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件判決緩刑後,第二件犯罪還能再緩刑嗎?

如若法院那件判決緩刑 後面第二件是否還可以緩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詢問者欲了解:若某人因第一案件被法院判決緩刑後,於緩刑期間內或緩刑期滿後,又因第二案件被起訴,該第二案件是否仍有可能獲得緩刑宣告。

貳、法律分析

一、緩刑制度之立法目的與要件

緩刑制度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之弊端,對於初犯或偶然失慮之行為人,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避免因入監服刑而感染惡習。我國刑法第74條明定緩刑之要件,旨在貫徹教育刑之理念。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宣告緩刑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刑度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二)前科要件: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1款)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2款)

(三)適當性要件: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二、第二案件能否緩刑之情境分析

(一)第二案件於第一案件緩刑期間內犯罪

情境1:第二案件在緩刑期間內犯罪並判決確定

  1. 對第一案件之影響: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若第二案件判決為逾六月有期徒刑,應撤銷第一案件之緩刑。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若第二案件判決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得撤銷第一案件之緩刑。

  1. 第二案件能否緩刑:

若第一案件緩刑尚未被撤銷,第二案件原則上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之要件,因行為人已有第一案件之有期徒刑宣告在案。即使第一案件緩刑被撤銷,第二案件仍因行為人已有前科(第一案件之有期徒刑宣告),原則上不得再宣告緩刑。

(二)第二案件於第一案件緩刑期滿後犯罪

情境2:第一案件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第二案件於期滿後犯罪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此時第一案件之刑宣告已失效,視同未曾受刑之宣告。第二案件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要件,可以宣告緩刑(若符合其他要件)。

(三)第二案件於第一案件緩刑前犯罪

情境3: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宣告前即已犯罪

  1. 對第一案件之影響: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第一案件緩刑。若判決為六月以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法院得撤銷緩刑。

  1. 第二案件能否緩刑:

若第二案件先判決確定,第一案件後判決,則第一案件因行為人已有前科,原則上不符合緩刑要件。但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五年內未再犯」之要件,仍可能獲得緩刑。

三、例外情形: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

若第一案件緩刑被撤銷並執行完畢(或赦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自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五年內,若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二案件仍可能符合緩刑要件。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案件時序

建議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第一案件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時間、緩刑期間

(二)第二案件犯罪時間、起訴時間、預估判決時間

(三)兩案件之時序關係

二、不同情境之因應策略

(一)若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期間內犯罪

  1. 第一案件緩刑可能被撤銷:
  • 應評估第二案件可能之刑度
  • 若超過六月有期徒刑,第一案件緩刑將被撤銷
  • 應考慮與檢察官協商認罪協商,爭取較輕刑度
  1. 第二案件難以再獲緩刑:
  • 因已有前科(第一案件),不符合緩刑要件
  • 應著重於爭取減刑事由(如自首、坦承犯行、積極賠償等)
  • 考慮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性

(二)若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期滿後犯罪

  1. 第一案件緩刑期間應謹慎遵守:
  • 避免違反保護管束規定
  • 確保緩刑期滿不被撤銷
  1. 第二案件有機會獲得緩刑:
  • 緩刑期滿後,第一案件刑之宣告失效
  • 第二案件符合「未曾受刑宣告」要件
  • 應積極展現悔意,爭取法院認定「暫不執行為適當」

(三)若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前犯罪

  1. 兩案應分別評估:
  • 若第二案件先判決,可能影響第一案件緩刑之宣告
  • 若第一案件先判決緩刑,第二案件判決確定時可能導致第一案件緩刑被撤銷
  1. 訴訟策略:
  • 考慮兩案合併審理之可能性
  • 爭取數罪併罰後之總刑度符合緩刑要件
  • 強調犯罪時間接近,係一時失慮,非惡性重大

三、具體建議

(一)委任律師協助:緩刑制度涉及複雜之法律要件與時序判斷,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二)積極展現悔意:

  • 主動賠償被害人
  • 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
  • 取得被害人諒解

(三)爭取有利事證:

  • 提出良好品行證明
  • 工作證明、家庭狀況說明
  • 社會貢獻或公益活動參與紀錄

(四)注意緩刑期間義務:

  • 若第一案件已宣告緩刑,應嚴格遵守保護管束規定
  • 避免任何可能導致緩刑撤銷之行為

(五)評估認罪協商:

  • 若第二案件事證明確,考慮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
  • 爭取較輕刑度,提高緩刑可能性或降低對第一案件緩刑之影響

肆、結論

關於第二案件能否緩刑,應視犯罪時間與第一案件緩刑之時序關係而定:

(一)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期間內犯罪:原則上不能再獲緩刑,且可能導致第一案件緩刑被撤銷

(二)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期滿後犯罪:若第一案件緩刑未被撤銷,第二案件可以獲得緩刑(符合其他要件時)

(三)第二案件在第一案件緩刑前犯罪:視判決確定時序而定,情況較為複雜,需個案判斷

考量本案涉及緩刑制度之複雜法律要件與時序判斷,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案情擬定最佳辯護策略,並把握爭取緩刑或減刑之機會。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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