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漏水屋,能要求賣方減價和賠償裝潢損失嗎?

買到漏水屋需要賣方減少價金及裝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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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購買房屋後發現有漏水瑕疵,導致裝潢受損,現欲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及裝潢損害賠償。本案涉及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因瑕疵所生損害之賠償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分析:

  • 房屋漏水應屬於「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
  • 房屋之通常效用應包括遮風避雨、居住安全等基本功能
  • 漏水問題應已明顯影響房屋之居住品質及價值

二、買受人之權利

(一)減少價金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案可主張之權利:

  • 考量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僅部分瑕疵,解除契約可能顯失公平
  • 當事人應可依漏水修繕所需費用,請求相應減少買賣價金
  • 減少價金之計算應以修復漏水所需之合理費用為準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依據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3項並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據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本案分析:

  • 裝潢損害應屬於因瑕疵所生之損害,可另行請求賠償
  •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 賠償金額應以填補實際所受損害為限

(三)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若賣方於出賣時已知悉漏水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應可能構成可歸責之不完全給付,當事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蒐集

(一)漏水事實之證明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 委請專業技師或土木技師進行鑑定,確認漏水原因及範圍
  • 拍攝漏水現場照片、錄影存證
  • 保留漏水造成損害之相關證據

(二)修繕費用之證明

依據民法第213條第3項,當事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 取得至少2-3家專業廠商之估價單
  • 估價單應詳載修繕項目、工法及費用明細
  • 確保修繕方法為正常合理之工法

(三)裝潢損害之證明

依據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

  • 裝潢前後之照片對比
  • 裝潢費用之發票或收據
  • 因漏水需重新裝潢之估價單
  • 證明裝潢損害與漏水瑕疵間具有因果關係

四、時效限制

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注意事項:

  • 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賣方
  • 通知後六個月內應行使權利
  • 最長不得超過交屋後五年
  • 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則不受六個月期間限制

五、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依據民法第216條之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據民法第216-1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本案計算原則:

  • 修繕費用:以正常合理工法修復漏水所需之費用
  • 裝潢損害:因漏水導致裝潢毀損需重新施作之費用
  • 若有受有利益(如修繕後房屋價值提升),應可能予以扣除

六、特約免責條款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501-1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依據民法第247-1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若買賣契約中有免除或限制賣方瑕疵擔保責任之條款,且賣方故意不告知漏水瑕疵,該特約應可能無效。

七、過失相抵與賠償金額減輕

依據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若賣方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漏水瑕疵,且賠償金額對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可能減輕賠償金額。惟此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發函通知賣方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發現瑕疵後應即通知出賣人: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方房屋有漏水瑕疵
  • 載明發現漏水之時間、位置、狀況
  • 要求賣方於合理期限內處理(建議給予14-30日)
  • 保留存證信函回執作為證據

(二)蒐集證據

  • 委請專業技師鑑定漏水原因
  • 拍攝漏水現況及裝潢損害之照片、影片
  • 取得修繕費用估價單(建議3家以上)
  • 整理裝潢費用單據及損害證明

(三)保全現場

  • 在鑑定及協商完成前,盡量保持漏水現場原狀
  • 若有緊急修繕必要,應先拍照存證並保留單據

二、協商階段

(一)提出具體請求

依據民法第359條及第360條:

  • 減少價金:以修復漏水所需之合理費用為計算基礎
  • 損害賠償:裝潢損害之實際支出或重置費用
  • 提供專業估價單及鑑定報告作為依據

(二)協商策略

  • 先嘗試與賣方協商解決
  • 可考慮請仲介或第三方協助調解
  • 保持理性溝通,記錄協商過程

(三)和解方案

可能之和解方式:

  • 由賣方負擔修繕費用並修復漏水
  • 或由賣方給付修繕費用,買方自行修繕
  • 減少部分價金並賠償裝潢損失
  •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訴訟準備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訴訟標的

  • 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第227條)

(二)應備文件

  • 買賣契約書
  • 存證信函及回執
  • 漏水鑑定報告
  • 修繕估價單
  • 裝潢損害證明及單據
  • 現場照片、影片

(三)訴訟策略

  • 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
  • 必要時聲請保全證據或鑑定
  •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管理

依據民法第356條及第365條:

  • 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
  • 通知後六個月內應行使權利
  • 最遲不得超過交屋後五年

(二)證據保全

  • 所有與賣方之溝通應以書面為之
  • 重要對話可錄音存證(需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 妥善保管所有相關單據及證據

(三)費用評估

依據民法第216條:

  • 修繕費用應以正常合理工法為準
  • 避免過度修繕或不必要之支出
  • 裝潢損害應有合理因果關係

(四)專業協助

  •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 必要時可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
  • 複雜案件應委請專業技師鑑定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購買房屋後發現漏水瑕疵一事,依據民法第354條、第359條及第360條之規定,當事人應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一)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說明漏水瑕疵之具體情況,並要求於合理期限內處理。

(二)委請專業技師鑑定漏水原因,並取得修繕費用估價單,作為請求減少價金之依據。

(三)蒐集裝潢損害之相關證據,包括照片、單據等,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四)先嘗試與賣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五)注意民法第356條及第365條所定之時效限制,應於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且可能涉及較高金額之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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