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在105年賣祖產所得1670萬 阿公107年過世 留下有現金千萬 與3筆田賦 ,3筆田賦公告現值加起來大約700萬且田賦未完稅,阿嬤跟表姐和姑姑在阿公過世後,在沒有申報遺產稅的情況下轉走現金千萬,故意留下3筆未完稅的田賦不處理,請問該怎辦
本案涉及被繼承人(阿公)於107年過世後之遺產繼承爭議。被繼承人生前於105年出售祖產獲得1,670萬元,過世時遺有現金千萬元及3筆田地(公告現值合計約700萬元,且未完納田賦)。繼承人(阿嬤、表姐、姑姑)於被繼承人過世後,未依法申報遺產稅即擅自轉移現金千萬元,並刻意不處理未完稅之田地。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該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本案中:
(1)阿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2)表姐、姑姑:需確認其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自民國98年修法後,我國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不需以自己財產償還。本案中,田賦屬於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應由遺產中優先清償,您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阿公105年出售祖產後,於過世前2年內(即105年至107年間)有贈與行為,該贈與財產應視為遺產,需特別注意調查。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
本案阿公於107年過世,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即107年底前)完成遺產稅申報。若未依限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可能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需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均應課徵遺產稅,本案應包括:
(1)現金千萬元
(2)3筆田地(以公告現值700萬元計算)
(3)其他可能之財產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關係,任何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分遺產。若阿嬤、表姐、姑姑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擅自轉移現金,該處分行為可能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權益。
若阿嬤、表姐、姑姑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擅自轉移現金,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1)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其行為不法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可能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權人應注意時效問題。
(2)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阿嬤等人無法律上原因取得超過其應繼分之財產,其他繼承人可能依此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刑事責任
若阿嬤等人之行為涉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惟刑事責任之成立需符合嚴格之構成要件,建議蒐集具體證據後再行評估。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包括未繳納之田賦),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田賦屬於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應由遺產中優先清償。您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責,不需擔心需自行償還田賦。
依據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若未陳報遺產清冊,雖仍適用限定繼承,但可能因未能完整掌握全部債權人而影響權益保障。建議儘速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權益。
另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若有債權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提出,應依限辦理。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若協議不成,您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全部遺產,並主張阿嬤等人擅自轉移之現金應計入遺產分配。
(1)調閱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
(2)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3)確認您(委託人)之繼承人身分及順位
(1)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掌握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
(2)調查現金流向:
(3)確認3筆田地之詳細資訊:
雖已逾申報期限,仍建議儘速補申報,理由如下:
(1)避免罰鍰持續累積
(2)完成申報後才能合法分割遺產
(3)展現誠信配合態度,可能爭取從輕處罰
申報程序:
(1)準備文件:
(2)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說明逾期原因,申請從輕處罰
(1)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依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雖已逾3個月期限,仍建議辦理:
(2)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若協議不成,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3)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為防止剩餘財產(3筆田地)被繼續處分:
若阿嬤等人之行為涉及犯罪,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惟刑事告訴需有具體證據,建議先蒐集: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權應自知悉犯罪時起6個月內行使,請注意時效問題。
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
在進行法律程序前,可先嘗試協商:
(1)通知全體繼承人召開會議
(2)提出遺產清冊及分配方案
(3)要求說明現金流向
(4)協商田賦清償及遺產分割方式
(1)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免費)
(2)委任律師發函催告,展現訴訟決心
(3)透過第三方協調,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1)遺產稅申報:雖已逾期,仍應儘速補申報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3)刑事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自知悉犯罪時起6個月內
(1)儘速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通常保存5至10年)
(2)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
(3)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1)向地政機關查詢欠繳金額
(2)田賦為遺產債務,應優先清償
(3)可主張以遺產(含被轉移之現金)清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您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階段:資訊蒐集(1至2週)
(1)確認繼承人身分
(2)調閱財產資料
(3)查詢現金流向
(4)計算田賦欠繳金額
第二階段:補正程序(1個月)
(1)補辦遺產稅申報
(2)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3)對田地聲請假處分
第三階段:協商溝通(1至2個月)
(1)發函催告返還
(2)召開繼承人會議
(3)聲請調解
第四階段:法律程序(視情況)
(1)提起民事訴訟(遺產分割、返還不當得利)
(2)提出刑事告訴
(3)向國稅局檢舉
關於本案涉及遺產稅申報、遺產分割及可能之刑事責任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您:
(1)立即行動:儘速補辦遺產稅申報及陳報遺產清冊,避免法律責任擴大
(2)蒐集證據:調查現金流向及保全相關證據
(3)尋求專業協助: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4)多管齊下:考量同時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增加談判籌碼
(5)保護剩餘財產:對3筆田地聲請假處分,防止繼續被處分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原則,您僅需以遺產範圍負責,不需擔心需自行償還田賦。關鍵在於追回被不當轉移之現金,並確保遺產依法公平分配。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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