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的孩子在學校因為有在培養紀錄的習慣,因此他對校園近期的性平事件做出紀錄 但畢竟是旁觀者,也僅是做日記。卻因為有其他同學好奇且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偷看。並回家告知父母 父母因認定日記內容不妥而與學校電話通知 2025/1/9校園某位主任收到訊息後,認定孩子是傳播隱私者。擅自將孩子叫去詢問並要求把私密日記交出 孩子因有著害怕校園主任的心理因素,把日記交出去。 但主任沒有因此去教育而是無止盡的謾罵甚至認定孩子長歪 後續又在其他節下課要求孩子將所有日記全數上交 孩子因懼怕而全數交出 此主任也因次再度因為私密日記內容而對孩子一陣輸出 導致孩子因莫須有的罪名對學校不信任,對師長不信任 對自己疑惑、害怕..... 收到消息的我也緊急與導師聯繫 但可以確定的是,導師不清楚發生了什麼。只知道孩子當天被主任叫去而已..... 經過我的說明,導師已告知主任處理不善,也會另請其他主任與之溝通 後續會提供說明 但因1/14~1/16是孩子的畢業旅行 所以至今2025/1/14,我還是沒有收到學校相關的說明 而那位耍著主任威嚴的人也跟去玩了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本案涉及學生因撰寫個人日記記錄校園性平事件,遭他人未經同意偷看後,學校主任在未經適當程序下要求學生交出私人日記,並對學生進行不當言語對待,造成學生心理創傷及對學校失去信任之情事。
時間軸: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個人日記屬於私密性極高之個人資料,應受隱私權保護。學生雖在學校,仍享有基本人權保障。
本案中,學校主任未經法定程序,強制要求學生交出私人日記,且未有明確法律授權或緊急危難情況,利用師生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使學生因恐懼而交出日記,此等行為可能構成對學生隱私權之侵害。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所稱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學生日記中若記載他人之個人資料,該等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特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同意 (6)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8)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本案中,學校未經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當取得學生之私人日記,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學校處理學生事務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本案中學校主任之處理方式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主任之「無止盡謾罵」、「認定孩子長歪」等言行,可能已逾越合理管教範圍,應秉持教育理念,不得對學生身心施加侮辱。
若日記內容涉及性平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由學校性平會處理,不得由單一主任逕自處理,且應保護當事人及檢舉人之隱私。
學生因此事件對學校、師長產生不信任,可能影響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造成學生「疑惑、害怕」等負面情緒,可能構成精神上之損害。
主任認定學生為「傳播隱私者」未經查證,「認定孩子長歪」等言論,可能涉及對學生人格之貶損。
建議依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內容應包括:
建議以書面正式發函給校長,副本給教育局,要求學校於合理期間內提出書面說明及處理方案。
若學校申訴結果不滿意,可向上級機關申訴:
依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對學校申訴決定不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附學校申訴決定書及相關證據。
若涉及重大違法事項,可同時副本給監察院。
若學校處理造成學生權益重大損害,可評估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視情節嚴重程度,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涉及罪名包括誹謗罪、妨害秘密罪等,但需評估構成要件是否充足。提告前應考量對學生可能造成之二次傷害、舉證困難度等因素,建議先循行政救濟途徑。
第1日至第3日(1月17日至19日):
(1)與孩子深談,了解完整事件經過及心理狀況 (2)製作詳細事件紀錄表 (3)撰寫正式申訴書 (4)預約學校會談時間
第4日至第7日(1月20日至23日):
(5)向學校遞交正式申訴書(建議親送並要求簽收) (6)同時發函給校長要求說明(存證信函) (7)副本給教育局備查 (8)要求學校於合理期間內回覆
同步進行:
(1)諮詢專業律師(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2)聯繫家長會,尋求支持 (3)整理完整證據資料 (4)評估是否需要媒體協助(需審慎評估)
情況A:學校積極處理
情況B:學校消極或不當處理
建議注意相關申訴時效規定,及時提出申訴。
若涉及國家賠償,應注意相關請求權時效規定。
本案涉及學校主任在處理學生事務時,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及受教育權。主任之行為可能已逾越合理管教範圍,對學生造成心理創傷。
建議採取「先行政救濟,保留其他權利」策略:
您的孩子撰寫個人日記本身應屬正當權利,記錄校園事件是培養觀察力的表現。本案中可能存在問題的是他人未經同意偷看日記、學校處理程序可能違法、主任對學生的不當對待等。
請務必讓孩子知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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