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投資虛擬幣遭詐騙,過程中有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資料,對話過程留有對方說要轉帳給我,戶頭也有轉入紀錄,但驚覺受騙且尚未成為警示户之前就先報警了,後續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對方,在對方慫恿下投資虛擬貨幣,過程中提供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予對方,帳戶內確有轉入款項紀錄,並留有對方表示要轉帳之對話紀錄。當事人察覺遭詐騙後,在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前已先行報警處理。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騙者應涉及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包括:
本案若詐騙者係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雖然當事人已先行報警,但仍需注意以下事項:
特別提醒,當事人帳戶雖有轉入紀錄,但這可能是詐騙集團的手法之一(先小額轉入取信,再要求投入更多資金),務必向警方詳細說明,以免被誤認為共犯。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詐騙者之詐欺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雙方間有投資契約關係(即使是詐騙),仍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及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主張對方未依約履行投資義務,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本案若詐騙者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訊息,損害當事人或他人之信用,依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可能另涉及妨害信用罪。
當事人應保留以下證據:
當事人已完成報案,此為正確且必要之步驟。
建議當事人先等待檢警單位偵查出對方的真實身分,然後再考慮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款項。理由如下:
若檢察官對詐騙者提起公訴,當事人可於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刑事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優點:
請求內容:
若有下列情形,需另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
注意事項: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詐騙者為求減輕刑責,可能願意和解。檢察官或法官會協助安排調解,可爭取分期還款或一次性賠償。
和解注意事項:
當事人在發現受騙後立即報警,且在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前即採取行動,此為正確且明智之決定,可避免後續更多法律問題。
關於本案,考量詐騙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建議當事人積極配合警方偵查,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待查明詐騙者真實身分後,再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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