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 惡意逼車 兩次急煞 第二次急煞 我煞車不及 撞上 警方來 說因為雙方都覺得對方是故意的 所以不能以交通事故來處理 現在對方要告我 故意傷害 請問我該怎麼辦
本案當事人於行車過程中遭對方惡意逼車並兩次急煞,第二次急煞時因煞車不及而撞上對方車輛。警方到場後表示因雙方均認為對方係故意行為,故不以交通事故處理。現對方欲提告故意傷害罪,當事人尋求法律建議。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意傷害罪之成立須具備:(1)傷害行為、(2)傷害之故意、(3)致人受傷之結果。
本案中,當事人係因對方急煞而煞車不及,屬於被動反應而非主動攻擊行為。就主觀要件而言,當事人應缺乏傷害之「故意」,較符合過失傷害之情形。若對方主張故意傷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具有傷害之故意,此舉證責任相當困難。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若能證明當事人已盡注意義務,仍因對方突然急煞而無法避免碰撞,可能不構成過失。此部分需視行車紀錄器影像、煞車痕跡、車速等證據綜合判斷。
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若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可撤回告訴。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構成以強暴、脅迫妨害當事人行使正常行車權利,應涉及強制罪。
對方在道路上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惟查提供之法條中,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條所稱「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實務上多指損壞、壅塞等物理性妨害行為。對方逼車、急煞行為是否該當本條,仍需視具體情節及實務見解而定。
若當事人因對方急煞而受傷,對方亦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此部分需視當事人是否受有傷害及對方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定。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中,當事人面對對方惡意逼車、急煞,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或「緊急危難」。若當事人撞上對方係出於緊急避難,例如若完全煞停可能遭後方車輛追撞,危險更大,且別無其他選擇,可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惟此主張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包括當時路況、車速、煞車距離等。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當事人已報警處理,並未逃逸,不涉及肇事逃逸罪。此為本案有利之處。
本案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雙方均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責任之分擔應依過失比例認定。若能證明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當事人可保留以下求償權利:
(一)車輛修復費用
(二)若有受傷,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三)其他因本案所生之必要費用
立即備份當時完整影像(含前後時段),可證明對方惡意逼車、兩次急煞之事實,以及當事人已盡煞車義務但仍無法避免。此為本案最關鍵證據。
保存車輛受損位置、程度、煞車痕跡、道路狀況等照片。
尋找現場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式及願意作證之意願。
取得警方製作之筆錄、現場圖等資料,注意警方紀錄中對於雙方陳述之記載。
若現場有其他車輛,可請求提供影像。
請警方協助調閱路口監視器,可能記錄對方逼車過程。
考量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等犯行,建議對對方提出告訴。
詳細陳述事發經過,強調對方兩次急煞之惡意行為,說明自己已盡煞車義務但仍無法避免。
強調缺乏傷害之故意,係因對方惡意急煞而被動撞上,提出行車紀錄器等證據證明。
若情況符合,可主張緊急避難,說明撞上係不得已之行為。
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依過失相抵原則,對方應負主要責任。
考量提出強制罪告訴,以對方惡意逼車、急煞,妨害當事人行車權利為由,此可作為談判籌碼。
保留求償權利,包括車輛修復費用、若有受傷之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主張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可撤回告訴。惟若對方堅持告故意傷害,和解效果可能有限。建議先確認對方實際提告罪名。
雙方撤回告訴
損害賠償依過失比例分擔,若證據充分顯示對方惡意,可主張對方負主要責任
務必製作書面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撤回告訴等事項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分析證據強度、擬定訴訟策略、出庭辯護及與對方協商。
本案關鍵在於證據之保全與呈現。行車紀錄器影像為最關鍵證據,務必完整保存。當事人不應被動等待對方告訴,可考量主動對對方提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就刑事責任而言,當事人應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缺乏傷害之故意。若涉及過失傷害,需視當事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定。若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仍因對方突然急煞而無法避免,可能不構成過失。此外,當事人可主張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
對方惡意逼車、急煞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等犯行。建議對對方提出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作為談判籌碼。
就民事責任而言,賠償責任之分擔應依過失比例認定。若能證明對方惡意逼車、急煞為肇事主因,對方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本案雖已報警處理,不涉及肇事逃逸罪,惟仍需耗費時間、金錢、精力處理後續程序。建議儘速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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