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投資平台騙走11萬元,對方威脅索賠50萬違約金,我能追回資金嗎?

我是一名成年學生,近期在網路上接觸到一個平台/個人提供的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對方要求我按照他們的操作方式進行資金轉出,我按照指示操作後,我已投入資金約 114,000 元台幣,但帳戶被凍結,對方合約僅有我的姓名但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或其他個資,且未告知可能風險,對方口頭曾說如果我事前知道會讓我用現金操作,後續又承諾給我 50,000 元補助金完成剩餘操作,但我擔心再次操作有資金及法律風險,因此不願意繼續操作;對方目前不回應訊息,並威脅索取 50 萬違約金;我曾前往警局備案,但警察態度冷淡,未提供明確協助,我希望確保已投入的資金可回收、保障自身安全、並了解法律上對方合約及違約金的效力,以及是否有金錢補償或其他可行方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成年學生,近期透過網路接觸某平台或個人提供之「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依對方指示進行資金轉出操作後,已投入約新台幣(下同)114,000元,嗣後帳戶遭凍結。雙方合約僅記載當事人姓名,未有任何身分證明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方亦未告知可能風險。對方事後口頭表示若事前知情會讓當事人用現金操作,並承諾提供50,000元補助金要求繼續完成剩餘操作,當事人因擔心再次操作有資金及法律風險而拒絕。對方目前不回應訊息,並威脅索取50萬元違約金。當事人已向警局備案,但警方態度冷淡未提供明確協助。當事人希望確保已投入資金可回收、保障自身安全、了解對方合約及違約金之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有金錢補償或其他可行方案。

貳、法律分析

一、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

  • 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 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二)本案符合詐欺罪特徵

本案具有以下可能構成詐欺之特徵:

(1)虛構投資標的或隱瞞真相

對方提供之「紅利遊戲或投資操作」若為虛構之投資案,或刻意隱瞞投資風險及真實性質,可能構成詐術之施用。對方未告知可能風險,且事後表示「若事前知道會讓用現金操作」,顯示對方可能明知該操作有問題而刻意隱瞞。

(2)分階段取信手法

對方先要求當事人按指示操作並投入資金,建立初步信任後,再以帳戶凍結為由,承諾提供50,000元補助金誘使繼續投入,此為詐騙集團常見之「養套殺」手法,逐步誘使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

(3)帳戶凍結異常

正常合法之投資平台不應發生帳戶無故凍結情形,此可能為詐騙集團常用手段,藉此要求被害人投入更多資金以「解凍」帳戶,實際上係持續詐取財物。

(4)規避身分查證

合約僅有當事人姓名而無對方任何身分證明或個人資料,顯示對方刻意隱匿真實身分,便於事後逃避法律責任,此為詐騙行為之重要特徵。

(三)加重詐欺之可能

若本案對方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

二、所謂「違約金」契約之效力分析

(一)契約成立要件之檢視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本案契約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當事人不明確

對方未提供任何身分證明或個人資料,無法確認契約相對人之真實身分,契約當事人不明確。

(2)契約內容不明

合約僅記載當事人姓名,未明確記載投資標的、操作方式、風險告知、報酬率、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契約必要之點是否意思一致,尚有疑義。

(3)欠缺風險告知

對方未告知可能風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能影響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實性。

(二)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

(1)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該投資本質為非法吸金、賭博或其他違法行為,契約應屬違反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此外,50萬元違約金相較於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約為投入金額4.4倍,可能構成暴利行為而有違公序良俗。

(2)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當事人係因對方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為投資之意思表示,應得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

(3)顯失公平(民法第74條)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當事人為學生,可能欠缺投資經驗,對方利用此點要求給付,且違約金50萬元相較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依當時情形可能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三)違約金約定之效力

即使契約有效,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違約金50萬元相較於投入金額114,000元及契約履行情形,明顯過高且不相當,法院應會酌減至相當之數額,甚至可能酌減至零元。

三、刑事責任分析

(一)對方可能涉及之罪名

(1)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如前述,對方可能以虛構投資標的或隱瞞風險之方式,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114,000元,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方以威脅方式索取50萬元違約金,若其手段足以使人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二)當事人之刑事責任風險評估

