裝設位置及拍攝角度
  • 保存檢舉通知單
  • 記錄檢舉之時間、頻率等資料
  • 若有其他鄰居可作證,請其提供證詞

(二)民事程序部分

可考慮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排除侵害(請求調整或拆除監視器)
  • 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若監視器持續侵害隱私,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暫時調整或遮蔽監視器。

四、偵查庭應對策略

當收到恐嚇案之偵查庭傳票時,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主動提出新證據

向檢察官說明後續發生之監視器侵犯隱私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2)請求併案偵查

說明兩案之關聯性,請求檢察官將新案件併入偵查。

(3)保持陳述一致性

陳述內容應與先前筆錄一致,避免自相矛盾影響可信度。

五、和解可能性評估

(1)刑事附帶民事和解

若檢察官起訴後,可考慮和解。和解內容應包括:調整監視器角度、停止檢舉、賠償等。

(2)和解注意事項

  • 務必委任律師審閱和解書內容
  • 避免在和解書中承認不實之犯罪事實
  • 確保和解條件具體明確且可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事項

(1)另行提出刑事告訴

攜帶相關證據(監視器照片、檢舉通知單等),至警局或地檢署就監視器侵犯隱私行為提出告訴,明確說明與先前恐嚇案之關聯性。

(2)蒐集完整證據

  • 拍攝監視器裝設位置、角度、拍攝範圍
  • 保存所有檢舉通知單
  • 製作檢舉時間表,證明持續性、針對性
  • 若有其他鄰居可作證,請其提供證詞

(3)考慮委任律師

由於涉及兩個案件且法律關係複雜,建議委任律師進行律師陪偵,律師可協助整合證據、提出完整法律主張。

二、時效注意事項

若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應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建議儘速提出告訴,避免逾期。

三、民事救濟途徑

(1)聲請假處分

若監視器持續侵害隱私,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暫時調整或遮蔽監視器。

(2)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肆、結論

關於警方建議「等開庭再提供證據」之說法,考量當事人就監視器侵犯隱私之新犯罪事實,應有權立即另行提出告訴,不應等待先前案件開庭。建議當事人:

(1)立即就監視器侵犯隱私行為另案提出告訴

(2)完整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3)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4)於恐嚇案偵查庭時主動提出新證據並請求併案

(5)評估民事救濟之必要性

透過完整的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權益,應為較妥適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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