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威脅揭露舊日私密照片報復,我該如何應對?

對方不甘心我對她提告選擇不和解,現在威脅我過去用手機拍照私密照片但無散佈,當時有得到原諒,到時如果被告開庭我該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曾對他方提起告訴,他方不願和解,現以當事人過去曾拍攝其私密照片(未散佈,當時已獲原諒)作為威脅,揚言提起反告。當事人詢問若遭起訴應如何因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對方可能提告之罪名

  1.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案若當事人確實曾以手機拍攝他方私密照片,該行為可能涉及上開條文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應屬妨害秘密罪之範疇。

  1. 妨害性隱私罪(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若所拍攝之私密照片內容符合上開性影像之定義,當事人之行為可能同時涉及妨害性隱私罪。

  1. 告訴乃論之性質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性隱私罪第319條之1第1項亦屬告訴乃論之罪。

上開罪名均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始得偵辦。

(二)告訴期間之重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本案關鍵在於:

  1. 知悉時點之認定:若他方於拍攝當時即已知悉當事人為拍攝者,且當時已表示原諒,則告訴期間應自該時點起算六個月。

  2. 告訴期間已過之效果:若確實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他方即喪失告訴權,縱使提出告訴,檢察官應為不受理處分。此為最有力之程序抗辯事由。

  3. 舉證責任: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證明他方當時已知悉並原諒之事實,例如當時之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

(三)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妨害秘密罪及妨害性隱私罪之法定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10年。當事人應確認拍攝行為發生之時間,若已逾10年,追訴權即已消滅。

(四)他方威脅行為之法律評價

  1. 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他方以提告作為威脅手段,要求當事人和解並給付金錢或其他財物,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得依職權偵辦。

  1.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當事人應立即保存他方所有威脅之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錄音等,作為日後主張他方涉及恐嚇取財之依據。

二、有利抗辯事由

(一)程序面抗辯

  1. 告訴期間已過:若能證明他方當時即知悉並原諒,從知悉時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可能已過,此為最有效之防禦方式。

  2. 追訴權時效消滅:若拍攝行為已逾10年,追訴權已消滅。

(二)實體面抗辯

  1. 已獲原諒之效力:當時獲得原諒雖非正式撤回告訴,但可作為量刑之重要參考,顯示犯後態度良好。

  2. 未散佈之事實:未散佈照片可作為量刑減輕事由,顯示社會危害性較小。

  3. 犯意較輕:若能證明拍攝當時經他方同意或默許,可主張欠缺「無故」之要件。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告訴期間可能已過(最有力)
  2. 當時已獲原諒
  3. 未散佈照片
  4. 他方可能涉及恐嚇取財

(二)不利因素

  1. 確實有拍攝行為存在
  2. 若告訴期間認定對己不利
  3. 難以證明當時已獲完全原諒

(三)最壞情況評估

即使遭起訴且成立犯罪,考量未散佈且已獲原諒等情節,可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罰金刑或短期徒刑之可能性較高。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證據保全

  1. 保存威脅證據:立即保存他方所有威脅之對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訊息、錄音等,證明他方以提告要脅和解之事實。

  2. 蒐集原諒證據:積極尋找當時他方已知悉並原諒之證據,包括:

  • 當時之對話紀錄、簡訊
  • 通訊軟體訊息
  • 證人證詞
  • 任何可證明已獲原諒之資料
  1. 確認時間點
  • 確認拍攝照片之確切時間
  • 確認他方知悉之時間點
  • 計算是否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或10年追訴權時效

(二)避免不當接觸

  1. 避免再次與他方單獨接觸或對話
  2. 必要時透過律師或第三方溝通
  3. 所有溝通均應留存紀錄

二、若遭起訴之應對策略

(一)程序抗辯(優先主張)

  1. 主張告訴期間已過:若他方當時已知悉且已原諒,從知悉時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可能已過,此為最有效之防禦方式,可直接使檢察官為不受理處分。

  2. 提出證據:提出當時已獲原諒之所有證據,證明他方早已知悉犯人身分。

(二)實體抗辯

若程序抗辯不成立,應於實體上主張:

  1. 拍攝當時經他方同意或默許
  2. 已獲原諒並承諾不再犯
  3. 從未散佈,照片已刪除
  4. 犯後態度良好,深感悔悟

(三)反制策略

若他方確有恐嚇取財行為,可考慮:

  1. 向檢警提出告發或告訴
  2. 以此作為談判籌碼
  3. 主張他方亦有不法行為

三、和解協商建議

(一)評估和解必要性

  1. 若確實已逾告訴期間,可堅持不和解
  2. 若時效有爭議,可考慮和解避免訟累
  3. 評估訴訟成本與和解成本

(二)和解條件設定

若決定和解,建議條件包括:

  1. 雙方互不追究過往所有法律責任
  2. 簽署保密協議
  3. 明確約定不得再以此事相互威脅
  4. 違約責任條款

(三)書面協議重要性

  1. 務必製作正式和解書
  2. 載明雙方放棄追訴權利
  3. 經公證或見證
  4. 保存所有和解文件作為日後保障

四、訴訟準備

(一)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協助:

  1. 分析告訴期間等技術性問題
  2. 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
  3. 出庭辯護維護權益
  4. 與檢察官或法官溝通

(二)準備答辯資料

  1. 整理時間軸證明已逾告訴期間
  2. 蒐集當時獲得原諒之證據
  3. 準備他方恐嚇威脅之證據
  4. 準備有利之量刑事由

(三)心理準備

  1. 即使遭起訴,仍有多重抗辯理由
  2. 未散佈且已獲原諒,即使成立刑責也應屬較輕
  3. 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4. 保持冷靜,配合律師指示

肆、結論

一、核心策略

考量本案情節,建議以「告訴期間已過」作為主要防禦重點。若能證明他方當時即知悉拍攝行為且已原諒,則從知悉時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間,可能已逾期限。此為最有效且最乾淨之抗辯理由,可使檢察官為不受理處分,無須進入實體審理。

二、具體行動步驟

  1. 立即保存他方威脅之所有證據
  2. 儘速確認拍攝時間與他方知悉時間
  3. 積極尋找當時獲得原諒之證據
  4. 考慮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5. 評估是否對他方恐嚇行為提出反告或告發

三、態度建議

  1. 不必過度恐慌,冷靜應對
  2. 若確實已逾告訴期間,可堅定立場
  3. 保持證據意識,所有溝通留存紀錄
  4. 避免再次與他方單獨接觸或對話
  5. 必要時透過律師或第三方溝通

四、預防未來糾紛

  1. 若最終和解,務必簽署完整和解書
  2. 明確約定雙方不得再以過往事件相互追究
  3. 保存所有和解文件作為日後保障
  4. 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而定。關於告訴期間之起算、他方是否確實已知悉等事實認定問題,涉及個案具體情況之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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