當事人原則上無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被害人地位

當事人係受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詐欺行為之共犯,不具有詐欺之犯意。

(2)欠缺犯罪故意

當事人不知該投資可能為詐騙,亦不知對方可能利用其帳戶從事不法行為,欠缺詐欺或其他犯罪之故意。

(3)帳戶凍結之說明

若警方懷疑當事人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當事人應主動向警方說明:

  • 自己也是被害人
  • 不知對方從事詐騙行為
  • 願意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

四、民事責任與求償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契約無效或經撤銷,對方受領之114,000元即無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得請求返還。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當事人為消費者,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若對方故意詐欺,當事人可請求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本案是否構成消費關係,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優先處理)

(一)蒐集保全證據

(1)對話紀錄

  • 完整保存與對方之通訊軟體對話(LINE、WeChat、Telegram等)
  • 截圖保存,包含對方帳號、頭像、對話時間
  • 特別保留對方承諾「50,000元補助金」及威脅「50萬元違約金」之訊息
  • 保留對方表示「若事前知道會讓用現金操作」之對話

(2)金流證明

  • 銀行轉帳紀錄、ATM交易明細
  • 投資平台操作畫面截圖
  • 帳戶凍結通知或相關文件

(3)契約文件

  • 保存所有書面或電子契約
  • 對方提供之操作說明文件
  • 相關廣告或宣傳資料

(二)正式報案並要求製作筆錄

當事人已前往警局備案,建議進一步要求正式製作「詐欺案件」報案筆錄:

(1)明確表達訴求

  • 向警方表示:「我要正式報案,對方可能涉嫌詐欺」
  • 要求:「請製作筆錄並給我報案三聯單」
  • 若員警推託,可要求找值班主管或撥打110請求協助

(2)筆錄應載明事項

  • 完整被騙經過及時間序列
  • 投入金額114,000元之明細
  • 對方威脅索取50萬元違約金之情形
  • 提供所有證據資料

(3)取得報案證明

  • 報案三聯單(受理報案證明)
  • 筆錄影本
  • 承辦員警姓名、聯絡方式、案號

(4)後續追蹤

  • 定期詢問偵辦進度
  • 若警方消極處理,可向督察室或地檢署反映

(三)通報165反詐騙專線

  • 撥打165專線通報詐騙情形
  • 提供詐騙帳號、平台資訊
  • 協助警方建立詐騙資料庫,避免更多人受害

(四)申請帳戶解凍(若為自己帳戶)

若遭凍結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帳戶:

  • 向凍結帳戶之銀行查詢凍結原因
  • 向警方說明係遭詐騙利用
  • 配合調查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告訴

建議提出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告訴對方:

(1)詐欺罪

  • 說明對方可能虛構投資標的或隱瞞風險
  • 誘使投入資金114,000元
  • 請求檢察官偵辦並追回款項

(2)恐嚇取財罪

  • 對方以「違約金50萬元」威脅
  • 請求檢察官追究刑責

告訴狀應附證據:

  • 對話紀錄
  • 轉帳證明
  • 契約文件
  • 報案三聯單

注意告訴期間: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惟若涉及其他告訴乃論罪,應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二)民事訴訟

若能確認對方身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請求返還114,000元
  • 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對方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2)請求確認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

  • 主張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 或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民法第92條)
  • 或主張顯失公平而撤銷(民法第74條)

(3)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 主張契約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
  • 或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零元

(4)聲請假扣押

  • 若查得對方財產,可聲請假扣押保全
  • 避免對方脫產

(三)消費者保護途徑

若對方為企業經營者,可考慮:

(1)向消保官申訴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請求協助調解

(2)請求懲罰性賠償

  • 若對方故意詐欺,依消保法第51條可請求最高五倍賠償
  • 惟須先確認是否構成消費關係

三、對於違約金威脅之因應

(一)不予理會

(1)違約金請求可能無理由

  • 契約可能無效或得撤銷
  • 違約金顯不相當,法院應會酌減
  • 對方可能無法透過合法途徑取得

(2)不要再匯款

  • 任何名目都不要再給付金錢
  • 包括「解凍費」「保證金」「稅金」「補助金」等

(3)保持冷靜

  • 詐騙集團常以威脅手段要求再次付款
  • 實際上對方可能不敢提告(因自己涉及詐欺)

(二)若對方提告之因應

若對方真的提起民事訴訟(機率極低):

(1)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 提出被詐欺之證據
  • 主張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或顯失公平

