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在民國105年賣祖產獲得1670萬,阿公107年過世留下現金千萬與3筆未完稅的田賦,3筆田賦公告現值近700萬 阿嬤在姑姑和表姐陪同下在沒申報遺產就轉走阿公現金千萬,只留下3筆未完稅的田賦 ,阿嬤在114年也過世 ,死亡前贈與表姐現金 現金來源自阿公的遺產。請問該如何處理
本案涉及祖父母遺產繼承及財產處分爭議。案件時序如下: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本案阿公過世時:
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假設阿公有3名子女(含您的父/母親),則:
阿公107年過世時遺產應包括: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本案阿公於107年過世,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惟阿嬤未依限申報,應涉及以下法律效果:
阿嬤雖為當然繼承人,但無權單獨處分全部遺產。其擅自轉走千萬現金的行為,應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阿嬤贈與表姐現金,若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阿嬤114年過世時,其遺產應包括: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本案阿公過世時,阿嬤可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此部分需視阿公、阿嬤婚後財產狀況而定。
阿嬤過世後,其子女對阿嬤遺產有繼承權,但不影響對阿公遺產的請求權。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本案3筆田賦若屬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承受者,可能適用全額扣除。惟需注意:
阿公遺產:
阿嬤遺產:
雖已逾申報期限(107年過世,應於108年初申報),仍應:
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
訴訟標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可考慮:
注意:刑事告訴應審慎評估,考量家族關係及舉證難度。
為避免財產繼續流失:
針對阿嬤遺產,建議:
本案核心在於阿嬤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阿公遺產,應涉及侵害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權益。
關於阿公遺產處理,建議:
考量阿嬤擅自處分遺產可能涉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訴訟」策略:
特別提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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