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成年學生,近期在網路上接觸到一個平台/個人提供的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對方要求我按照他們的操作方式進行資金轉出,我按照指示操作後,我已投入資金約 114,000 元台幣,但帳戶被凍結,對方合約僅有我的姓名但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或其他個資,且未告知可能風險,對方口頭曾說如果我事前知道會讓我用現金操作,後續又承諾給我 50,000 元補助金完成剩餘操作,但我擔心再次操作有資金及法律風險,因此不願意繼續操作;對方目前不回應訊息,並威脅索取 50 萬違約金;我曾前往警局備案,但警察態度冷淡,未提供明確協助,我希望確保已投入的資金可回收、保障自身安全、並了解法律上對方合約及違約金的效力,以及是否有金錢補償或其他可行方案。
當事人為成年學生,近期透過網路接觸某平台或個人提供之「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依對方指示進行資金轉出操作後,已投入約新台幣(下同)114,000元,嗣後帳戶遭凍結。雙方合約僅記載當事人姓名,未有任何身分證明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方亦未告知可能風險。對方事後口頭表示若事前知情會讓當事人用現金操作,並承諾提供50,000元補助金要求繼續完成剩餘操作,當事人因擔心再次操作有資金及法律風險而拒絕。對方目前不回應訊息,並威脅索取50萬元違約金。當事人已向警局備案,但警方態度冷淡未提供明確協助。當事人希望確保已投入資金可回收、保障自身安全、了解對方合約及違約金之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有金錢補償或其他可行方案。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
本案具有以下可能構成詐欺之特徵:
(1)虛構投資標的或隱瞞真相
對方提供之「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若為虛構之投資案,或刻意隱瞞投資風險及真實性質,可能構成詐術之施用。對方未告知可能風險,且事後表示「若事前知道會讓用現金操作」,顯示對方可能明知該操作有問題而刻意隱瞞。
(2)分階段取信手法
對方先要求當事人按指示操作並投入資金,建立初步信任後,再以帳戶凍結為由,承諾提供50,000元補助金誘使繼續投入,此為詐騙集團常見之「養套殺」手法,逐步誘使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
(3)帳戶凍結異常
正常合法之投資平台不應發生帳戶無故凍結情形,此可能為詐騙集團常用手段,藉此要求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以「解凍」帳戶,實際上係持續詐取財物。
(4)規避身分查證
合約僅有當事人姓名而無對方任何身分證明或個人資料,顯示對方刻意隱匿真實身分,便於事後逃避法律責任,此為詐騙行為之重要特徵。
若本案對方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本案契約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當事人不明確
對方未提供任何身分證明或個人資料,無法確認契約相對人之真實身分,契約當事人不明確。
(2)契約內容不明
合約僅記載當事人姓名,未明確記載投資標的、操作方式、風險告知、報酬率、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契約必要之點是否意思一致,尚有疑義。
(3)欠缺風險告知
對方未告知可能風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影響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實性。
(1)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該投資本質為非法吸金、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契約應屬違反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此外,50萬元違約金相較於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約為投入金額4.4倍,可能構成暴利行為而有違公序良俗。
(2)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當事人係因對方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為投資之意思表示,應得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
(3)顯失公平(民法第74條)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當事人為學生,可能欠缺投資經驗,對方利用此點要求給付,且違約金50萬元相較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依當時情形可能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即使契約有效,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違約金50萬元相較於投入金額114,000元及契約履行情形,明顯過高且不相當,法院應會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甚至可能酌減至零元。
(1)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如前述,對方可能以虛構投資標的或隱瞞風險之方式,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114,000元,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方以威脅方式索取50萬元違約金,若其手段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當事人原則上無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被害人地位
當事人係受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詐欺行為之共犯,不具有詐欺之犯意。
(2)欠缺犯罪故意
當事人不知該投資可能為詐騙,亦不知對方可能利用其帳戶從事不法行為,欠缺詐欺或其他犯罪之故意。
(3)帳戶凍結之說明
若警方懷疑當事人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當事人應主動向警方說明: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契約無效或經撤銷,對方受領之114,000元即無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請求返還。
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當事人為消費者,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若對方故意詐欺,當事人可請求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本案是否構成消費關係,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
(1)對話紀錄
(2)金流證明
(3)契約文件
當事人已前往警局備案,建議進一步要求正式製作「詐欺案件」報案筆錄:
(1)明確表達訴求
(2)筆錄應載明事項
(3)取得報案證明
(4)後續追蹤
若遭凍結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帳戶:
建議提出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告訴對方:
(1)詐欺罪
(2)恐嚇取財罪
告訴狀應附證據:
注意告訴期間: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惟若涉及其他告訴乃論罪,應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若能確認對方身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2)請求確認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
(3)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4)聲請假扣押
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可考慮:
(1)向消保官申訴
(2)請求懲罰性賠償
(1)違約金請求可能無理由
(2)不要再匯款
(3)保持冷靜
若對方真的提起民事訴訟(機率極低):
(1)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2)請求酌減違約金
(3)反訴請求返還
必須誠實告知,資金追回確實有相當難度: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犯罪被害人補償
(3)警示帳戶款項返還
(1)評估威脅真實性
(2)若感到威脅
(1)不接受「協助追款」服務
(2)不提供個人資料
(1)尋求支持
(2)記取教訓
(1)週一至週二
(2)週三至週四
(3)週五
(1)對方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犯罪
本案具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分階段取信、帳戶異常凍結、規避身分查證等詐騙特徵,對方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對方以威脅方式索取50萬元違約金,可能另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2)所謂違約金請求可能無法律依據
本案契約存在當事人不明確、內容不明、欠缺風險告知等重大瑕疵,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或因被詐欺、顯失公平而得撤銷。即使契約有效,50萬元違約金相較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法院應會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相當數額。因此,當事人無需過度擔心違約金之請求。
(3)當事人應無刑事責任風險
當事人係受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詐欺行為之共犯,不具有詐欺或其他犯罪之故意,原則上無刑事責任。若警方懷疑當事人涉案,應主動說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並願意配合調查。
(4)資金追回有困難但仍應嘗試
由於對方身分不明、款項流向可能複雜,資金追回確實有相當難度。惟仍建議透過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犯罪被害補償等途徑嘗試追回,並可避免更多人受害。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正式報案
前往警局要求正式製作詐欺案件報案筆錄,取得報案證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2)不再匯款
任何名目都不要再給付金錢,包括補助金、解凍費、保證金等,避免損失擴大。
(3)不理會威脅
對方索取50萬元違約金可能無法律依據,且對方可能不敢真的提告,建議不予理會,保持冷靜。
(4)諮詢律師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提告及求償策略。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5)保護自己
注意人身安全,避免二次受害,不接受不明人士之「協助追款」服務。
(1)提起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追究對方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之刑責,並請求追回款項。
(2)評估民事求償
若能確認對方身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確認契約無效。
(3)申請犯罪被害補償
若對方無資力賠償或無法查獲,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
(4)記取教訓
未來投資理財應透過合法管道,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本案最重要的是保護自己,避免損失擴大。不要因為對方威脅而再次匯款,也不要相信任何「協助追款」的說法。雖然資金追回有困難,但透過法律途徑仍有機會,且可避免更多人受害。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或利用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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