(2)請求酌減違約金

  • 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至零元或相當數額
  • 說明違約金過高且不相當

(3)反訴請求返還

  • 反訴請求返還114,000元
  • 並視情況請求懲罰性賠償

四、資金追回可能性評估

(一)實務困難

必須誠實告知,資金追回確實有相當難度:

  • 對方身分不明,難以確認被告
  • 款項流向可能複雜,可能已分散或轉至境外
  • 若為詐騙集團,可能使用人頭帳戶層層轉帳

(二)可能途徑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
  • 免繳裁判費
  • 但仍需確認被告身分及財產

(2)犯罪被害人補償

  • 若對方無資力賠償或無法查獲
  • 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
  •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3)警示帳戶款項返還

  • 若款項匯入之帳戶遭警示凍結
  • 可依相關規定申請返還
  • 需檢附報案證明及匯款證明

五、自我保護措施

(一)人身安全

(1)評估威脅真實性

  • 詐騙集團通常不會真的找上門(因自己違法)
  • 但仍應提高警覺

(2)若感到威脅

  • 立即報警
  • 向學校師長或家人說明
  • 必要時可考慮聲請保護令或其他保護措施

(二)避免二次受害

(1)不接受「協助追款」服務

  • 有詐騙集團可能假冒律師或警察
  • 謊稱可協助追回款項
  • 實際上是二次詐騙

(2)不提供個人資料

  • 不再提供身分證、帳戶資料給不明人士
  • 避免成為人頭帳戶

(三)心理調適

(1)尋求支持

  • 向家人、師長說明情況
  • 尋求學校諮商輔導資源

(2)記取教訓

  • 投資理財應透過合法管道
  • 高報酬必然伴隨高風險
  • 不明來源之投資多為詐騙

六、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週

(1)週一至週二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製作完整時間軸及金額明細
  • 撰寫詳細被騙經過

(2)週三至週四

  • 前往警局正式報案
  • 要求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 通報165反詐騙專線

(3)週五

  • 諮詢律師(可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
  • 評估提告可行性

第二週

  • 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
  • 向地檢署遞狀提出告訴
  • 追蹤警方偵辦進度

後續

  • 配合檢警調查
  • 定期追蹤案件進度
  • 評估民事求償可能性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結論

(1)對方行為可能涉及詐欺犯罪

本案具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分階段取信、帳戶異常凍結、規避身分查證等詐騙特徵,對方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若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對方以威脅方式索取50萬元違約金,可能另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2)所謂違約金請求可能無法律依據

本案契約存在當事人不明確、內容不明、欠缺風險告知等重大瑕疵,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或因被詐欺、顯失公平而得撤銷。即使契約有效,50萬元違約金相較投入金額114,000元顯不相當,法院應會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相當數額。因此,當事人無需過度擔心違約金之請求。

(3)當事人應無刑事責任風險

當事人係受詐騙之被害人,並非詐欺行為之共犯,不具有詐欺或其他犯罪之故意,原則上無刑事責任。若警方懷疑當事人涉案,應主動說明自己也是被害人,並願意配合調查。

(4)資金追回有困難但仍應嘗試

由於對方身分不明、款項流向可能複雜,資金追回確實有相當難度。惟仍建議透過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犯罪被害補償等途徑嘗試追回,並可避免更多人受害。

二、優先建議事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正式報案

前往警局要求正式製作詐欺案件報案筆錄,取得報案證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

(2)不再匯款

任何名目都不要再給付金錢,包括補助金、解凍費、保證金等,避免損失擴大。

(3)不理會威脅

對方索取50萬元違約金可能無法律依據,且對方可能不敢真的提告,建議不予理會,保持冷靜。

(4)諮詢律師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提告及求償策略。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5)保護自己

注意人身安全,避免二次受害,不接受不明人士之「協助追款」服務。

三、長期建議

(1)提起刑事告訴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狀,追究對方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之刑責,並請求追回款項。

(2)評估民事求償

若能確認對方身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確認契約無效。

(3)申請犯罪被害補償

若對方無資力賠償或無法查獲,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

(4)記取教訓

未來投資理財應透過合法管道,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四、特別提醒

本案最重要的是保護自己,避免損失擴大。不要因為對方威脅而再次匯款,也不要相信任何「協助追款」的說法。雖然資金追回有困難,但透過法律途徑仍有機會,且可避免更多人受害。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若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或利用各地律師公會提供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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