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遺產被挪用沒申報,阿嬤又贈與表姐,遺產稅和贈與稅怎麼補繳?

阿公在民國105年賣祖產獲得1670萬,阿公107年過世留下現金千萬與3筆未完稅的田賦,3筆田賦公告現值近700萬 阿嬤在姑姑和表姐陪同下在沒申報遺產就轉走阿公現金千萬,只留下3筆未完稅的田賦 ,阿嬤在114年也過世 ,死亡前贈與表姐現金 現金來源自阿公的遺產。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祖父母遺產繼承及財產處分爭議。案件時序如下:

  1. 民國105年:阿公出售祖產獲得新台幣1,670萬元
  2. 民國107年:阿公過世,遺產包括:
  • 現金約千萬元
  • 3筆未完稅田賦(公告現值近700萬元)
  1. 107年後:阿嬤在姑姑和表姐陪同下,未申報遺產即轉走阿公現金千萬元
  2. 民國114年:阿嬤過世前贈與表姐現金(來源為阿公遺產)
  3. 民國114年:阿嬤過世

貳、法律分析

一、阿公遺產繼承問題

(一)繼承人範圍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本案阿公過世時:

  • 配偶(阿嬤)為當然繼承人
  • 子女(包括您的父親/母親)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二)應繼分比例

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假設阿公有3名子女(含您的父/母親),則:

  • 阿嬤應繼分:1/4
  • 每位子女應繼分:各1/4

(三)遺產總額認定

阿公107年過世時遺產應包括:

  • 現金約1,000萬元
  • 3筆田賦(公告現值約700萬元)
  • 合計約1,700萬元

二、阿嬤擅自處分遺產的法律效果

(一)未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本案阿公於107年過世,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惟阿嬤未依限申報,應涉及以下法律效果:

  1. 行政責任: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核定其應納稅額
  • 可能面臨罰鍰處分
  1. 稅捐債務: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未繳納之遺產稅仍為遺產債務

(二)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阿嬤雖為當然繼承人,但無權單獨處分全部遺產。其擅自轉走千萬現金的行為,應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 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 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其他繼承人得請求返還侵害之應繼分
  1. 刑事責任:
  • 可能涉及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 可能涉及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三、阿嬤過世前贈與表姐的效力

(一)贈與行為分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阿嬤贈與表姐現金,若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二)法律效果

  1. 該贈與應屬無權處分:
  • 阿嬤僅得處分其應繼分(約1/4)
  • 超過部分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1. 其他繼承人得主張:
  • 贈與無效或效力未定
  • 請求表姐返還不當得利

四、阿嬤遺產繼承問題

(一)阿嬤遺產範圍

阿嬤114年過世時,其遺產應包括:

  1. 從阿公遺產中合法取得之應繼分(約425萬元)
  2. 阿嬤自有財產
  3. 不包括:超過應繼分而擅自取得之財產

(二)遺產稅申報義務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遺產稅扣除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第1款: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 第2款: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
  • 第3款: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 第10款: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四)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本案阿公過世時,阿嬤可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此部分需視阿公、阿嬤婚後財產狀況而定。

(五)繼承人權益

阿嬤過世後,其子女對阿嬤遺產有繼承權,但不影響對阿公遺產的請求權。

五、農業用地扣除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本案3筆田賦若屬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承受者,可能適用全額扣除。惟需注意:

  1. 須確認土地是否作農業使用
  2. 承受後5年內須繼續作農業使用
  3. 否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事項(優先順序)

(一)確認繼承人身分及人數

  1. 調閱阿公、阿嬤之戶籍謄本(含除戶)
  2. 確認所有法定繼承人
  3. 製作繼承系統表

(二)清查遺產範圍

阿公遺產:

  • 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 調查銀行帳戶往來明細(107年前後)
  • 確認3筆田賦現況及價值
  • 追查千萬現金流向

阿嬤遺產:

  • 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 調查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 確認贈與表姐之金額及時間

二、遺產稅處理

(一)阿公遺產稅

雖已逾申報期限(107年過世,應於108年初申報),仍應:

  1. 補申報遺產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核定其應納稅額
  • 向國稅局說明情況
  • 檢附完整財產清單
  • 繳納稅款及罰鍰
  1. 主張免責:
  • 說明阿嬤擅自處分,其他繼承人不知情
  • 爭取減輕罰鍰

(二)阿嬤遺產稅

  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阿嬤過世後6個月內申報
  2. 將爭議財產列入遺產清冊
  3. 註明財產爭議情況
  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主張各項扣除額

(三)申請延期

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

  • 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
  • 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三、民事救濟途徑

(一)協商階段

  1. 發函通知:
  • 向姑姑、表姐發存證信函
  • 說明法律關係及侵權事實
  • 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1. 家族協商:
  • 召開家族會議
  • 尋求和解方案
  • 考慮調解程序

(二)訴訟階段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

  1. 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2. 分割遺產之訴
  3.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
  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訴訟標的:

  • 請求返還阿公遺產中超過阿嬤應繼分之部分
  • 請求表姐返還受贈財產
  • 請求損害賠償(含利息損失)

四、刑事告訴

視情節嚴重程度,可考慮:

  1. 侵占罪告訴:
  • 告訴期間: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
  • 對象:阿嬤(已過世則無法追訴)、姑姑、表姐
  1. 背信罪告訴:
  • 若有委任或信託關係

注意:刑事告訴應審慎評估,考量家族關係及舉證難度。

五、保全程序

為避免財產繼續流失:

  1. 聲請假扣押:
  • 針對姑姑、表姐之財產
  • 提供擔保金
  1. 聲請假處分:
  • 禁止處分3筆田賦
  • 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六、繼承方式選擇

針對阿嬤遺產,建議:

  1. 評估債務狀況:
  • 若阿嬤有大額債務,考慮拋棄繼承
  • 若無債務,可辦理限定繼承
  1. 辦理期限:
  • 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
  •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肆、結論

本案核心在於阿嬤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阿公遺產,應涉及侵害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權益。

關於阿公遺產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繼承人身分、清查財產
  2. 1個月內補申報阿公遺產稅、發函通知相關人
  3. 3個月內決定阿嬤遺產繼承方式、嘗試協商
  4. 6個月內申報阿嬤遺產稅、評估訴訟必要性

考量阿嬤擅自處分遺產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訴訟」策略:

  1. 委請律師發函,展現法律專業及決心
  2. 提出具體和解方案(如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 給予合理協商期間
  4. 若協商破裂,考慮提起訴訟並聲請保全

特別提醒:

  1. 保存證據:所有相關文件、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
  2. 諮詢專業:建議委任熟悉繼承案件之律師協助
  3. 情理兼顧:在維護權益同時,考量家族和諧
  4. 及時行動:避免時效經過或財產繼續流失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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