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二手商品店以1.58萬購買筆電,但店員銷售時未傳達正確產品資訊,後續使用不符需求,已將產品轉手僅獲得10%回收金額價值,我還可以如何向原店家爭取合理的賠償
當事人於某二手商品店以新臺幣15,800元購買筆記型電腦一台,惟店員於銷售時未充分告知產品正確資訊,致當事人購買後發現產品不符使用需求。當事人已將該筆電轉售他人,僅回收約10%之價值(約新臺幣1,580元),損失約新臺幣14,220元。當事人欲向原店家請求合理賠償。
本案當事人與二手商品店間之交易,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關係:
(1)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二手商品店以營利為目的經銷商品,應屬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當事人為消費商品之最終使用者,應屬消費者
(3)消費關係:雙方就筆記型電腦買賣所生之法律關係,應成立消費關係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更明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若店員於銷售時未充分告知產品正確資訊,致當事人購買不符需求之商品,應可能構成未盡告知義務。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之權利:「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店員未充分告知產品資訊,致商品不符契約預定效用,應可能構成瑕疵。
二手商品雖非全新品,但企業經營者仍負有告知義務,應就商品之實際狀況、功能限制、已知瑕疵、適用範圍為充分說明。若未盡告知義務,致消費者購買不符需求之商品,應可能仍構成瑕疵。
當事人已將商品轉售他人,在法律上可能產生以下影響:
(1)解除契約請求權:因商品已非當事人所有,原則上可能無法再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商品
(2)減少價金請求權:應仍可主張,但需證明瑕疵存在及損害程度
(3)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最為可行,可請求因瑕疵所生之損害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本案損害可能包括:
計算方式:
依據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本案當事人係因店員未充分告知而受損害,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其請求應具有正當性。
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重點: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建議應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1)購買憑證:
(2)產品資訊:
(3)瑕疵證明:
(4)損害證明:
(5)溝通紀錄:
時機:立即進行
方式:
(1)備妥上述證據
(2)以書面或當面方式向店家說明:
請求內容:
注意事項:
(1)強調事實:店員未充分告知產品資訊
(2)說明損失:因資訊不實導致之具體損害
(3)提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定
(4)展現誠意:願意透過協商解決,避免訴訟
(5)保留權利:若協商不成,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時機:與店家協商不成或未獲回應
管道: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申訴內容:
(1)申訴書(載明事實經過、請求事項)
(2)相關證據資料
(3)與店家協商之紀錄
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效果:
時機: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
管道: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效果:
時機: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
管道: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程序:
(1)提出調解申請書
(2)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期日
(3)雙方到場進行調解
(4)調解成立或不成立
優點:
注意事項:
適用條件:請求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至第436條之32
管轄法院:
訴訟標的:
(1)主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4,220元
(2)備位聲明:請求減少價金新臺幣14,220元
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瑕疵擔保責任)
(2)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3)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訴訟費用:
優點:
缺點:
起訴狀應載明:
(1)當事人基本資料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證據方法
(4)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舉證責任:
當事人應證明:
可能抗辯:
店家可能主張:
因應策略:
(1)整理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2)撰寫事實經過說明書
(3)計算損害金額
(4)研究相關法律規定
(1)向店家提出書面協商請求
(2)說明事實、法律依據及請求內容
(3)給予店家合理回應時間(如7日)
(4)保持溝通管道暢通
(1)若協商不成,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2)提供完整資料
(3)配合消保官調查
(4)參與協調會議
(1)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準備調解資料
(3)出席調解期日
(4)爭取合理調解方案
(1)若調解不成立,評估提起訴訟
(2)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起訴狀
(3)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4)出庭應訴
考量本案當事人之請求,應具有相當之法律基礎:
(1)瑕疵擔保責任:若店員未充分告知產品資訊,應可能致商品不符契約預定效用
(2)消費者保護:企業經營者可能違反告知義務
(3)損害賠償:若因店家過失致當事人受有實際損失,應可能請求賠償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整體評估:若能提出充分證據,應有相當勝訴機會
(1)第一優先:協商解決
(2)第二優先:申訴調解
(3)最後手段:提起訴訟
考量訴訟成本及和解可能性,建議:
(1)理想金額:新臺幣14,220元(全額損失)
(2)可接受金額:新臺幣10,000元至12,000元(約70%至85%)
(3)最低金額:新臺幣8,000元(約55%)
(1)保持理性、專業態度
(2)以事實及法律為依據
(3)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
(4)避免情緒化或威脅性言詞
(5)保留所有證據及紀錄
(1)舉證困難:若無法證明店員說明內容,可能敗訴
(2)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
(3)金錢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支出
(4)執行風險:勝訴後仍需強制執行才能取得賠償
關於當事人購買筆電後發現不符需求之行為,考量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
(1)立即蒐集並整理所有證據
(2)先與店家進行誠意協商(給予7日回應期)
(3)協商不成即向消保中心申訴(不要拖延)
(4)積極參與調解程序(爭取合理方案)
(5)評估訴訟必要性(考量成本效益)
若店家態度良好,建議以新臺幣10,000元至12,000元和解,可快速解決爭議,避免後續勞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如有需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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