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意逼車急煞導致追撞,警方說雙方都有故意,對方告我傷害罪怎麼辦?

對方 惡意逼車 兩次急煞 第二次急煞 我煞車不及 撞上 警方來 說因為雙方都覺得對方是故意的 所以不能以交通事故來處理 現在對方要告我 故意傷害 請問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行車過程中遭對方惡意逼車並兩次急煞,第二次急煞時因煞車不及而撞上對方車輛。警方到場後表示因雙方均認為對方係故意行為,故不以交通事故處理。現對方欲提告故意傷害罪,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故意傷害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1)傷害行為、(2)傷害之故意、(3)致人受傷之結果。

本案中,當事人係因對方急煞而煞車不及,屬於被動反應而非主動攻擊行為。就主觀要件而言,當事人應缺乏傷害之「故意」,較符合過失傷害之情形。若對方主張故意傷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具有傷害之故意,此舉證責任相當困難。

(二)過失傷害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若能證明當事人已盡注意義務,仍因對方突然急煞而無法避免碰撞,可能不構成過失。此部分需視行車紀錄器影像、煞車痕跡、車速等證據綜合判斷。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可撤回告訴。

(三)對方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構成以強暴、脅迫妨害當事人行使正常行車權利,應涉及強制罪。

  1. 公共危險罪之可能性

對方在道路上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惟查提供之法條中,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所稱「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實務上多指損壞、壅塞等物理性妨害行為。對方逼車、急煞行為是否該當本條,仍需視具體情節及實務見解而定。

  1. 過失傷害之可能性

若當事人因對方急煞而受傷,對方亦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此部分需視當事人是否受有傷害及對方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定。

(四)阻卻違法事由之主張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中,當事人面對對方惡意逼車、急煞,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或「緊急危難」。若當事人撞上對方係出於緊急避難,例如若完全煞停可能遭後方車輛追撞,危險更大,且別無其他選擇,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惟此主張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包括當時路況、車速、煞車距離等。

(五)肇事逃逸罪之排除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當事人已報警處理,並未逃逸,不涉及肇事逃逸罪。此為本案有利之處。

二、民事責任

本案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雙方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責任之分擔應依過失比例認定。若能證明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當事人可保留以下求償權利:

(一)車輛修復費用

(二)若有受傷,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三)其他因本案所生之必要費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蒐集並保全證據(最重要)

  1. 行車紀錄器影像

立即備份當時完整影像(含前後時段),可證明對方惡意逼車、兩次急煞之事實,以及當事人已盡煞車義務但仍無法避免。此為本案最關鍵證據。

  1. 現場照片

保存車輛受損位置、程度、煞車痕跡、道路狀況等照片。

  1. 證人

尋找現場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式及願意作證之意願。

  1. 警方紀錄

取得警方製作之筆錄、現場圖等資料,注意警方紀錄中對於雙方陳述之記載。

  1. 其他車輛行車紀錄器

若現場有其他車輛,可請求提供影像。

  1. 申請調閱監視器

請警方協助調閱路口監視器,可能記錄對方逼車過程。

(二)向警方報案並製作完整筆錄

  1. 對對方提出告訴

考量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等犯行,建議對對方提出告訴。

  1. 製作完整筆錄

詳細陳述事發經過,強調對方兩次急煞之惡意行為,說明自己已盡煞車義務但仍無法避免。

二、法律程序因應策略

(一)若對方提告故意傷害

  1. 主張不構成故意傷害

強調缺乏傷害之故意,係因對方惡意急煞而被動撞上,提出行車紀錄器等證據證明。

  1. 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若情況符合,可主張緊急避難,說明撞上係不得已之行為。

  1. 主張對方過失責任較重

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依過失相抵原則,對方應負主要責任。

(二)積極主張對方刑事責任

考量提出強制罪告訴,以對方惡意逼車、急煞,妨害當事人行車權利為由,此可作為談判籌碼。

(三)民事求償策略

保留求償權利,包括車輛修復費用、若有受傷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主張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和解時機

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撤回告訴。惟若對方堅持告故意傷害,和解效果可能有限。建議先確認對方實際提告罪名。

(二)和解條件

  1. 雙方撤回告訴

  2. 損害賠償依過失比例分擔,若證據充分顯示對方惡意,可主張對方負主要責任

  3. 務必製作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撤回告訴等事項

四、委任律師協助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分析證據強度、擬定訴訟策略、出庭辯護及與對方協商。

肆、結論

本案關鍵在於證據之保全與呈現。行車紀錄器影像為最關鍵證據,務必完整保存。當事人不應被動等待對方告訴,可考量主動對對方提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就刑事責任而言,當事人應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缺乏傷害之故意。若涉及過失傷害,需視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定。若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仍因對方突然急煞而無法避免,可能不構成過失。此外,當事人可主張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

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等犯行。建議對對方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作為談判籌碼。

就民事責任而言,賠償責任之分擔應依過失比例認定。若能證明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本案雖已報警處理,不涉及肇事逃逸罪,惟仍需耗費時間、金錢、精力處理後續程序。建議儘速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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