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家人遭遇詐騙案件,警政單位要求簽署書面告誡文件,當事人詢問是否有不簽署之權利,或其他替代處理方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此條文明確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關於筆錄之製作與簽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此條文強調筆錄內容應記載明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此規定確保詢問過程之透明性與筆錄內容之正確性。
關於警方要求簽署之「書面告誡」,其性質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若屬詢問筆錄性質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準用相關規定。若該書面告誡屬於詢問筆錄之一部分,當事人應有權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並可要求修正不實或不完整之記載。
(二)若屬行政文書性質
若該書面告誡非屬刑事訴訟程序之筆錄,而係警方基於行政管理或其他目的所製作之文書,則應視其法律依據及性質,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簽署之義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相關規定,警方詢問時應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包括:
當事人於警方詢問過程中,應享有上述權利保障,且警方應依法進行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一)筆錄部分
若該書面告誡屬於詢問筆錄性質,當事人若認為筆錄內容有不實或不完整之處,可要求修正後再簽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筆錄內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因此,當事人應確認筆錄內容與實際陳述相符後再簽署。
(二)其他文書部分
若該書面告誡非屬法定必要文書,當事人可能有權拒絕簽署。惟應注意,拒絕簽署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程序,建議當事人先確認文書性質及法律依據,再決定是否簽署。
(一)確認文書性質
建議當事人詢問警方該「書面告誡」之法律依據及性質,包括:
(二)內容確認
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文書內容,確認:
(三)要求提供副本
建議當事人要求警方提供文書副本留存,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確認錄音錄影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警方詢問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當事人可確認警方是否已依法進行錄音錄影。
(二)尋求法律協助
若當事人對於簽署文書有疑慮,可要求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律師陪同說明或提供法律意見。
(三)保留證據
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副本,並記錄警方要求簽署之時間、地點、人員等資訊,以備日後需要。
(一)協商處理方式
當事人可與警方溝通,說明對於簽署文書之疑慮,並詢問是否有其他替代處理方式。例如:
(二)申訴管道
若警方堅持要求簽署,而當事人認為該要求不合理或違法,可向以下單位申訴:
(一)避免完全拒絕配合
建議當事人避免完全拒絕配合警方調查,以免影響案件處理。若對簽署文書有疑慮,應以理性溝通方式,說明疑慮並尋求解決方案。
(二)保持理性溝通
當事人應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理性說明立場,避免情緒化對立,以利案件順利處理。
(三)後續追蹤
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文件副本,並追蹤案件處理進度。若有需要,可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救濟。
考量當事人家人遭遇詐騙案件,警方要求簽署書面告誡之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之筆錄製作或其他行政文書。建議當事人先確認該文書之性質及法律依據,並仔細閱讀內容,確認無誤後再簽署。若對內容有疑義,可要求修正或附註說明。當事人於警方詢問過程中,應享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保障,且警方應依法進行全程錄音。若對簽署文書有疑慮,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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